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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供的审查思路与方法

刑事法库  · 公众号  · 法律  · 2017-11-07 00:00

正文

转自:说刑品案

按语: 本文节选自浙江省检察机关印发的《公诉环节口供审查工作指引》,对刑事案件办理侦查、起诉、辩护及审判环节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均具有一定参考价值。感谢文件起草者的倾情奉献!

一、口供的证明价值和特点


口供是犯罪嫌疑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就案件相关情况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包括有罪、罪重的供述和无罪、罪轻的辩解。口供作为法定证据,有重要的证明价值,同时具有真假混杂、反复易变的特性,因此,公诉环节要特别重视口供的全面、细致、客观审查,构建口供审查的科学方法和路径,既不能忽视口供在定案中的作用,也不能轻信口供。


(一)全面认识口供的证明价值,高度重视口供的审查运用。 口供与案件事实直接相关,所蕴含的信息最为丰富,对案件事实具有重要的证明价值。 一是有助于及时查明案件事实。 口供所述的犯罪动机、目的、行为、情节或无罪、罪轻辩解,有助于指引调查方向,及时查清并确认案件事实。 二是有助于收集和验证证据。 真实的口供便于司法机关及时发现新的事实、情节及证据线索;通过口供与其他证据对照分析,可以发现证据矛盾,指引证据的收集和补强。 三是有助于公诉人全面审查案件事实。 犯罪嫌疑人的辩解,可以使公诉人做到“兼听则明”,避免审查活动的片面性。 四是有助于辨别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和悔罪态度。 犯罪嫌疑人口供可以反映其是否认罪、有无坦白和立功情节等悔罪表现,是衡量其社会危险性的重要依据。


(二)正确认识口供的复杂性,确保审查结果的有效性。 实践中口供真假难辨的情形屡见不鲜,采信错误而导致错案也偶有发生,表明口供审查十分复杂。口供审查活动既要判断犯罪嫌疑人口供的真实性,也要审查侦查取证活动的合法性,还要检视对口供审查采信活动的科学性,只有多维度的审查判断,才能确保口供审查结果的有效性。 一要从犯罪嫌疑人供述心理的维度, 审查口供内容的真实性。口供内容真假混杂的情况普遍存在,实践中不仅有因趋利避害心理而推卸责任的,也有因认识错误、认知障碍、替人顶罪、畸形心理等原因出现虚假有罪供述的,必须慎重审查判断。 二要从侦查取证过程的维度, 审查口供获取的合法性。口供获取的合法性不仅是程序正义要求,更是口供真实性的制度保障,对犯罪嫌疑人的取证违法抗辩应当认真听取并核实,依法排除非法证据。 三要从证据相互印证性的维度, 检视口供与其它证据是否存在矛盾、矛盾能否排除或得到合理解释。 四要从审查判断活动完备性的维度, 考察口供审查过程是否遵循了相关诉讼规则要求,审查判断过程是否符合逻辑和经验法则,确保论证结论的可靠性。


(三)坚持客观性证据审查模式,树立科学的口供审查理念。 刑事诉讼法对口供获取和采信进行了规范,明确了 重证据不轻信口供”的基本要求。我省推行客观性证据审查模式,并非忽视、摈弃口供,而是强调充分挖掘和运用客观性证据并以此验证口供等定案证据,提升证据审查效果。要树立“依法审查、客观验证”的口供审查工作理念,运用客观性证据验证的方法和路径审查判断口供。实践中,既要防止“口供至上”倾向,又要防止忽视口供、唯客观性证据论的认识偏差。

二、口供审查的基本原则和方法


在客观性证据审查模式下,坚持口供审查“依法审查、客观验证”的基本理念,应遵循以下原则和方法:


(一)口供审查的基本原则

━━合法性审查优先原则。 优先审查讯问程序及记录形式的合法性,即讯问主体、时间、地点、手段、表现形式等应遵守法定的诉讼程序及要求。

━━客观性证据验证原则。 充分挖掘和运用口供中蕴涵的案件情节或证据线索,积极收集固定相关客观性证据,并运用客观性证据验证口供的真实性。

━━全面系统审查原则。 全面审查在案口供、自书材料及同步录音录像等材料,客观公正地审验有罪供述和无罪、罪轻辩解。

━━相互补强印证原则。 注重口供与其他证据之间的相互印证,及时发现并补强证据体系中的薄弱环节,确保口供与其他证据之间的矛盾能够得到排除或合理解释。


(二)口供审查的一般方法

━━阅卷审查与听取意见相结合。 认真审查在案口供笔录,全面准确掌握口供内容,当面听取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主动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及时审查核实其提供的意见、证据或线索。

