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 德国优才
来源 | 德国优才计划(ID:ToGermany)
此案重点,首先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古代孝子没有被黑社会囚禁),其二是执法者渎职,然后是抗黑抗暴救母自卫(黑社会团伙犯罪行为持续实施),最后要问责做出荒谬判决的地方法院(不处理黑恶势力反而判决救母青年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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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查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一)本案首要问题是定义案件性质,而非讨论是否防卫过当
本案是“涉黑团伙组织犯罪”还是“债权人向债务人讨债”?
1、在案件发生过程中,债权人在哪里
2、11人团伙和被拘禁人有没有债务关系
3、债权人和11人团伙是什么关系
4、11人团伙是否有组织,还有多少人
5、11人团伙是否经常实施此类案件并以此牟利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黑社会性质组织具备以下特征:
1、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2、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3、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4、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三)11人团伙及相关幕后成员是否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
1、有没有较稳定组织,人数是否较多,有没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有没有骨干成员?
2、是否长期通过违法手段获取经济利益,是否具有一定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活动?
3、是否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是否为非作恶,是否欺压、残害群众?
4、国家工作人员有没有包庇纵容?有没有称霸一方?有没有在聊城当地或相关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有没有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所谓“惩恶扬善”,首在“惩恶”。法律如果不惩恶,就是在纵容和弘扬恶。
如此显而易见、如此嚣张猖狂、如此影响恶劣的团伙犯案,若不予以迎头痛击,国法威严何在?涉黑团伙岂不更加横行霸道?中国社会岂不人人自危?
因主观无意识越过涉黑团伙作案的事实去裁判于欢是否防卫过当,是渎职;若有意忽略包庇,则是恶意渎职、亵渎国法、玩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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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民警虽无主观恶意,但涉嫌渎职
当事民警至少有三种处理方法:
1、带走被拘禁的母子二人
2、将双方就地隔离,劝解
3、若遇阻拦,应停留原地呼叫增援
在11名团伙成员拘禁母子两人的情境里,极易出现不可挽回的后果,当事民警采取措施不当,只是询问几分钟后就离开,导致恶果发生,应涉嫌渎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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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公安涉嫌对黑恶势力长期无作为
1、11人团伙及其幕后组织已经存在多长时间?
2、当地公安系统对涉黑团伙知情不知情?
3、如果不知情,为什么不知情?是否渎职
4、如果知情,为什么涉黑团伙如此猖狂?
5、当地公安队伍里有没有为涉黑势力提供保护伞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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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黑抗暴、救母自卫的青年于欢应给予奖励
1、案件首要重点是涉黑团伙正在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其危险和威胁程度远远超过普通人之间的债务纠纷,面对11人黑势力团伙施加的迫害,于欢的任何行为首先是对黑恶势力的正当反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