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纪检监察业务顾问。
”教师改革意见第20条规定“确立公办中小学教师作为国家公职人员特殊的法律地位”,是否意味着公办中小学教师从事教学管理活动时纳入监察对象?
《纪检监察业务顾问》(欢迎您点击上方蓝色字体关注)认为,即便修改后的《教师法》依法“确立公办中小学教师作为国家公职人员特殊的法律地位”,也不意味着一般教师属于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
无疑,公立学校的教师属于公职人员,但不属于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因此一般情况下不属于监察对象。
理由1: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条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教师的职责是教书育人,教书育人,不是在行使公权力,是在传播知识、技术(技能)。
理由2: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七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 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 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 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 按时获取工资酬,享有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体假;
(五) 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和理;
(六) 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七条规定,教师给学生上课是在行使权利,而不是行使权力!
理由3: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七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得解聘:
(一) 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 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 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提醒:
教师违纪,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得解聘。不是由监察机关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