━━单个审查与比对分析相结合。 要审查单份口供笔录的合法性、内容的全面性、供述的合理性,在此基础上,比较分析口供之间是否吻合,口供与其他证据是否相互印证,口供与其他证据收集、固定的先后关系和派生关系。

━━全面审查与重点审查相结合。 要对口供与其他证据、案件事实之间的关系进行全面审查、综合分析,重点审查侦查初期口供、前后不一致的口供、口供中蕴涵的客观性证据信息、对案件关键事实及细节的供述等。

━━逻辑分析与经验法则相结合。 要运用日常生活中熟知的经验法则以及自然科学原理考察口供内容是否有内在逻辑性、是否符合一般社会经验法则,从犯罪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后果以及其他环境因素等全面地分析是否存在其他可能,是否存在矛盾等。


三、口供审查的重点案件和重点内容


要根据案件性质、证据特点等,进行繁简分流,突出重点,明确口供审查的重点案件和重点内容。


(一)口供审查的重点案件。 依据案件类型及证据特点,以下案件口供应重点审查:(1)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2)投放危险物质、贿赂、强奸、毒品等隐蔽性强、客观性证据相对较少的案件;(3)交通肇事、危险驾驶、涉众型故意伤害等易出现“顶包”错案的案件;(4)口供不稳定、出现反复或提出无罪、罪轻辩解的案件;(5)其他重大、敏感或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


(二)口供审查的重点内容。 应围绕口供材料移送的完整性、口供获取的合法性、口供内容的真实性进行先期重点审查,为后续口供的具体审查运用夯实基础。


1.口供材料移送完整性的审查。 应审查口供材料(包括笔录、自书、同步录音录像)是否均已在卷,应当入卷而未入卷的,应当查明原因,重点查明是否存在无罪、罪轻的口供或证据线索未移送,是否存在因犯罪嫌疑人否认作案或翻供而不制作笔录的情况。审查路径和方法:(1)提讯记录与在卷笔录是否相对应;(2)犯罪嫌疑人被传唤或刑事拘留到案时间与首次笔录时间、首次作出有罪供述时间是否合理;(3)归案情况说明与首次讯问的时间、地点是否相互印证;(4)讯问犯罪嫌疑人,核实归案情况、接受讯问情况、首次供述情况等。


2.口供获取合法性的审查。 应审查在案口供的获取方式、固定形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重点查明有无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依法排除非法证据,及时补正口供瑕疵。审查路径和方法:(1)口供笔录形式要件审查,主要查明要素项目是否齐备。包括是否注明讯问起止时间和讯问地点;首次讯问是否告知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和法律规定;补充和更正之处是否经犯罪嫌疑人捺印确认;口供笔录是否交由犯罪嫌疑人核对并签名或捺印。(2)口供笔录的制作过程审查,主要包括讯问时间、地点是否合法;讯问主体、讯问时在场人员、辅助人员是否适格;讯问活动、过程是否合法。(3)通过其他方法核查,主要包括审查讯问同步录音录像,查明供述过程是否自然、流畅,制作笔录时间、核对笔录时间是否合理等;讯问犯罪嫌疑人,了解口供形成过程等。


3.口供内容真实性的审查。 应审查口供内容是否符合案件客观事实,重点查明犯罪嫌疑人是否自愿作出有罪供述,评估口供内容是否符合逻辑性和合理性。审查路径和方法:(1)口供的稳定性审查,即口供是否稳定、一贯,翻供、辩解是否稳定、合理,有无提供可查证的证据线索;(2)口供的合理性审查,即供述内容是否符合逻辑、情理。要注意查明供述内容与在案其他证据证明的个体因素、犯罪动机、手段等是否存在矛盾;(3)供证的时间性审查,即犯罪嫌疑人供述和侦查机关取证的先后顺序,是否根据犯罪嫌疑人供述、指认提取到了隐蔽性很强的物证、书证、电子数据等客观性证据;(4)供证的印证性审查,即口供与其他证据之间的印证程度。要查明口供涉及的其他证据或证据线索是否收集到案,口供与其他证据之间是否排除了矛盾;(5)通过提讯犯罪嫌疑人,查看讯问同步录音录像,核查案件内知细节的供述过程是否自然、流畅,内容与笔录内容是否相符等。


