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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海格物流违规 被深圳证监局出具警示函

审计之家  · 公众号  · 财经  · 2016-11-30 17:07

正文

11月29日,深圳证监局发布通告,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李细辉、吴亚亚在新三板公司海格物流审计过程,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要求及《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决定对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李细辉、吴亚亚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公告显示,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李细辉、吴亚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深圳证监局对瑞华会计师事务所深圳分所执行的新三板挂牌公司深圳市海格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格物流”或公司)2014年年报审计项目(报告文号:瑞华审字[2015]48250010)进行了检查。经查,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在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对于其他应收款涉及的关联往来未执行充分的审计程序


2014年期间,海格物流与奥世迈有大额往来,借方、贷方合计发生额分别为6371万元、6353万元。你们在审计计划阶段了解被审计单位业务以及对其他应收款凭证抽查时,了解到公司的控股股东为深圳市奥世迈实业有限公司,最终控制方为梅春雷,并抽查了海格物流与奥世迈往来的凭证。对于上述海格物流与奥世迈之间存在的大额关联往来,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并未予以特别关注,未进一步执行关联方及其交易的审计程序,未发现控股股东占用海格物流资金的情况


深圳证监局表示,上述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3号——关联方》第四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的相关规定。


二、未对海格物流与控股股东间大额资金往来的性质作出恰当的判断,未发现海格物流关联方交易披露问题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在总体审计策略中将“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披露”识别为重大交易类型和重大披露流程,并设计了拟实施的审计程序;在了解公司关于关联方交易的内部控制时,审计发现了海格物流与奥世迈存在大额资金往来的情况;在审计总结中说明了公司与关联方有资金往来,但审计工作底稿中未见对关联方实施的实质性测试程序底稿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在将海格物流“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披露”评估为特别风险且审计发现海格物流与奥世迈存在大额资金往来的情况下,未对上述大额资金往来的性质作出判断,未发现控股股东占用海格物流资金的情况,未发现海格物流关联交易披露存在遗漏的情形


深圳证监局表示,上述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3号——关联方》第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八条、第九条的相关规定。


深圳证监局认定,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以及《财政部证监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2012年1月21日修订)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所及注册会计师李细辉、吴亚亚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按照《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提醒瑞华会计师事务所:(一)事务所应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确保审计执业质量;(二)相关注册会计师应加强对证券期货相关法规的学习,勤勉尽责履行审计工作义务。应当在收到本决定2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整改情况的书面报告。


深圳证监局指出,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延伸阅读:海格物流信披违规遭处罚 成三板首例行政处罚


新三板挂牌企业海格物流(430377)因关联交易未披露收到了《行政处罚书》,本次处罚是中国证监会对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行为作出的第一例行政处罚。


海格物流的违规行为除交易频率高、金额大的特征之外,还有关联交易隐蔽性强的特征。定期报告截止时点,海格物流会将与奥世迈的往来款余额清零。奥世迈在下一个报告期期初从海格物流逐步转出,从而使定期报告中无法直观反映出发生期间资金占用的事实。

调查组通过逐笔梳理往来资金、对比往来交易背景及目的等方式形对本次违规信披形成了证据链条。《行政处罚书》显示,海格物流受到处罚因未及时披露关联交易信息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违法行为。并且,对海格物流给予警告,处以30万元罚款;对公司相关责任人处以3~5万元罚款。

文 转自 深圳证监局  审计之家整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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