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日,山西省质监局官网通报2018年省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专项监督检查情况。通报称,根据《山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2018年度省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晋质监局发〔2017〕181号),省局于7月9日-20日采取“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了共 44家机动车、环境、建材等领域获证检验检测机构的专项监督检查工作。
现将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处理建议予以通报(见附件)。请各市局及示范区质监局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原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63号)相关规定,按照有关程序及时对存在问题的受检机构进行调查核实和严肃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于11月30日前上报省局。
各市局及示范区质监局要围绕此次专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梳理归纳总结,加大日常监管力度,规范检验检测管理,并积极指导各县(区)局工作,不断提升辖区内检验检测机构的公信力和技术水平。
全省资质认定获证检验检测机构要认真对照本次专项监督检查所通报的问题,举一反三地排查本单位是否存在同类或类似问题,重点做好资质能力运行保持情况、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规范性和合法性等方面自查工作,并采取有效措施。要强化其主体责任,加强管理、规范行为,确保机构始终保持获证时的能力和要求,依法依规向社会开展检验检测活动。
2018年省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 “双随机”专项监督检查结果
序号 | 地区 | 机构名称 | 发现的主要问题 | 处理建议 |
1 | 太原 | 山西恩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 个别原始记录信息量不够齐全,个别记录的修改非杠改,人员培训未进行评价 | 告诫 |
2 | 太原城通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 体系文件转版不彻底,标准变化后未向发证部门办理变更,人员培训未进行有效评价 | 责令改正 |
3 | 山西邦鼎欣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 个别仪器设备超出检定/校准周期 | 告诫 |
4 | 山西瑞晟泰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 轮胎气压表超出检定有效期 | 告诫 |
5 | 太原市环境保护局小店分局环境监测站 | 标准过期,人员变更未及时备案上报 | 责令改正 |
6 | 山西绿色家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未对检验检测人员实施有效管理,培训及设备管理存在问题 | 责令改正 |
7 | 山西华鑫源机动车环保检测有限公司
| 人工检验单车辆出厂日期与报告不一致 | 告诫 |
8 | 山西丽浦环境检测有限公司 | 标准未及时变更,CO分析记录无标气校准记录,土壤采样记录缺部份信息 | 责令改正 |
9 | 太原华环生态环境监测服务有限公司 | 人员管理、原始记录不完善,产品标准未及时变更 | 责令改正 |
10 | 山西科建工程检测研究院 | 个别原始记录信息量不全,人员培训未进行评价 | 告诫 |
11 | 大同 | 大同佳旭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表登陆员信息与机构人员名单岗位设置不符,尾气排放检验报告拍照显示时间与线内检验起止时间不符 | 告诫 |
12 | 大同市室内环境监测中心 | 证书空档期、整改期出具检验报告 | 责令改正 |
13 | 大同市云风建筑材料检测有限责任公司 | 未办理标准变更手续,未参加2017年度省局举办的水泥能力验证 | 责令改正 |
14 | 阳泉 | 山西阳泉合成汽车检测有限公司 | 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未公布履行社会责任自我声明,超出资质认定范围出具检验检测报告 | 责令整改 |
15 | 阳泉市城区环境保护监测站 | 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原始记录信息不够完整 | 责令改正 |
16 | 阳泉煤业集团吉成建设工程检测有限责任公司 | 部分设备未检定/校准,人员管理及技术能力确认不规范,个别设备管理不规范 | 责令改正 |
17 | 长治市 | 长治市郊区环境保护监测站 | 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检测报告缺乏设备编号信息,原始记录不规范 | 责令改正 |
18 | 长治市长兴道桥试验检测有限公司 | 内部文件管理有待完善,个别设备管理不规范 | 告诫 |
19 | 平顺县广泰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 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检测报告缺乏设备型号信息,部分设备期间核查无数据分析记录 | 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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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晋城市 | 阳城县鸿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中心 | 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人员管理不规范,部分检测项目缺乏控温设备 | 责令改正 |
21 | 高平市环境保护监测站 | 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检测报告缺乏样品信息,体系文件、内部管理有待规范 | 责令改正 |
22 | 阳城县经峰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 人员技术档案信息不全,部分设备期间核查无数据分析记录 | 告诫 |
23 | 山西智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检测报告缺乏环境条件信息 | 责令改正 |
24 | 朔州 | 朔州市科信工程质量检测试验有限公司 | 3个标准未办理变更手续,1个标准已废止 | 责令改正 |
25 | 朔州市旺鑫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 未公示履行社会责任的自我声明,安检外观检验记录表中外检员、引车员、底盘检验员签字与实际岗位不符,环检报告拍照显示时间与上线检验起止时间不一致 | 告诫 |
26 | 朔州市环境监测站 | 未公示履行社会责任的自我声明 | 告诫 |
27 | 晋中 | 介休市绵山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有限责任公司 | 未对客户满意度调查;标准发生变化后未向发证部门办理变更;未对人员培训进行评价;人员无承诺书;部分原始记录信息量不全;混凝土养护室实际温度与控制仪显示不一致;低温箱校准温度为20度,与实际使用温度不符,未进行确认 | 责令改正 |
28 | 晋中恒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 原始记录与报告部分不一致 | 责令改正 |
29 | 山西汾西矿业集团环境监测有限责任公司 | 原始记录、检测报告、人员培训考核不完善 | 责令改正 |