四、供述的审查


供述即犯罪嫌疑人对自己实施犯罪行为的陈述。审查时,应围绕犯罪动机、犯罪预备、行为过程、危害后果、销赃窝藏、逃避侦查、归案等案件发生、发展的脉络进行,同时,还应重视发现并运用供述中提及的、犯罪过程中形成的,但侦查时未搜集在案或未能有效运用的派生证据、再生证据、隐蔽证据、内知证据等,用以验证某些案件事实情节是否存在。


(一)对供述中犯罪动机的审查。 主要包括:(1)犯罪动机是否符合逻辑或常理;(2)犯罪动机产生的时空条件、外部因素,是否得到其他证据印证;(3)作案过程或作案后的行为是否能够佐证犯罪动机;(4)犯罪动机供述前后不一的,何种供述或辩解得到其他证据的印证。


(二)对供述中犯罪预备行为的审查 主要包括:(1)有犯罪预谋的,预谋的时间、地点、内容等是否得到其他证据的印证;(2)准备作案工具的,是否供述了作案工具的来源、特征,作案工具是否扣押在案,未查扣在案的有无合理说明;(3)对作案路线、作案现场事先踩点的,供述的路线、现场及其关联区域是否有标志性特征,相关区域视频监控资料是否收集在案,犯罪嫌疑人的交通工具、通讯设备等运行轨迹是否符合案情;(4)事先选择或辨认过犯罪对象的,其辨认时间、地点、方式等;(5)学习、演练作案手段的,其学习的途径、内容,演练的时间、地点、对象、效果等。


(三)对供述中犯罪实行行为的审查。 主要包括:(1)作案时间与在案其他证据是否相互印证;(2)作案地点及地理特征与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是否一致;(3)作案过程是否得到痕迹、物证及现场物品变化等客观性证据的印证;(4)作案方法是否具有个体(个案)独特性;(5)借助他人、他物(特殊作案工具)等实施的,是否得到其他痕迹、物证、电子数据等客观性证据的印证,能否得到侦查实验的验证;(6)犯罪对象的数量、特征与在案其他证据能否印证,能否得到作案方法、勘验检查、鉴定意见等印证;(7)犯罪后果是否得到其他证据印证,尤其是客观性证据的验证;(8)作案过程涉及多人、多种作案工具、多种危害后果的,能否查明各犯罪嫌疑人的具体行为、各作案工具的特征及使用情况,以及造成各危害后果的原因及具体行为人;(9)作案过程能否得到被害人陈述、视频监控或相关证人证言等其他证据的直接或间接印证。


(四)对供述中作案后行为的审查。 主要包括:(1)有无报警、救助、停留在作案现场、等候民警抓捕等配合侦查的行为,以及有无销赃窝藏、毁灭、伪造证据和串供等逃避侦查的行为;(2)对作案后行为的供述细节,如逃离现场的路线、方式、途经地、目的地、接触人员、重返现场及打听案件侦破情况、向亲友陈述案情等情节是否得到其他证据印证。


(五)对供述中归案情况的审查。 主要包括:(1)供述的归案过程与在案的《侦破经过》、《归案经过》、报案记录或录音录像等材料是否一致,有无其他证据支持;(2)自动投案的时间、方式是否有投案前的行踪、通讯记录等材料证实,首次讯问是否记录了投案情况及主要犯罪事实,防止替人顶罪、由未成年人、限制刑事责任人承担主要罪责等情况;(3)被抓获归案的,是否有相应笔录印证首次讯问的时间、地点;是否影响自首、立功等法定情节的认定。


五、辩解的审查

辩解是指犯罪嫌疑人罪轻、无罪的申辩,翻供是一种特殊形式的辩解。要全面、客观地收集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动态反映口供的变化过程。要审查翻供的时机和辩解的实质内容,准确认定犯罪,避免冤枉无辜。实践证明,认真、细致审查辩解是发现案件疑点乃至纠正错案的一个重要途径,但由于趋利避害心理或外界压力等影响,犯罪嫌疑人的辩解往往真假混杂,必须审慎对待,从合理性、印证性两方面进行审查判断。


