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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Horst Bredekamp:图像惩罚

假杂志  · 公众号  ·  · 2017-06-01 18:30

正文

在临终病床上躺着的奥托·冯·俾斯麦

©Max Priester, Willy wicke


编按:之前在YouTube上看到一个整蛊的视频,大概就是先剪辑了出了许多路人在行走过程中突然看到某物后异常吃惊的表情,而他们究竟是看见了什么呢?原来是节目组将暗中拍摄路人自己的照片播放在路边的广告板上。而从几乎每个人都在无不惊讶的反应中,也暗示着一种图像的替代关系。他们惊讶于“自己”(实际上是自己的形象)为何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出现在一个公共场合上。而在当代生活中,人们几乎已经默认了自己的“图像”是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是与自己画上等号的。

             

德国艺术史学者Horst Bredekamp曾花了很大篇幅来讲述有关于图像可代替的话题,其中有一部分是列举了不同时期的图像(早期的绘画以及摄影术诞生后的照片)在生活和法律中对人的制约关系,通过这种约束关系来描述图像在这些领域的可替换性是如何产生、改变又加以颠覆的。文章节选Horst Bredekamp在《图像行为理论(Theorie des Bildakts)》中的一小节(译林出版社,宁瑛 /钟长盛译)

 

图像惩罚

 

有一种观点认为,图像和物体总是相互应允,在某一个程度上达成相互认同的关系,在这种设想中,形象的展示转变成了一种取代和替换,在法律中这种情况尤为明显。随着司法机构的产生,出现了这样一个领域,在这个领域里,图像和物体能够以相互替换的方式来对待、处理。

 

直到19世纪,图像才被人们当作代理人来使用,完全有效地替代了那些能够预知的人物。在进行司法处理的形式中,人们在那些图像上执行判决和处罚。在图像中,对一个罪犯或者叛徒的处罚是作为法律行为起作用的,这一点在雅各布·德布勒( Jacop dopler)的《惩罚的舞台》( Theatri poenarum)一书中是这样定义的“于是这种做法是值得称赞而且愿意引入实施的,即人们对于这样出列的罪犯(他们可能是活着或者死了)提起诉讼,在审判结束之后,也包括宣读判决书之后,把判决和应得的惩处,借助于给他们画的肖像来颁布和执行。”普鲁士一直到19世纪都在应用这种司法实践方式。图像和身体的可替代性,在1794年的国家大法(Allgemaines Landrecht)中这样强调:“假如某人被判犯了谋逆罪,因为逃跑逃避了肉体的惩罚,或者在执行判决前就死亡了,那么就应该除了其他名誉和财产的制裁之外,也在他的肖像上完成对丧失的躯体惩罚的处决。”

 

这种图像和躯体的结合出现在18世纪早期的一块雕版上。犯罪者的半身胸像被带到一个巨大的向右凸出的绞刑架横梁上,与此同时,位于画面前方的其他同案犯被火枪射杀。在身体上实施惩处之前先进行图像惩处,通过这样的方式,军事法庭也使用了替代的图像行为的法律力量。

 

羞辱性的图画具有同样程度的法律约束力,它们应该能够逼迫一个具有法律效力的被判决者按照控告者的意愿行事。因此,制作绘有插图的羞辱信件或者把羞辱图画公开显现的权限总是条约的一个组成部分。如果犯罪者不能够将约定的款项转让给他的债主,他就得承认债主有权把令他名誉扫地的图像展示出来,于1420年左右创作的有透明感的水彩画就表现了这种情形。封面那幅画是由拿骚-迪伦堡的伯爵约翰三世(Graf Johann iii. von Nassau-Dillenburg)发出,是针对不守约定,拖欠欠款不还的荷兰伯爵约翰·冯·巴伐利亚大公(Herzog Johann von bayern)的,画面上显示约翰·冯·巴伐利亚正在用力把他那超大尺寸的印章塞进一头猪的屁股里。送去的这幅画同时还附带一个威胁,即他们可能将画到处展览。

 

一幅类似的羞辱图画的附带信件阐明,控告者将让那三个身居高位的负债人通过公开的图像长时间丢脸,直至他们把自己的债务偿清为止。图像可能首先通过这样的方式实现它们的功能,即图像不是作为公开谴责的独裁、专制的手段,而是能够作为一个被承认的司法工作的工具来行事。

 

当这个实践总是一再在社会的非对称性的关系中使用时,就给人留下更深刻印象。显然,羞辱信作为一个工具使用,是为了行使市民阶层反对贵族的权力。1524年创作的一幅水彩画表现的是贵族阿舍·冯·格拉姆(Asche Von gramm)四肢被分成四部分,然后被叉起来,挂在一个绞刑架上。当这幅画出现的时候,社会的落差便赤裸裸地颠倒过来了。这幅图画为社会底层的人或者机构提供了一个有效的手段,以便让社会等级的不均衡向着自己利益的一边。

 

