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三会学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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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1610-2 孙家红 | 西方·日本·中国法 ——日本法政大学《法政速成科讲义录》出版导言(下)

三会学坊  · 公众号  ·  · 2021-01-12 08:00

正文





文 | 孙家红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二、《法政速成科讲义录》的内容、制作及其发行

法政大学清国留学生法政速成科作为教育模式上的一种新创造,之所以在当时日本12所大学中独树一帜,不仅在于其试图以相当有限之时间汲取政治、法律、经济等新学知识,以及随堂汉语翻译教学的独特教育形式,更在于该速成科刊行一种别具一格的讲义录,即《法政速成科讲义录》。据法政大学于明治三十八年(1905)所刊招生“广告”言,以往日本各大学法政专业的讲义录,皆以三年为修业期间,比较耗时费钱,本讲义录则文从简省,删芜取精;而且,校外学生也可以单独购买该讲义录,以作学习之用。[1]另据1906年初《朝日新闻》相关报道,可知该讲义录以汉文编译而成,在当时日本国内也是独一无二的。[2]此外,该校同时发行者,尚有汉文《东洋》杂志一种,于1906年8月15日正式创刊,所收多为当时日方教员、速成科学员所撰学术论文,以及时政信息、评论等方面内容,暂不赘述。本处所欲探究和交代者,乃为《法政速成科讲义录》的内容、制作及其出版发行情况。然欲究明此点,必然要对该速成科的学制、课程、教员及其变化有充分了解,方能获得适当之认识。下面,谨结合现存讲义录,将相关情况予以归纳。

《法政速成科讲义录》影印版


1. 学程、教员

据曹汝霖的回忆录记载,最初他和范源廉找到梅谦次郎,坚持法政速成科以半年为一学期,两个学期(即一年)后即行毕业;同时,他们拟制的课程主要有:刑法、诉讼法大纲、民法大意、行政法通则、日本宪法与宪法比较、警察法、地方行政法,计有7门。[3]后来,驻日公使杨枢抵任,又与梅谦次郎商议,兼从长冈护美处取得此前汪大燮、近卫笃麿等人所拟学章,斟酌损益,正式公布之课程实有12门之多。具体如下表所示:


从中很容易发现,在这两学期12门课程中,绝没有重复者。——之所以如此,可能是教学时间太过短促之故,也可能因为缺乏经验,以致课程设计过于简单。按照前引梅谦次郎的说法,按照该课程设计进行试验教学,半年后“进行甚难如意”[4]。梅氏忧心忡忡,乃与杨枢重行商议,拟将学期延长半年,相应课程科目和每周学时也有所调整。1904年11月公布厘定后的学习规程,如下:


与上表相比,差别十分明显:(1)原本两学期的课程变为三个学期,相应地,每周学时由原来的25学时递减为24学时。(2)表中所列课程名称有所增加,从最初的12门,增加至16门。[5](3)课程名称开始出现重复(如民法、刑法),这不仅意味教学时长的增加,更意味教学内容的丰富。


另据《史料特集》载,及至1905年8月,该速成科又增设“银行讲习科”,分为理论和实务两部分,聘有不同的教员进行讲授。[6]同年12月,“以法律学与政治、经济等学应用异途,且以一年半之时期教授多种学科,又不免疏略”,乃将速成科分为法律部和政治部,仍以一年半毕业。[7]与此相应,课程设置也发生较大变动。具体如下:


将表3与表1、表2比较,颇能感觉法政速成科的教学体系逐渐成熟,形式上越来越接近正规的学科教育——以相对专业的学科划分取代原来囫囵吞枣式的课程设计,不仅使学员在专业知识上有所侧重,更使整个速成科教育的专业知识容量大为提升。再从时间上看,本次课程体系的大规模调整,临近发生在清廷作出停派速成科学员的决定前,在此之后,1906年和1907年尚有补修科、普通科的增设,但实际上已与原来的速成科教育不可同日而语。[8]因此,1905年12月这次学科调整可被视作法政速成科有史以来最后一次课程体系大调整,直至次年最后一班(第五班)学生入学,基本施行到速成科结束,影响至为巨大。


然在速成科存续的四年多时间里,其课程体系变动颇形复杂,上述三表所能展现者,仅其一斑而已。今从教员和课程的对应关系,作进一步揭示。谨据《史料特集》所收法政速成科相关史料及现存51册《法政速成科讲义录》[9]进行统计,可得法政速成科教员及其所担任课程名称,汇列如下表:


