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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称消金年利率降至16.84%,专家建议允许持牌机构设定合理利率

新金融深度  · 公众号  ·  · 2020-01-12 1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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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小新

编辑/小白



1月11日,由清华大学中国经济思想与实践研究院(ACCEPT)主办的“新消费、新挑战、新发展”第五届中国消费金融高层论坛在京举行。

论坛期间,清华大学中国经济思想与实践研究院发布了《2019中国消费信贷市场研究》报告(以下简称“报告”)。 报告称,预计2019到2020年消费金融市场扩张将有所减缓,每年增速在8.7%左右,在此增速下,到2024年我国消费金融市场规模将达三万亿元。

报告认为,由于市场竞争的进一步完善和监管制度的有效执行,我国消费金融行业呈现出了整体费用水平下调的特征。

在调查样本中,从2016-2019年,全样本消费金融年利率(注: 此处的年利率估算为简化的多付的费用除以本金,并非按本金同步减少情况下计算的年化利率)从23.41%降到16.84%,持牌消费金融公司和非持牌消费金融公司均体现了相似的下降趋势,目前两类公司的平均年利率均远低于利率红线36%的水平。

该话题成为会议的热议点。 有专家建议,在消费信贷公司的整体利率应保住“36%以上为非法放贷”红线基础上,应允许消费金融公司根据自身风险成本设定合理贷款利率。

清华大学中国经济思想与实践研究院资深研究员、消费金融40人论坛发起人王红领认为,政府作为消费金融市场的参与者必要的监督是必要的,通过政府的管控,可以有效地防止系统性风险的出现。 但是,在不会出现系统风险的环节,如果过多地行政管制,就会降低资源配置的效率,会在很大程度上将本应获得消费金融服务的群体挤出这一领域,从而有悖消费金融普惠的初衷。

首先来看,在传统的金融架构下,由于其结构和业态的一些影响,有很多的中小微企业和中低收入阶层难以得到金融服务,因而这种金融架构对他们而言并不公平、难以覆盖。 目前消费金融服务对口的人群多为承担利息在18%-24%和25%-35%的一般消费者群体。

不同的贷款利率对应的是不同收入、不同风险偏好乃至不同偿债能力的消费者,一味压低贷款利率并不会起到帮助消费者的作用,而是会逼迫消费金融公司改变服务对象,选择风险相对较低的贷款人,使得一部分收入相对较低或波动较大的消费者群体享受不到合适的金融服务,一味地强调“惠”只会违背金融市场收益和风险相对称的基本规则,产生抑制市场发展的作用。

王红领认为,我国的银保监会主要控制行业的准入、进入者筹资的方式以及具体规定细则三个方面,政府监管的主要目的是防止行业出现系统性的风险。 那么,在没有系统性风险可能性的时候,建议政府在金融服务价格上的监管进一步放宽,让普惠金融真正覆盖更多的群体。

未来,消费金融的发展 如何为广泛的客户群体提供合适的金融服务? 有专家建议: 第一,要对于消费金融类信贷服务按照贷款类型而非机构类型监管。 第二,要进一步鼓励、支持持牌消费金融公司通过ABS、金融债等渠道开展融资,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 第三,在消费信贷公司的整体利率应保住“36%以上为非法放贷”红线基础上,应允许消费金融公司根据自身风险成本设定合理贷款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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