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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之声 | 关于劳动合同解除的那些事儿,有些“红线”不能越!

金山人社  · 公众号  ·  · 2021-02-19 14:58

正文


2021“人社之声”







喊你来听广播啦


为进一步加强人社政策宣传力度,

2021年,

“向心力”人社政策的宣讲将分为

线上授课 和广播访谈两大部分,

单月为“人社之声-云讲堂”

单月第三周周四15:30 ),

采用腾讯会议平台进行线上授课,

双月为“人社之声-云广播”

双月第一周周五上午10:05-11:00

借助金山人民广播电台

FM101.5惠生活栏目进行宣传。

本月,人社政策的宣讲开启了广播平台第一讲,

本期具体讲了什么内容?我们一起来听……





劳动合同解除那些事儿


主持人:

据某上海小伙小江爆料称是2020应届毕业生,于2020年7月2日入职某快递公司。9月7日,快递公司管理人员找员工谈话,要求每天9点以后下班,还限制恋爱自由。小江由于拒绝无意义的加班,于9月9日被告知因试用期不合格被辞退。小江遂向当地仲裁委提交申请,仲裁委裁定快递公司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行为,裁决依法支付赔偿金,快递公司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称小江工作表现与公司要求和预期有较大差距,在多次沟通并签订整改目标,给予半个月整改时间但无任何改进后,公司以试用期不合格为理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对这个案例是否有听说呢?

仲裁员:

其实这个案件在我们的实务操作中属于非常普通的,也可以说是非常特别的。从事劳动争议案件处理工作的人都知道,劳动报酬及解除争议各自占据了劳动争议的半壁江山。尤其对于解除争议,争议的双方永远都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且矛盾相较于其他争议类型会更加的激化。这个快递公司的应届生辞退案件,公司主张的解除原因很简单,就说是试用期不合格,为什么引起热议,那我个人认为是其中的996、公司对员工人生方向的评价安排等吸引了群众的目光。从案件本身来看,我认为,要判断公司解除是否合法,要看公司的主张是否有事实依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因为我们不是这个案件的当事人,也不是案件的审理人,所以对于这个案件的具体评价我不作阐述。但是,我今天借用这个平台,跟大家分享一些 《劳动合同法》的相关法律规定 ,来谈谈 解除劳动合同中的那些事儿 ,希望大家能够有所收获。



主持人:


刚才的案件是单位解除员工。日常生活中,我们也经常听到员工自己辞职的,那可以由你们裁决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吗?


仲裁员:

无需仲裁裁决,因为用人单位或劳动者一方,均可行使解除权,这是法定权利。


法条速览:


实际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过程中,会出现非常多的情况,针对不同的情况,有些情况下用人单位需要支付 赔偿金 ,有些情况下需要支付 补偿金 ,有些情况下就 无需支付



主持人:

那么,补偿金、赔偿金的区别是什么呢?

仲裁员:

这也是很多劳动者有疑问的,很多劳动者来申请仲裁,只知道让用人单位赔钱,但是申请补偿金还是赔偿金会分不清楚。一般我们会说,如果是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存在违法情形提出解除的,且事实存在,用人单位需要支付补偿金。如果是单位依法解除的,需要支付补偿金或不需要支付。如果用人单位违法解除的,需要支付赔偿金。赔偿金金额是补偿金的2倍。


主持人:

为什么员工自己提出辞职的,也需要付补偿金?


仲裁员:

总有一部分用人单位在答辩中提出,是员工自己离职的,而不是公司解除的,所以不同意支付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如果,单位存在违法情形,劳动者以此为由提出离职的,即使是员工自己提出辞职,用人单位也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案例


2019年5月,小王进入A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4000元,每月20日发放上个月工资。2020年8月10日,小王向A公司辞职,并要求A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A公司拒绝,双方调解不成,小王申请仲裁。审理中,小王说,从2020年1月起工资就一直有拖欠发放,每次都要拖到再下个月发放,忍不下去了,提出了离职,公司应支付补偿金。A公司说,今年公司资金比较紧张,公司也有困难,而且小王是自己提出的辞职,不需要付补偿金。


是否支持请求?


审理的过程中,需要清楚两个问题。第一,小王是否以拖欠工资为由提出离职;第二,A公司是否存在拖欠工资的事实。

针对这两个问题,审理后,A公司最后一次发放工资时间为6月20日,发的是5月份工资,2020年7月20日,A公司未支付2020年6月工资,小王询问何时支付,公司称无客户回款,资金困难,表示7月31日前支付。至8月1日,公司仍未支付工资,小王开始询问,但公司拒绝回答。8月10日,小王向单位提出离职,离职原因为拖欠工资。

最终仲裁支持了小王的请求,因为双方约定的工资支付周期为每月20日发放工资,企业最后1次发放工资时间为6月20日,发放的应当是2020年5月工资,7月20日按双方约定应当发放2020年6月工资,但是一直到小王8月10日提出离职时仍未发放,已构成拖欠工资,小王可以依据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提出离职,A公司应当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主持人:

那是否只要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员工离职了就应该支付补偿金?

仲裁员:

不是的。前面这个案例中,我们明确了一点,就是那个小王的离职理由确实是拖欠工资。这是一个关键的点。实际情况中,员工离职的理由其实是非常多的。之前就碰到一个员工小何,在B公司上班,B公司没有依法给小何缴纳社会保险。工作了3个月后,小何想着回老家发展,所以填了离职申请后离职了,离职原因为个人原因,但是这个老板呢,没有足额支付小何最后的工资,小何申请仲裁,主张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拖欠工资,要求B公司支付补偿金。最后没有支持小何的请求,就是 因为小何的辞职理由不符合第38条的情形


主持人:

前面在提到用人单位是需要付补偿金还是赔偿金时,有提到用人单位“依法”解除的,也要支付补偿金,都依法解除了,为什么还要支付补偿金?


仲裁员:


“依法”的理解是,依据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法里面,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以劳动者过失为由解除,这种情况下事实成立,则单位不需要支付补偿金。但是,劳动合同法也规定了单位可以以劳动者非过失性为由解除,比如这个人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了,但还是无法继续上班,单位可以解除,或者单位要经济型裁员,这种都不是劳动者个人过失造成的,此种情况下,就需要支付补偿金。


主持人:

还有哪些情况下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需要支付补偿金?

仲裁员:

除了前面说的用人单位单方提出解除需要支付补偿金的情形,还有两类用人单位需要支付补偿金的情形,一类是劳动者以单位存在严重情形为由提出解除,且事实存在的,就是前面说到的第38条规定的情形,比如说用人单位恶意拖欠工资,未缴纳社会保险等。还有一类是单位先行提出,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支付补偿金。关于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补偿金的条款,大家可以看一下《劳动合同法》的第46条。


★部分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也需要支付补偿金,但在本次内容中不作具体阐述。


主持人:

用人单位依据第40、41条情况解除的,也就是说因为劳动者非过失性解除的,是否意味着肯定不会支付赔偿金?

仲裁员:

不是的,因为在用人单位解除的情形中,还有限制条款。劳动合同法的第42条就规定了用人单位依据第40、41条规定的限制情形,比如说女职工在三期的,或者在医疗期内的,因工受伤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是不能以第40、41条情形解除的。如果劳动者存在上述情形,而用人单位没有考虑到,而直接单方解除的,会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当然,即使不受第42条限制,但是用人单位在解除的过程中出现程序问题,也还是有可能被判定为违法解除而要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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