以上共得课程35门,教员35人[10],但往往不是一人主讲一门课程,实有相当一部分课程前后(或者同时)由数人担任讲授,或由一人兼授多门。这些速成科的教员,按照《法政速成科规则》第二节的说法,类皆“日本之法学博士、学士之法学名家,深于学术而富于经历者”。[11]曹汝霖亦曾概括言之——“教师都是各大学教师,第一流法学家”[12]。换句话说,这些教员都是当时日本学界的硕学俊彦,自不待言;然究其底细,其中除大学教师外,自又不乏政府官员。谨据《史料特集》所载明治三十九年(1906)《大日本法政大学纪要》[13]整理如下表:


上表所列教员中,至少有清水澄、吉村源太郎、冈实、久保田政周4人,在拥有专业学位之外,同时在政府部门担任职务。但从整体上看,速成科教员基本还是以大学相关专业学者为主。


另外,在现存《法政速成科讲义录》中,并没有收载表4所列全部课程。换句话说,现存《法政速成科讲义录》所载课程内容,只是当时速成科教学内容的部分记录,绝不是其全部。经过笔者逐册进行统计,在目前所见51册讲义录中,共有24门课程讲义,谨在表4中用“○”加以标识。若以全部35门课程衡之,约占68%的比例。不仅如此,在这24门课程之中,又非全部课程讲义都刊载完毕。今将刊载完毕之课程信息统计如下:


上表所列15门课程,约占现存讲义录中所见全部课程数量的63%。此外,尚有法学通论及民法(梅谦次郎)、国际公法(中村进午)、国法学(笕克彦)、监狱学(小河滋次郎)、商法总则(志田钾太郎)、局外中立(中村进午)、银行论(山内正瞭)、殖民政策(山内正瞭)、政治学(杉程次郎)等9门课程未见刊载终结。在这其中,除法学通论及民法、国际公法、局外中立、银行论、殖民政策、政治学等6门课程可以确定没有刊完外,由于该讲义录第30册缺失未见,国法学、监狱学、商法总则3门究否刊完,尚不能完全确定,然依笔者推测,未刊完的可能性较大。


这些课程讲义之所以未能刊载完毕,原因可能是多种多样的,但与该讲义录的制作流程有绝大关系。据杨枢言,当日“恐各学生于听讲时不能一一领会,又与各教习商允,将每日讲义以东文笔之于书,而令通译人译出汉文,编印成帙,分授各学生,俾得随时研究”。[14]可知,讲义录并不是由随堂翻译者即时记录,再加整理而成,乃是先由各位教员用日文撰写讲义,再经翻译、编印而成。所以,法政速成科的各位教员们在授课之外,还要撰写讲义,供翻译、编印之用,耗时费力在所难免。但是,当日这些原本在各大学或政府机关担任职务的教员们是否有时间亲自撰写讲义,或者是否所有的教员都愿意亲自撰写日文讲义,皆存在一定问题。窃以为,暂将这些教员们的主观意愿抛开外,他们是否有充裕时间撰写讲义,实是一大关键。试举两例。小河滋次郎和志田钾太郎所授课程讲义(监狱学和商法总则)之所以未能刊完,或者就是时间不够导致的。据沈家本《裁判访问录序》载,光绪三十二年(1906)四月,董康等人受命东渡日本,考察监狱裁判等事,当时“日本政府因吾国司法初与交涉,由司法省特简参事官斋藤十一郎、监狱局事务官小河滋次郎,导引诸人分历各处裁判所及监狱详细参观,并于司法省及监狱协会开会讲演”。[15]另据光绪三十四年(1908)十月初四日沈家本、俞廉三奏称,当年三月,再度派令董康前赴日本,“该员在日本将及半载,……访有日本法学博士志田钾太郎为商法专家,名誉甚著,禀经臣等公通商酌,聘充臣馆调查员,……妥定合同,约其来京。此外,另订旧在京师之日本法学博士冈田朝太郎、小河滋次郎、法学士松冈义正,分任刑法、民法、刑民诉讼法调查事件。”[16]据此可知,董康两度受命赴日,先后与小河滋次郎和志田钾太郎等人多所接触。在此期间,小河滋次郎与志田钾太郎为应清国之聘,与董康等人相周旋,必然消耗不少时间,因而导致讲义录未能刊完,实有其可能性。另如梅谦次郎所授“法学通论及民法”一课,作为速成科讲义录开篇之作,在刊载至第6号后,便行中断,直到第27号方又接续刊载,然迄至第52号——即现存最后一册也未能刊载完毕,其原因是否与梅谦次郎1906年连续数月的韩国和清国之行直接有关,亦颇令人怀疑。但是,不管怎样,对于这些未刊载完结的课程讲义,今天只能是充满遗憾,并深望将来能有其他资料出现以为弥补了。