(一)辩解的合理性审查

应结合在案证据仔细审查辩解内容是否符合案情和常理。 一要审查辩解内容与案情是否符合, 如辩解内容与已有的证据尤其是客观性证据存在矛盾、无法得到合理解释的,则辩解不符合案情; 二要审查辩解内容与常理是否相符, 如辩解内容明显不符常理、出现多种辩解甚至矛盾辩解,则辩解不具有合理性。审查方法和路径:(1)审查辩解形成的时间、地点及其变化过程,重点查明归案后首次提出辩解和有罪供述后首次辩解的情况;(2)当面听取辩解,考察侦查机关是否将相关辩解全部、客观收集在卷;(3)审查是否针对提供的证据及线索进行了查证;(4)对难以查证的辩解,分析是否符合情理、逻辑和经验法则。


(二)辩解的印证性审查

应结合辩解的具体内容,审查其与在案证据尤其是客观性证据之间,是否存在矛盾、能否相互印证,对辩解的真实性作出更加准确的认定。审查方法和路径:


1.犯罪嫌疑人辩解没有作案时间的审查。 (1)审查认定案件发生时间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如尸体检验报告等技术性证据、通讯记录、视频监控等能否客观揭示案发时间,是否有目击证人或其他证据印证等;(2)审查犯罪嫌疑人提出无作案时间的理由、线索是否经过查证,是否得到其他证据的印证;(3)审查犯罪嫌疑人随身携带的电子设备、所乘交通工具的运行轨迹、相关视频监控、网络通讯软件使用的IP地址、住宿登记等相应证据,是否可以佐证其辩解;(4)审查证明无作案时间的证人与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利害关系,证人获知作证内容的途径、提供证言时间、佐证证言的其他依据等是否具有合理性、真实性。


2.犯罪嫌疑人辩解未实施犯罪行为的审查。 (1)审查在案证据是否能够将犯罪嫌疑人与犯罪行为直接关联,与犯罪嫌疑人关联的物证、痕迹等是否可以排除非作案所留;(2)审查针对辩解的相关理由、线索的查证结果;(3)审查共同犯罪中各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是否相互印证。


3.犯罪嫌疑人辩解案外第三人参与作案的审查。 (1)审查犯罪嫌疑人是否能够提供第三人的身份信息、通讯信息、联系方式等具体线索,并查明其与第三人的密切程度、交往、共谋情况;(2)审查现场遗留的痕迹、生物物证等是否可以排除第三人参与作案;(3)审查现场及其周边的视频监控等是否可以排除第三人参与作案;(4)审查作案时犯罪嫌疑人随身携带的电子设备的运行轨迹是否与第三人相同;(5)审查是否存在替人顶罪可能。


4.犯罪嫌疑人辩解受到刑讯逼供的审查。 (1)审查犯罪嫌疑人归案及供述形成的时间、地点;(2)审查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确认是否存在违规审讯活动;(3)审查看守所入所体检记录、医疗机构就医、验伤报告等;(4)审查是否提供有可供核查的理由、线索,并进行查证;(5)向同监室人员、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调查核实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等情形。


六、口供中细节信息的挖掘


口供中的细节信息是指犯罪嫌疑人口供中涉及动机、起因、工具、手段等反映个案特点的细节证据信息或证据线索,其本身往往不能单独、有力地证明案件事实,但可通过细节信息搜集到相关证据,形成相互印证,证明案件事实。因此,审查中要重视梳理、挖掘口供中的细节信息来查证案件事实链接点,通过现场复勘、文证审查、重新鉴定、侦查实验、电子数据检验等途径来补强、挖掘印证口供的证据,强化、完善定案证据体系。


(一)涉及犯罪动机、起因的细节信息挖掘。 主要方法和路径:(1)存在经济、劳资、邻里等纠纷的,可以收集证明相关纠纷及处理过程的证据材料,查明纠纷原因及矛盾激化过程、过错等情况;(2)存在婚姻家庭、婚外情等特殊人际、社会关系的,可以调取双方手机信息、聊天记录、相关场所视频监控记录,查明双方接触联络情况,证明与案件关联的事实情节;(3)存在财产处置、资金往来等情况的,可以调取物品买卖、处置的书证、银行账户明细、知情人证言等;(4)犯罪嫌疑人前科劣迹与本案相类似的,可以调取前科档案材料、知情人证言等;(5)犯罪嫌疑人作案前后记录案件相关情节的,可以调取犯罪嫌疑人的日记、记帐本、记事本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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