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知道,古代中国一直是实行一夫多妻制的(你叫一夫一妻多妾制也行,反正是一个男人与多个女人有婚姻关系的制度),这种婚姻制度源远流长,到民国都没有消失。虽然从五四运动开始就有许多学者和名人呼吁,但直到新中国成立,它才正式退出历史舞台。(香港直到1971年才正式废除)
那么这个实施了这么久的制度到底是怎么一朝废除的呢?
与国民党占领区一直在舆论上呼吁不同,共产党占领区从一开始就把男女平等、女性解放问题投入了实践。1928年8月,中央苏区闽西革命根据地永定县溪南区苏维埃政府首先颁布了一个婚姻条例。随后,江西、湖南、湖北等多地苏维埃政府也都先后颁布了婚姻条例或婚姻政策。1930年3月25日,闽西第一次工农兵代表大会通过了《婚姻法》,主要内容为9条,包括结婚、离婚、离婚后妇女的田地及生活,以及子女抚养等方面的规定,提出了 “结婚、离婚绝对自由”。
“结婚、离婚绝对自由”这个说法一提出,在当地引起了不小的混乱,据史料记载, “到乡政府离婚的天天都如潮涌般的多”, 赣西革委会、苏维埃“忙于离婚结婚的纠纷之解决”,有些地方甚至发生了两性间的斗争。一些农民也因此对革命产生了抵触。
1931年7月,鄂豫皖工农兵第二次代表大会通过了《婚姻问题决议案》,明确宣布“废除一切强迫婚姻、父母代订婚姻、一夫多妻、童养媳、蓄婢、强迫守寡”等旧式婚姻制度,同时吸取了苏维埃政权建立初期的经验教训,设置了结婚、离婚的一些限制性条件,变“婚姻绝对自由”为“有条件自由”,从而对当地的婚姻问题处理起到了一定的规范作用。1932 年 2 月湘赣苏区颁布的《湘赣苏区婚姻条例》,规定了“禁止多妻制实行一夫一妻制、禁止纳婢蓄妾”,同时表示对于“有妻妾者无论妻或妾都可以提出离婚,政府得随时批准之。”承认了已经为妾室的存在,并没有强制性地禁止,只是规定了妾室如果提出离婚,苏区政府要予以批准,如果妾室没有提出,则这种妻妾共存的情况是可以继续存在的。
北京市民在收听宣传《婚姻法》的广播
1931 年 11 月 28 日,中央苏维埃政府颁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关于婚姻条例的决议》,首次以准法律的形式规定“实行一夫一妻,禁止一夫多妻”。以此为基础,1934 年 4 月,苏维埃政府又正式颁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了“实行一夫一妻,禁止一夫多妻与一妻多夫”。尤其耐人寻味的是,在禁止“一夫多妻”的同时,在这部《婚姻法》中还对“禁止一妻多夫”进行了规定。这是因为在当时的中央苏区,特别是偏远的贫困地区,确实存在由于穷困,多人共娶一妻的情况。
1939 年 9 月,陕甘宁边区政府颁布过《陕甘宁边区婚姻条例》,规定了“男女婚姻照本人之自由意志为原则;实行一夫一妻制,禁止纳妾” 。这一原则与此前在中央苏区制定的的婚姻政策是一致的。在整个民主革命时期,“一夫一妻、反对多妻”都是中国共产党关于处理婚姻家庭关系的核心原则,对促进妇女解放起到了重要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在1950年5月1日正式公布施行,它是中央政府最早颁布的法令之一,在第一章“原则”部分明确提出“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 、一夫一妻 ...... 禁止重婚 、纳妾 。”随着这部婚姻法的实施,纳妾这一陋俗终于从国家法律的层面被明令禁止。
在执行《婚姻法》的过程中,有一种情况需要谨慎处理,那就是在旧社会已经形成事实的纳妾问题。对于这个问题,1950 年 6 月 26 日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解答道:对于《婚姻法》施行前的重婚、纳妾,一般的可以“不告不理”;但女方提出离婚或其他合法要求时,人民法院应依法处理。1953 年 3 月 19 日又解释说:依《婚姻法》规定,婚姻是一夫一妻制的,至于婚姻法施行前的重婚、纳妾是旧社会遗留下来的问题。是否离婚,要看女方(妻、妾)要求来决定。如果女方没有这样的要求,就仍应让他们保持原来共同生活的关系。据此,1950 年婚姻法施行前的纳妾不按重婚处理。不过实际上在后来的历次政治运动中,一夫多妻家庭都会被施加各种压力,甚至动员小老婆出来揭发丈夫和大老婆,所以很多家庭都解体了。
资料来源: 汤水清《 苏区新式婚姻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孙力《中国共产党废除一夫多妻制的过程考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