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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视听节目内容审核通则》全文

知产库  · 公众号  · 知识产权  · 2017-06-30 17:28

正文

6月30日,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在京召开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网络视听节目内容审核通则》, 即日起施行 网络视听节目范围:

1.网络剧、微电影、网络电影、影视类动画片、纪录片;

2.文艺、娱乐、科技、财经、体育、教育等专业类网络视听节目;

3.其它网络原创视听节目。


《通则》提及:

“节目内容表现...... 公安、司法人员 医生 律师 等特定职业、群体...... 要聘请相关专家进行把关

“不得选用有丑闻劣迹、有吸毒嫖娼等违法犯罪行为的人物,慎重选用有争议或存在边缘化观点的人物”;
“要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尽量减少未成年人参与……真人秀类节目要减少明星参与人数,提高普通群众的参与比重……不得借真人秀节目炒作包装明星子女。”

......



网络视听节目内容审核通则

(2017年6月30日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

常务理事会2017年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网络视听节目内容审核工作,服务网络视听节目创作,促进网络视听节目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发起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 本通则所称网络视听节目,具体包括:

(一)网络剧、微电影、网络电影、影视类动画片、纪录片;

(二)文艺、娱乐、科技、财经、体育、教育等专业类网络视听节目;

(三)其它网络原创视听节目。


第三条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相关单位应当认真遵守本通则的规定,积极传播本通则倡导的内容,不得传播本通则禁止的内容。


第二章 审核原则


第四条 本通则所称内容审核,是指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相关单位在播出网络视听节目前,对拟播出的视听节目作品和用于宣传、介绍作品等目的而制作的图文及视频内容的审核。具体审核要素包括:

(一)政治导向、价值导向和审美导向;

(二)情节、画面、台词、歌曲、音效、人物、字幕等。


第五条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相关单位在网络视听节目内容审核方面,坚持如下原则:


(一)先审后播原则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相关单位应建立内容播前审核制度、审核意见留存制度及工作程序,配备与业务发展需要相适应的审核员,及相应的审看设施。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相关单位播出的网络视听节目必须经过审核员审核认定。


(二)审核到位原则

1.审核员审核节目时应完整审看包括片头片尾在内的全部内容,不得快进和遗漏,每部网络剧、微电影、网络电影、影视类动画片、纪录片应由不少于三人的审核员审核,每期(条)专业类网络视听节目应由不少于两人的审核员审核。


2.审核员应客观、公正地提出书面的节目审核意见,审核意见应明确指出需要修改的问题、是否同意播出,并说明理由。


3.审核员应具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较高的文化修养、良好的职业道德,熟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审核员应经过节目内容审核业务培训,考核通过后从事节目内容审核工作。


第三章 导向要求


第六条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相关单位应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努力传播体现当代中国价值观念、体现中华文化精神、反映中国人审美追求,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有机统一的优秀作品。


(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把人民作为表现的主体,展示奋斗人生,刻画最美人物,反映人民心声,为人民抒写、为人民抒情、为人民抒怀,把满足人民精神文化需求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二)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大力弘扬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大力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歌唱祖国、赞美英雄、讴歌时代,引导人民树立和坚持正确的历史观、民族观、国家观、文化观;


(三)坚持以现实题材为主,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记录时代发展和社会进步;


(四)大力弘扬中国优秀传统文化。以史为鉴、传承文明,激励中华儿女自尊、自信、自强。深入阐发讲仁爱、重民本、守诚信、崇正义、尚和合、求大同等核心思想理念;


(五)弘扬真善美,传播正能量。牢记社会责任,持续颂扬自强不息、敬业乐群、扶危济困、见义勇为、孝老爱亲等传统美德,引导人们增强道德判断力和道德荣誉感;


(六)努力讲好中国故事,弘扬中国精神,凝聚中国力量,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贡献;


(七)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努力传播既能在思想上、艺术上取得成功,又能在市场上受到欢迎,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作品;


(八)牢固树立精品意识,下大力气提升品质,提高原创能力,努力传播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的优秀作品。在剧情设计上要弘扬正气、伸张正义,传播真善美、鞭笞假恶丑,体现积善成德、明德惟馨的道德导向。


第四章 节目内容审核标准


第七条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相关单位要坚持正确的政治导向、价值导向和审美导向, 禁止制作、播放含有下列内容的网络视听节目:


(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煽动抗拒或者破坏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尊严、荣誉和利益,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


(三)诋毁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歪曲民族历史和民族历史人物,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的;


(四)煽动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宗教狂热,危害宗教和睦,伤害信教公民宗教感情,破坏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团结,宣扬邪教、迷信的;


(五)危害社会公德,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宣扬淫秽、赌博、吸毒,渲染暴力、恐怖,教唆犯罪或者传授犯罪方法的;


(六)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七)侮辱、诽谤他人或者散布他人隐私,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 网络视听节目中含有下列内容或情节的,应予以剪截、删除后播出;问题严重的,整个节目不得播出:


(一)不符合国情和社会制度,有损国家形象,危害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

1.贬损国家形象、国家制度和方针政策;

2.贬损、恶搞、损害革命领袖、英雄人物的形象、名誉;

3.损害人民军队、武装警察、国安、公安、司法人员等特定职业、群体,以及社会组织、团体的公众形象;

4.宣扬消极、颓废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渲染、夸大社会问题,过分表现、展示社会阴暗面;

5.贬低人民群众推动历史发展的作用;

6.以反面角色为主要表现对象,或为反动的、落后的、邪恶的、非法的社会势力、社会组织和人物立传、歌功颂德,着重表现其积极的一面;

7.宣扬中国历史上封建王朝对外的武力征服;

8.宣扬带有殖民主义色彩的台词、称谓、画面等;

9.脱离国情,缺乏基本的现实生活依据,宣扬奢华生活等。


(二)有损民族团结:

1.含有伤害民族感情的情节、台词、称谓、人物形象、画面、音效等;

2.对独特的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猎奇渲染,甚至丑化侮辱;

3.表现伤害民族感情的民族战争、历史事件;

4.将历史上民族间的征伐表现成国与国之间的战争等。


(三)违背国家宗教政策:

1.宣扬宗教极端主义和邪教;

2.不恰当地比较不同宗教、教派的优劣,可能引发宗教、教派之间矛盾和冲突;

3.过多展示和宣扬宗教教义、教规、仪式等内容;

4.歪曲、诋毁或歧视宗教观念、宗教信仰和宗教称谓;

5.对宗教内容戏说和调侃等。


(四)宣扬封建迷信,违背科学精神:

1.宣扬灵魂附体、转世轮回、巫术作法等封建迷信思想;

2.宣扬愚昧、邪恶、怪诞等封建文化糟粕。


(五)渲染恐怖暴力,展示丑恶行为,甚至可能诱发犯罪:

1.渲染暴力、凶杀,表现黑恶势力的猖狂;

2.细致展现凶暴、残酷的犯罪过程,及肉体、精神虐待;

3.暴露侦查手段、侦破细节,可诱导罪犯掌握反侦查手段;

4.表现离奇、怪诞的犯罪案件;

5.对真假、善恶、美丑的价值判断模糊不清,混淆正义与非正义的基本界限;

6.详细展示吸毒、酗酒、赌博等不良行为;

7.展现过度的惊悚恐怖、生理痛苦、歇斯底里,造成强烈感官、精神刺激并可致人身心不适的画面、台词、音乐及音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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