30 | 晋中市环境监测站 | 人员培训、采样检测规范管理不到位,使用过期标准 | 责令改正 |
31 | 运城 | 运城市德胜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 检查发现有检测委托书无业务受理人签字,检验报告对应的环检外检记录,安检人工检验记录无唯一性编号,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检验报告中设备检定证书编号错误 | 告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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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山西中环鑫宏检测有限公司 | 标准变化后未向发证部门办理变更,人员管理、人员培训效果评价的批准人与程序文件规定不一致 | 责令改正 |
33 | 运城市润海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 诚信检验未按《评审准则》规定落实,标准变化后未及时向发证部门办理变更 | 责令改正 |
34 | 山西伟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 《地下水质量标准》作废,未及时向发证部门申请变更;外出仪器设备使用记录缺监测项目,有检测报告中缺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监测依据 | 责令改正 |
35 | 忻州 | 五台县恒信建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 未进行标准变更备案,未对人员培训进行效果评价 | 责令改正 |
36 | 定襄县环境监测站 | 检验报告“总磷”不在批准能力范围内,总磷无原始记录 | 责令整改 |
37 | 忻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 仪器使用记录填写样品编号不规范 | 告诫 |
38 | 五台县嘉远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测中心有限公司 | 未按照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规定办理法人变更 | 责令改正 |
39 | 临汾 | 临汾市和远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 机动车安检人工检验记录表无唯一性编号,环检用标准气体无使用记录,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检验报告设备检定证书编号错误 | 告诫 |
40 | 临汾市欣润洁水质检测有限公司 | 离子色谱分析原始记录不按规定填写,检测报告中:硫酸盐、总硬度项目有效数字不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 告诫 |
41 | 洪洞县建筑材料测试中心 | 发现3个标准变化后未及时向发证部门办理变更,质量手册中缺少独立性声明和诚信检验的相关规定,未对授权签字人进行能力确认和授权 | 责令改正 |
42 | 吕梁 | 吕梁市华益机动车检测站(有限公司) | 发现一中型专用客车超出了安检2号线C1、C2的承检车型并出具了安检报告,涉嫌超范围检测;机动车安检报告及记录中,该车型为6×4双后驱双后驻车,但无“加载制动”检验数据,且部分制动率限值错误 | 责令整改 |
43 | 山西力能工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 质量手册中无诚信检验的相关规定,缺少从业机构的承诺、人员培训效果的评价记录、监督记录和能力考核确认,标准变化后未及时向发证部门办理变更 | 责令改正 |
44 | 交城县环境监测站 | 发现有3个标准变化后未及时向发证部门办理变更,无检测人员不兼职的承诺且未对人员技术能力进行确认评价,出具的3份监测报告无原始记录和仪器使用记录,个别的监测报告无编号 | 责令改正 |
8月6日,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官网发布天津恒隆建筑工程技术检验有限公司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案。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场监管稽罚〔2018〕55号
当事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天津恒隆建筑工程技术检验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及号码: 营业执照 911201167676181136
住所(经营场所)或者住址: 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七大街16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 人): 孔维敏
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18年3月15日至2018年6月7日,检验试验设备进行搬迁期间,在未经评审情况下在新地址从事检验业务,出具286份检测报告。上述行为满足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的行为的构成要件。
主要证据: 1.营业执照复印件、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及附表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2.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现场照片、搬迁设备统计表、搬迁证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报告复印件;3.检测原始记录复印件、仪器使用记录复印件、委托单复印件、随机抽取的检验报告复印件、2018年3月15日至6月7日检验报告统计表、2018年违规报告明细表;4.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报告复印件。
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定期审查和完善管理体系,保证其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能够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并确保管理体系有效运行”,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整改,处3万元以下罚款:(一)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整改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的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处15000元罚款。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所属网点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者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将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如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当事人可以申请本机关予以更正。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8年8月2日
- End -
信息来源 | 山西省质监局、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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