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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有7家船公司下调码头作业费,为何货主仍很气愤?

中国航务周刊  · 公众号  · 航运  · 2017-03-27 1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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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6日,记者从国家发改委获悉:近日,东方海外、阳明海运、万海航运、太平船务、川崎汽船、以星航运、阿拉伯轮船7家集装箱班轮运输公司主动致函国家发改委和交通运输部,承诺规范码头作业费(THC)收费行为,调整收费标准。



这是一个月内第二批主动调降THC的班轮公司。3月初,国家发改委曾公布了第一批主动调降THC的班轮公司名单,包括中远海运集运、马士基航运、地中海航运等11家国内外班轮公司。



截至目前,今年已有18家班轮公司主动提出了THC调整方案。据测算,此次调整每年可减轻进出口企业负担约46亿元人民币。

然而,虽然多家班轮公司下调THC,

但关于“THC该不该收取、该如何收取”的争议一直存在,此次调费也再次引发了各方争论。



货主协会:必须取消THC


针对一个月内两次调降THC,中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企业协会(货主协会)副会长蔡家祥认为:“这显示出监管层对附加费问题的重视,但与我们主张的‘必须取消’的要求相距甚远。调降与取消是两个概念,调降就意味着认可班轮公司可以向货主收取THC,对此我们是不认可的,是坚决反对的。”蔡家祥介绍说,自2002年班轮公司对我国FOB出口商(卖方)强征THC以来,到今天已经有15个年头,可以说,THC的收取对象主要针对亚洲出口商,特别是中国货主。

蔡家祥表示,货主对此都感到十分气愤。他认为,THC性质上属于班轮运费的组成部分,本应由FOB条款中的买方支付,但班轮公司全部强行转嫁给了我国与班轮公司无合同关系的FOB卖方,违反了几十年来国际集装箱班轮运输CY-CY(从场站至场站)价格条款惯例。“这是违法违规的,必须取消,而不是降价的问题。”


交通运输部:THC价格应协商、透明


针对“该不该收取码头作业费”这一争论焦点,交通运输部相关人士表示,海运费的服务范围一般是从岸边到岸边,即仅指水上运输部分。虽然在FOB条款下,我国货主与班轮公司无合同关系,但在实际贸易行为中,码头公司确实为班轮公司提供了装卸作业、翻箱等服务,并收取了THC,班轮公司再向货主收取THC费用是没有问题的,又一直有国际惯例可循,那么就没有取消的依据。

但这些的前提是,THC的费用应更加合理、透明。“下一步,交通运输部将对码头公司向班轮公司收取的THC费用进行监管,使费用更为透明。在班轮公司向货主收取费用时,允许班轮公司有一定的上浮空间,但如果超出合理范围,将进行处罚,以使THC的费用更为合理。”交通运输部相关人士强调。


法律专家:“迎合”商业需求,亟需立法


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教授朱作贤认为,THC之争本质上是在集装箱货物运输时代如何保护中小货主的问题。这是班轮运输的核心问题之一,正是为了保护作为“弱势方”的货主,从1924年《海牙规则》直到2008年《鹿特丹规则》,一直都采取限制承运人合同自由的做法。在班轮公会时代,不少特殊的航运竞争制度设计也是为了保护中小货主。但《联合国班轮公会行动守则公约》式微之后,原有的法律机制无法提供帮助,试图仅仅依赖《反垄断法》这样的一般法来解决问题也是不现实的。航运法应当有新的发展。

他解释称,从私法角度很难否认班轮公司有权收取码头作业费,因为在FOB贸易术语下,班轮公司与买方订立运输合同是客观事实,但这并不能排除班轮公司与卖方之间也存在某种合同关系。比如,集装箱从堆场运至船边的行为,班轮公司与卖方之间就存在事实合同关系,只不过,此种合同关系没有采用订立书面合同的方式。

中国既是贸易大国,又是航运大国,考虑到这两点,他建议关于THC应秉持船货利益平衡、满足商业需求和“温和型”航运反垄断规制等三方面着眼。“在未来的航运市场,法律规则应当主动迎合商业需求,而非相反。同时,更应注重建立商业行为中的公平公正秩序,引入协商、听证制度。”



航运与贸易相互依存,国家发改委和交通运输部要求的“努力构建收费自律机制,促进海运行业健康良性发展”不能只是停留在班轮公司调降收费标准上,而更应体现在法律的健全、价格的透明、监管的到位以及货主的自立自强等方面。

关于“THC之争”,我们还将持续跟踪报道,敬请关注近期出版的《中国航务周刊》及中国航务周刊官方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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