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监察委前沿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过程中,为监察委、法院、检察、公安、律师等从业群体提供一个相互研讨交流结识的平台,主要包括:相关监察改革资讯、监察委理论研究、监察及职务犯罪案件查办实务,以及涉及上述领域的文学交流。
目录
相关文章推荐
AL频道  ·  挑战BBA!沃尔沃S60安全与操控双杀宝马3 ... ·  12 小时前  
有车以后  ·  实车首拍!仅30万起,“法拉米”来了 ·  13 小时前  
猪价日记  ·  车主们,油价大降!一夜蹦跌,2025年2月2 ... ·  18 小时前  
小新说车  ·  激光雷达+华为智驾,越野SUV的国货之光? ·  19 小时前  
51好读  ›  专栏  ›  监察委前沿

【关注】公办中小学教师真的属于监察对象吗?

监察委前沿  · 公众号  ·  · 2018-02-07 15:25

正文


来源:纪检监察业务顾问。


”教师改革意见第20条规定“确立公办中小学教师作为国家公职人员特殊的法律地位”,是否意味着公办中小学教师从事教学管理活动时纳入监察对象?


《纪检监察业务顾问》(欢迎您点击上方蓝色字体关注)认为,即便修改后的《教师法》依法“确立公办中小学教师作为国家公职人员特殊的法律地位”,也不意味着一般教师属于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 无疑,公立学校的教师属于公职人员,但不属于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因此一般情况下不属于监察对象。


理由1: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条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教师的职责是教书育人,教书育人,不是在行使公权力,是在传播知识、技术(技能)。


理由2: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七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 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 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 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 按时获取工资酬,享有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体假;

(五) 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和理;

(六) 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七条规定,教师给学生上课是在行使权利,而不是行使权力!


理由3: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七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得解聘:

(一) 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 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 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提醒: 教师违纪,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得解聘。不是由监察机关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给予处分。







请到「今天看啥」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