2.译员

《法政速成科规则》第二节规定,速成科的各科课程“以日本语口授,更以中国人通译华语,学生得以汉文笔记讲义”。[17]这是该速成科的一大创造,也是该速成科备受争议的一大焦点。一项难掩的事实是,在法政速成科将修业时间大幅缩减之后,若再采用随堂汉语翻译的教学形式,则修业时间更打折扣,其教学效果殊难保证。对于此一严重问题,梅谦次郎自始即有较清醒的认识。他在速成科第一班毕业典礼上曾言:“仅以一年教其大要,而其讲义又须用通译,因而正课殆不及半分,即二时间之讲义,殆不足以抵一时间之讲义之价值,则虽谓一年之授业,仅与半年之授业相当亦宜。”[18]但作为该速成科的主事者,梅氏与杨枢等人面对此一先天不足,自然是百般寻求化解之道:一方面,便是聘请当时日本最优秀的师资,来校任课;另一方面,则是聘请精熟的翻译人员,担任随堂翻译的工作。为求达致理想的教学效果,二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按照计划,随堂翻译人员拟从当时在日本帝国大学、法科大学及私立各大学的清国留学生中,选取“学有根柢者”进行聘请。[19]所谓“学有根柢者”只是笼统的说法,随堂译员若欲胜任该项工作,在精通日语之外,必须具备相应的政法学科知识。但是,正如前面杨枢所言,在法政速成科开办之前,留学日本的中国学生中往往很少有选习法律、政治、经济等科者。所以,法政速成科译员的选聘实比选聘教员更难。我们看到,一方面,该速成科开办之初,在选聘译员方面即遇到困境。据《申报》载,杨枢在法政速成科第二班开学前曾特意给国内来函,言及该班本拟1904年10月1日开学,“嗣以通译未易得人,……商之该校,将头班原有通译诸生移归此班演译,故开学日期只可缓至十七举行。”[20]究其实际,速成科第二班之所以开学延期,客观上与第一班、第二班的开班间隔过短也很有关系。按照计划,速成科第一班于1904年5月7日正式开班,第二班则计划于同年10月1日开班,在如此短暂的时间内——第一班学员尚且没有毕业,尽管当初课程设计较为简单[21],要想找到足够的译员,势必有很大难度。不可否认,译员缺乏确是速成科开办之初的实情。另一方面,对于法政速成科这种随堂汉语翻译的授课方式,其效果究竟如何,当时很多人是没有把握的。对这种教学效果抱持怀疑者,不仅产生于日本国内,在中国官场上自也不乏其人。即如光绪三十一年(1905)河南课吏馆在选派人员赴东学习法政速成科的公文中,便特别立有章程条款,以作预防。其言曰:

法政速成科教习以东语口授,译员以中语讲述。如学员有愿兼学东文者听。如校中译员限于时刻,所述讲义未尽明晰,应准另行公共延订译员一人,随同听讲。惟在讲堂时,须守学规,不得随便向译员问答。所延译员薪费,另行核发。[22]


从中可以明显感到,河南课吏馆对于当时速成科的译员水平、口译教学效果根本就没有把握,所以,不仅准许赴东学习速成科者在学习法政专业同时兼修日语,更准许他们额外延聘翻译人员,随堂听讲,且配有专门的经费保障。但当法政速成科第一班学员顺利通过试验,普遍取得优异的成绩之后,似乎关于译员的争论和怀疑就慢慢止歇了。以至在第一班毕业典礼上,不但杨枢认为“译员之传述能擘奥窍”[23],就连梅谦次郎也认为,该班毕业生成绩之所以如此优异,既源于教员“教诲之勤”、诸生“刻苦奋励”,更与译员的准确翻译分不开——“通译诸君通译无所误,使诸子皆能了然,其结果自不相违”。[24]


今根据目前所见全部51册《法政速成科讲义录》所收课程讲义,逐门进行统计,略可得到部分当日担任翻译者的信息[25],谨列表如下:


另据曹汝霖回忆,在速成科开办之初,范源廉和曹汝霖二人也曾各自担任部分课程的翻译工作[26],但其语焉不详,又没其他材料佐证,暂且置而不论。再者,前面已经言及,现存《法政速成科讲义录》中所收课程并非该速成科存续期间课程之全部,因而表7所统计出来的信息仅能反映出当日译员及其担任课程的部分情况。而且,可以肯定地说,即便将范源廉和曹汝霖二人包括在内,也绝非全部。下面,仅就这有限的信息尝试进行分析。


首先,在《法政速成科讲义录》所收24门课程讲义中,除警察学(小原新三)、政治学(杉程次郎)的译者没有标明外,其他22门课程皆于教员信息之后,显著标出了译者信息,共计21人。而且,很明显,有些课程讲义尚不止一位译者。经过统计,至少国法学、经济学、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法泛论、财政学、国际私法、银行论等8门课程[27],都是由两位译者共同完成的,约占全部课程的1/3强。与此同时,我们还发现,有些译者不仅参与或独立完成一门课程讲义的翻译,甚至还参与了多门讲义的翻译工作。如黎渊(法学通论及民法、行政法泛论)、方时翮(国法学、殖民政策)、陈福颐(经济学、银行论)、陆梦熊(政治地理、裁判所构成法、商法总则)、高种(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蹇念益(西洋史、行政法泛论)、陈与年(民事诉讼法、刑法各论)、郑箎(国际私法、监狱学)。其中,尤以陆梦熊独立担任翻译的课程最多,共计3门。


