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谁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符合标准化定义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一章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问:扣缴义务人如何理解?
答:A不好缴由交易对手B来缴。可参照36号文附件1第一章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B如果也需要纳税,正好一起缴纳了。第七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纳税人,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视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所以《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以下简称140号文)第四条“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就不难理解了。
问:什么是资管产品?
答:《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号)第一条写的很清楚“资管产品,包括银行理财产品、资金信托(包括集合资金信托、单一资金信托)、财产权信托、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私募投资基金、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股债结合型投资计划、资产支持计划、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养老保障管理产品。”后面还加了兜底条款“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资管产品管理人及资管产品。”防止你突然又冒出来一个新名词,说我这不是资管产品。
问:买资管产品持有至到期还要交增值税么?
答:纳税人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4点所称的金融商品转让。
问:谁来缴税?
答:资产管理产品管理人,包括银行、信托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养老保险公司。除私募基金管理人为中基协备案外,都属于一行三会持牌金融机构。
问:管理人需要缴哪些增值税?
答:分两种,一种是你不做资产管理该怎么交增值税怎么交,就好比一家发行理财的银行放了笔贷款,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收取了理财管理费,直接收费金融服务缴纳增值税。另一种就是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下称资管产品运营业务),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注意这是暂适用,言下之意现在你们资管很乱,等央妈理顺了后再考虑怎么更合理的收税。
问:什么是运营资管产品?
答:就好比你发行了理财吸收了理财资金,钱就是放托管账户里,还有活期利息,你得拿去投资,投资收益分为两种,一种是利息收入,另一种是金融商品买卖价差,前者是按照贷款服务收增值税,后一种是按金融商品转让收增值税。本来最终的收益都反映在理财投资人账户里,银行作为管理人也没交,理财投资人也没交,造成国家税收漏损,所以国税就盯上了这块,现在说漏一端没关系,不能两端都漏了。于是2016年出台了140号文,第四条明确“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问:什么是金融商品?
答:36号文《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第(五)项第4点明确金融商品转让,是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那么金融商品就是指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
所以存款、贷款、保险、中间业务都是服务,不是商品。那么明股实债是什么?它是带有回购条款的股权投资协议,是合二为一的金融产品,一个股权加一个金融衍生品——期权。
问:如何理解贷款服务?
答: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人民银行将贷款定义为“个人或机构在保留资金或货币所有权的条件下,以不可流通的借款凭证或类似凭证为依据,暂时让渡或接受资金使用权所形成的债权或债务”。所以贷款和存款就是一枚硬币的正反面。我在银行存款,也可以说我贷了一笔款给银行。贷款的实质就是资金使用权的让渡,所有权不发生改变,因此它是服务不是商品,必然要追求让渡资金使用权的对价,这个对价就是利息收入。
问:投资金融商品属不属于贷款服务?
答:不属于贷款服务。尽管36号文《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写的也很清楚,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但不代表投资持有金融商品属于贷款服务。
问:如何理解“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
答:140号文做了解答,《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这里的保不保本只针对金融商品,如果合同没有明确,那就是非保本,不管最终结果是否保本。而前面说的金融商品只有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
实际上保不保本范围就缩小了,一类是可交易的金融资产,比如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金融衍生品,另一类就是资管产品。其实底层资产基本没有保不保本的概念,有人在说债券保本啊,你和债券发行人签了保本合同么?在信用风险资产中,就连国债都属于信用风险资产,只是它违约(不保本)的概率小到忽略不计。既然没签合同,那均视为非保本金融商品。
真正涉及保本的是在资管产品层面,管理人是否给你提供了保本承诺,才敢和投资人签署保本合同,目前来看无非就是保本基金(现在改成了避险策略型基金,也不保本)和银行发行的保本理财。
问:保本金融商品持有按贷款服务对利息收入收增值税,那非保本怎么办?
答: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反过来说属于利息或利息收入性质的收入还是要征收增值税,典型的就是债券(国债利息收入免征)。
问:非保本的金融商品持有至到期不收增值税,中间卖掉怎么办?
答:又回到了《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4点金融商品转让。非保本金融商品持有至到期由于不是服务,可以不收增值税,但中间卖掉获得价差收益则又属于金融服务中的金融商品转让,需要收取增值税。
问:绕来绕去,到底是怎么回事?
答:说白一点,针对100万亿的大资管市场,你们机构天天导来导去,还不交点增值税。那持牌金融机构以后也不要做表内资产负债业务了,大家都发SPV,都当资管产品管理人。140号文补丁一打,国税总局说现在我不怕你们这群喜欢玩多层嵌套的熊孩子不缴纳增值税了,你持有至到期不缴,发行资管的管理人在运营产品时缴,总得会到底层金融商品转让要缴税吧。
问:140号文不是说好2016年5月1日起实施的么?
答:税总当时只想到不漏税,没想到资管行业水太深,2016年底突然出来,系统都没改,怎么操作?财税2017年1月6日赶紧下了一个《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7]2号),要求2017年7月1日(含)以后,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并指出“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具体征收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这一定就是半年,发现还得细细研究,7月1日又到了,总得给大家一个答复,于是《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号)在6月30日就出台了。还是先简易征收,等弄清楚了再出细则。
问:56号文有何影响?
答:交税是在预期之中,资管产品管理人缴纳增值税税率从6%降至3%。不过简易征收下,不能抵扣。推迟半年执行,也有助于预期进一步消化。有人认为可以将自营投资放入资管产品中套增值税利,你还嫌各路神仙监管处罚不够么,现在都在去通道,降杠杆,没看5月份理财余额都降了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