随着照相技术的发明,在法律上的规范化实践——即将图像和身体相互代替的做法,在西方社会走到了终点,这一转折出现在1858年。当时,年轻早逝的女演员伊丽莎白·雷切尔·菲利克斯( Elisabeth Rachel Felix)的亲属成功地根据法庭决议禁止一张照片的公开发表,照片是卡洛斯·内格尔为躺着的女演员拍摄的。这个判决给了将自己的肖像权定义为受到法律保护的财产的理由,禁止把相片发表的禁令涉及一个人的人格保护,这个人作为一个死者,已经变成了他自己的图像。

 

在德国类似的事件提供了给肖权从法律上下定义的动因。两个摄影师马克斯·普里斯特(Max Priester)和威利·威尔克(Willy wicke)于死者逝去的凌晨,未经授权给在他临终的床上躺着的奥托·冯·俾斯麦(德意志帝国的首任宰相)拍了一张照片。这张照片引起了一场激烈的法律争议。在这场争论中,两个摄影师由于破坏家庭安宁被判交出物品和入狱监禁,相片还原了死者临终时的图像。人物和图像在死后重新被定义为一个统一体,但是这个统一体不是在判决的执行意义上而是在他自己的肖像权意义上。相片属于死者的图像,因此产生了图像和身体的替代,这种代换在图像领域安定下来。

 

这件事在司法界的思考中犹如催化剂,把图像放到了人格保护的领域中。胡戈·凯斯内尔两年前就阐述过一个原理,这个原理规定了人们接下来的研究和探讨。他说:“艺术家完成的描摹从一开始就属于原型以及订购者。”凯斯内尔的定理产生了这样的影响,仿佛他想把维罗尼卡图像绑到耶稣身上“原型是它摹写的主人。”

 

这样一来,图像行为替代的法律形式一方面得到了加强,因为画出来的肖像作为在同一个概念层次上的原型,像图像一样被提及。然而另一方面,这也意味着用图像实施惩罚的实践走到了终点,图片不再能够作为面貌完全相似者的替代品投入使用。但是图像惩处的可能性也因此被阻断了。司法判决在传统意义上,把画像和描绘的内容如此宽泛地融合在一起,以致于不能够把肖像作为替代自己身体的一个有距离的法律手段和内容对抗的描绘。对于自己肖像的权利后来因此受到局限,即在当代史意义上的名人比起另外一些人来,不太受严密保护,因为从图像的角度看那些人没什么需要保卫的,除了他们自身和他们的外表之外。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对于那些应该受到惩处的嫌疑犯来说,为了避免那种先前属于图像惩处实践的、让罪犯示众的耻辱,他们对于自己肖像的权利却在更强的程度上得到维护。

 

然而在侦缉、追捕的领域内,在与法律上的违法行为的相互关联中,公布图像仍然是允许的。在公开的空间和媒体上可以发布照片,当然是局限在有犯罪嫌疑、特别是严重的犯罪案件中。在这个领域中,借助于罪犯的照片捕获罪犯继续发挥着作用。在侦缉布告的照片上,替代图像行为的一种缓和形式与为了让身体能够和图像交换而使用图像的实践一起继续存在下去。

 

然而当前的技术手段让法律实践面临着新的问题。欧洲的人权法院判定,人们对于自己的照片有肖像权,这和以前联邦宪法法院在摩纳哥卡罗琳王妃轰动一时的案件的判决相抵触。一方面,肖像权由于欧洲人权法院的决定得到加强,即在公开场合下拍摄的当代史人物的照片也不允许随意发表。但是另一方面,普遍存在的国家以及私人使用的监视摄像机,以及装备了摄像头的手机随手便能拍摄人物,人们还能把这些相片通过互联网传播出去,让它们成为不停顿的图像发布器,这就迫使司法裁决处于一种在结构上有条件的防御地位中。

 

不管如何努力试图把图像惩处的实践用篱笆夹紧,监控的希望还是很渺茫,就是说对于在图像中的惩处,或者通过在从属于国家的机构和集体中的图像的惩处很难加以界定,更不用说在那些不能监控的私人图片的传播形式中对于图像的惩处了。但是鉴于个别案件的数量很大,因此判决似乎面临着一个数量上的问题。有一种思考,给人和图像建立起一个基本上相对封闭的身份,这种思考以此向回扩散到图像惩处的现代形式中,同时并不会在法律上予以规定。但是因此非法的替代图像行为问题便被触及到了,而那些图像行为属于当前最紧迫的问题。

 

面对个别组织或者个人,视觉的力量和事实的暴力便会相互配合。这个例子发生在2006年俄罗斯持不同政见者亚历山大·利特维年科(Alexander Livinenko)的案件中。如一段录像拍摄的,他在被俄国秘密警察用放射性物质毒死之前,将一个画面作为靶子,在培训期间供精英士兵使用。2006年11月24日,他死后的照片在全世界的媒体上公布,为了让这张照片自此之后作为一个象征出现——它象征着对压迫言论和意见的自由反抗。照片上的人很虚弱,但是也顽强不屈地从他的病床上向摄影机望着。肖像权在19世纪末就是从俾斯麦这里开始的,当时通过一道禁令,禁止发表躺在临终床上的俾斯麦的照片。而如今禁令在此颠倒过来,成了一种不自然的公开,为了控诉一种针对刽子手的永久性控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