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李志轩
李志轩,笔名吕游,旅游法律法规研究与应用专家,主要研究实施“旅游+金融+互联网+旅游商品+新能源客车+导游”等跨界商业模式。对旅游企业的“营改增”、新三板挂牌、IPO以及对“一带一路”国家战略、新疆特别是喀什的文化旅游经济交流有一定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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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必读】国家宗教事务局等12部门发文:关于进一步治理佛教道教商业化问题的若干意见

李志轩  · 公众号  ·  · 2017-11-24 06:10

正文

发布时间: 2017 11 23

来源:国家宗教事务局

国宗发〔 2017 88


在我国,佛教道教历史悠久,信教群众众多,影响广泛。近年来,佛教道教发展总体平稳,但在新形势下一些问题日益凸显,社会反映最强烈的是商业化问题。这个问题如果处理不好,不仅违反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规,扰乱正常的宗教活动秩序,损害佛教道教清净庄严的形象,而且败坏社会风气,滋生权力寻租、灰色交易等腐败行为。为深入贯彻全国宗教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治理佛教道教商业化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1 .佛教道教活动场所必须坚持 非营利性质 严禁 商业资本介入佛教道教,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 投资或承包经营佛教道教活动场所,不得以 股份制 ”“ 中外合资 ”“ 租赁承包 ”“ 分红提成 等方式对佛教道教活动场所进行商业运作并获取经济收益, 禁止 将佛教道教活动场所作为企业资产打包上市或进行资本运作。 佛教道教活动场所用于宗教活动的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的教职人员生活用房不得转让、抵押或者作为实物投资。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捐资修建佛教道教活动场所,不享有该场所的所有权、使用权,不得从中获取经济利益,不得借此干预场所的内部事务,该场所必须交由佛教道教界管理使用。佛教道教活动场所内不得设立只对少数人开放的会所。

2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假借佛教道教名义开展活动、谋取利益。 非宗教活动场所、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不得开展宗教活动,不得收取宗教性捐献。 历史上曾经是 佛教寺庙、道教宫观, 现未登记为 宗教活动场所的, 不得以 佛教道教名义举行开光、祈福、进香等活动, 不得以 功德箱等形式募集和收取宗教性捐献。 以佛教道教活动场所为主要游览内容的景区, 不得利用 佛教道教活动场所收取 高价门票 从严控制 兴建佛教道教主题内容的文化景区,兴建此类景区,须严格履行有关法定手续,并充分听取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和佛教道教界意见,接受当地宗教事务部门的政策指导和行政监督。 禁止以佛教道教名义进行商业宣传,严禁行业协会、商会、公司企业冠以佛教、道教名称。严禁假冒或雇佣假冒佛教道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骗取钱财。

3 .继续整治滥塑大型露天宗教造像。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 投资修建或承包经营大型露天宗教造像。严禁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 从严控制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 对于违反《宗教事务条例》、城乡建设规划和文物保护规定,不符合宗教仪轨或造型粗劣的大型露天宗教造像,应当予以拆除,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未经批准建造的大型露天宗教造像一律不得对外开放,不得开展宗教活动,不得收取门票和宗教性捐献。已经批准开放的,必须交由宗教界管理使用,不得进行商业运作、宣传并从中获取经济利益。

4 .制止乱烧香、乱放生活动。 严禁佛教道教教职人员和旅游从业人员 等以任何名义诱导、胁迫游客和信教群众烧高香、抽签卜卦,炒作售卖 头香 ”“ 头钟 依法查处劣质违规燃香类产品,规范香烛经营。佛教道教团体、场所和教职人员要倡导文明敬香,优化寺观环境。属于文物保护单位的佛教道教活动场所要将文明敬香作为保障文物安全的重要措施之一。佛教道教界要进一步规范放生活动,引导信教群众树立保护环境的理念。严禁利用放生活动开展商业性经营,坚决禁止各类违反法律法规、破坏生态环境、危害人身安全的放生活动。 佛教道教界以外的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佛教道教名义开展放生活动。

5 .依法加强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 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应当经省级以上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有关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和宗教事务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非宗教活动场所、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和个人设立的互联网宗教信息平台不得组织宗教活动,不得开展 网上烧香 网上礼佛敬佛 、网上功德箱募款和售卖佛教道教衍生商品等活动,不得接受宗教性捐赠。宗教活动场所、宗教团体、宗教院校设立的互联网宗教信息平台接受宗教性捐赠,应当遵守《宗教事务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

6 .规范佛教道教活动场所经营活动。 佛教道教活动场所内可以经销佛教道教用品、艺术品和出版物,开展与其宗教宗旨、习俗相符的经营活动。 经营活动的收益用于佛教道教活动场所的自养、与其宗旨相符的活动以及公益慈善事业。 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要引导佛教道教界增强法律意识,在法律政策范围内开展与其教义教规相符的经营活动,依法加强对场所设立的素餐馆、法物流通处等经营网点的监管。有关单位和个人在佛教道教活动场所内设立商业服务网点、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和开展其他活动,应当事先征得该场所同意。

7 .加强佛教道教团体和场所财务监督管理。 佛教道教团体、场所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财务、税收、资产、会计制度,开设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如实申报收入状况、资金使用情况等重要信息。符合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条件的,可依法申报税收减免。 佛教道教团体和场所兴办的经济实体,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独立进行财会登记核算并照章纳税。 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要指导佛教道教活动场所建立健全财务管理组织,制定完善财务和资产管理、会计核算、功德箱管理等制度,引入社会监督管理机制,加强财务公开,以适当方式向信教群众公布财务收支和接受、使用捐赠情况。

8 .支持佛教道教界正确认识和处理商业化问题。 鼓励和支持佛教道教界深化教风建设,完善教规制度,引导教职人员遵规守戒,弘扬崇尚节俭的优良传统, 抵制商业逐利和奢靡之风,不断提升教职人员素质,纠正信仰淡薄、戒律松弛等问题,惩治教风不正、借教敛财等行为。 支持佛教道教团体、院校和场所加强对教职人员的监督管理,引导教职人员把时间和精力用在提升自身宗教修养、开展宗教教务上, 不得直接参与商贸活动、为商业活动站台。 佛教道教教职人员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鼓励和支持佛教道教界增强服务信教群众意识,按民主原则管理团体、场所事务,实现财务、人事、活动等方面管理规范化,维护清净庄严的形象。

9 .辩证看待宗教的社会作用。 各级党委政府要正确理解和把握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各级党政干部要严守政策法规红线, 不得支持参与 宗教搭台、经济唱戏 不得以 发展经济、促进旅游和繁荣文化名义 助长 宗教热 严禁党政机关和工作人员从宗教事务中谋取利益,坚决惩治腐败。禁止党政领导干部违规干涉宗教内部事务、参与经营活动,违者由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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