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21部第八次修订版,即CCAR-121R8)已于2024年4月12日公布施行。
其中新增的121.52条明确了
QAR数据的去识别化
:
第 121.52 条 飞行数据的使用
(b)合格证持有人不得为事故或者征候调查以外的目的
使用
飞行数据记录器、航空器数据记录系统
以及本规则第
121.352
条要求的
快速记录器
的
记录或者文本
,除非这些记
录或者文本符合《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
19
《安全管理》
关于保护安全数据和安全信息的相关要求,且:
(5)根据安全数据保护程序被公布。
该条款源自ICAO附件六3.3.4,去识别化对应
de-identified,到底是什么含义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73条定义了去标识化:
是指个人信息经过处理,使其在不借助额外信息的情况下无法识别特定自然人的过程。
而国家标准委发布的推荐性国家标准《个人信息去标识化指南》给出了这个词的英文:de-identifying。
de-identified是形容词,
de-identifying是名词,本质上都是
de-identify这个动词,
因此,121R8里说的
去识别化
,就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
第73条定义的
去标识化
,该法在47条明
确了应当主动删除个人信息的情形,包括121.52的方式;
第51条明确了对个人信息实施保护的措施,其中之一便是
去标识化
。
就是说,QAR里涉及个人信息的数据,已经上升到法律保护的层面,如果是事故、事故征候调查,可以读取;其他情形,如果读取就得先
去识别化
。并且,
是不是实现了去识别化,是有国家标准的,不是企业自己说了算
。
这意味着只要没出事儿,例如五边glide slope响了几声,未构成事故征候,因为数据去识别化,个人将不再能看到自己的QAR数据,各级领导也不能看到是谁干的,只能获取去识别化的数据后,分析:1、近期全机队
glide slope响的更多还是更少;2、哪些机场容易出现;3、哪些进近程序容易导致;4、是人工的多还是自动的多;......等等,然后根据结果调整操作程序或优化训练,亦或到此为止。
前面提到的国标,提供了诸多去标识化的方案,举例如下:
各公司不断繁衍蔓延的
QAR飞行员
,就此打住。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的罚则,需要者自行查阅。
有时也被称为飞行数据监控(FDM)或者飞行品质监控(FOQA),是一种系统化、主动识别危险源的工具,以便通过改进飞行机组情景意识、训练有效性、操作程序、飞机维修方案等方式提升安全水平。飞行数据分析方案还可以用于下列方面:
(2)识别在操作程序、机队、机场等方面存在的潜在和实际的危险源;
(7)衡量用于风险管理的绩效。
没有追责、没有查询统计个人1、2、3级事件、没有针对个人的提醒帮助,不针对个人!
具体参见《飞行品质监控(FOQA)实施与管理》(AC-121/135-45)
深入了解民航,请进入下列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