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认准了一条路,那就坚持走下去,命运不会辜负每一个认真而努力的人!
想要通过中级会计师考试也同样是没有捷径,勤奋努力才是通关的秘籍!
风险投资机构、共同基金以及类似主体持有的、在初始确认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以及其他权益性投资、投资性主体对不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子公司权益性投资,应当按照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进行后续计量。
除上述以外,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成本法核算,对合营企业、联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权益法核算,不允许选择按照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进行会计处理。
注:以上内容选自张敬富老师《中级会计实务》授课讲义
企业筹资管理应遵循的原则有:
(一)筹措合法。
筹措合法原则是指企业筹资要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合法筹措资金。
(二)规模适当。
规模适当原则是指要根据生产经营及其发展的需要,合理安排资金需求。
(三)取得及时。
取得及时原则是指要合理安排筹资时间,适时取得资金。
(四)来源经济。
来源经济原则是指要充分利用各种筹资渠道,选择经济、可行的资金来源。
(五)结构合理。
结构合理原则是指筹资管理要综合考虑各种筹资方式,优化资本结构。
注:以上内容选自田明老师《财务管理》授课讲义
(一)决议的效力样态
1.决议不成立
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主张决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公司未召开会议的,但依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可以不召开股东(大)会而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的除外;(未开会)
(2)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的;(未表决)
(3)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股东所持表决权不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未达出席条件)
(4)会议的表决结果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通过比例的;(未达通过比例)
(5)导致决议不成立的其他情形。
2.决议可撤销
(1)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导致决议不成立的情形除外),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2)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且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决议无效
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二)决议瑕疵诉讼
1.原告
(1)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等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2)依法请求撤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原告,应当在起诉时具有公司股东资格。
(3)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其他有原告资格的人以相同的诉讼请求申请参加前款规定诉讼的,可以列为共同原告。
2.被告与第三人
原告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不成立、无效或者撤销决议的案件,应当列公司为被告。
对决议涉及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列为第三人。
(三)影响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或者撤销的,公司依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注:以上内容选自黄洁洵老师《经济法》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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