其次,我们将表7所列译员在日留学或毕业学校信息进行整理,可得到下表:


上表之中,黎渊比较特别,在其最初担任梅谦次郎所授“法学通论及民法”一课的翻译时,署名为“留学东京法学院大学贵州黎渊笔译”,而在后来担任清水澄所授“行政法泛论”一课的翻译时,则改署为“中央大学卒业贵州黎渊笔译”。这前后的变化,实由于东京法学院大学改为中央大学所致。根据表8所示,讲义录的翻译者中,以留学早稻田大学者最多,共有9人;留学法政大学者次之,共有7人,而且,其中至少有5人属于法政速成科学员[28];再其次者,为东京法学院大学(中央大学)和高等商业学校,分别有3人和2人。不仅如此,在逐册统计过程中,笔者发现,在该速成科讲义录第14号(刊布于1905年12月20日)以前,译员中并不见有毕业或留学于法政大学者。在此之后,毕业或留学于法政大学的人头则日益增多。——这一情况,似乎也可以视作法政速成科取得良好教学效果的一项有力证据。


再次,我们将上述译员的国内籍贯进行统计,归纳如下表:


可以发现,在讲义录的翻译者中,其国内籍贯以来自福建者最多(7人),其次为江苏(4人)、湖北(3人)、贵州、湖南(各2人),最少者为安徽、直隶、广东(各1人)。这样的人数比例,或许能够反映当时留日学生中来自福建、江苏、贵州、湖南等省份者在政法专业方面学习比较出色,或者修习政法的人数较多,但不应过度夸大其统计结果的说明效力。此外,我们还发现一种有趣的现象,即在二人合作翻译一门课程讲义的情况下,8门之中约有6门的翻译者籍贯系为同一省份或在同一总督所辖行政区域之内[29]。或可以说,长期横亘在中国人心目中的“乡谊情结”,在这些留学生身上再一次得到了生动体现。


第四,译员的专业和外语水平不仅对讲课效果有直接影响,更决定了讲义录的翻译水准。目前所知法政速成科23位译员[30],几乎全是中国近现历史上大名鼎鼎的人物。诸如曾经创办北洋法政学堂的黎渊,身充资政院议员的王璟芳,执掌京师大学堂法商科的陆梦熊,担任过北洋政府部级高官的江庸、林志钧、范源廉、曹汝霖,位列同盟会和国民党巨魁的汪兆铭(精卫)等。对于他们丰富的人生经历和复杂的社会影响,此处限于篇幅,不便展开讨论。然则,对于他们翻译而成的速成科讲义录,在于当时日本学界,便已获得较高的社会评价。例如,明治三十八年(1905)二月二十五日《法律新闻》(263号)在介绍该讲义录时,对于其译笔大为认可,评价为:行文简雅流畅,译法自如,不仅有便于清国人士学习,对于日本人学习汉文,也十分有益。[31]其中还特别举例,说明讲义录在译词选择上有不少创获。诸如日本学界原来借用汉字翻译而来的“出生”,在讲义录中被改为“受生”,“入夫”改为“招夫”,“物合国”改为“政合国”,[32]诸如此类的创新译法,深获日方教员们推许。另一方面,该速成科汉文讲义录自发行后,发行数量激增。据当时较为笼统的说法,该速成科讲义录的发行数量大约相当于普通讲义录的三四倍之多。[33]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该讲义录被广泛认可的程度。


再者,此前有学者曾就法政大学法政速成科学员归国后在法政教育、法政知识传播方面的影响做过研究,关注到这些速成科学员在日留学期间编辑发行的4部“法政丛书”——《法政丛编》(19种)、《法政粹编》(18种)、《法政讲义》(30种)、《法政述义》(28种),并且认为《法政丛编》是“中国近代第一套大型法政丛书”。[34]但是,这些速成科讲义录的译者与法政速成科的学员们相比较——暂不考虑二者身份相重复的一小部分,一方面,前者较早来到日本留学,在日语和专业方面修养较为深厚,用杨枢的话说“类皆积学之士”;另一方面,前者在课堂上担任口译,实为“二手教员”身份。换句话说,速成科学员们的法政知识基本是通过这些译员传习承受而来。不仅如此,在法政速成科讲义录刊行后,对于那些日文水平较差的大多数学员来说,这些讲义录不啻学习法政知识之津梁。通过研读这些讲义录,不但可以弥补课堂所学之不足,更可以不断反刍回味,增益其所不能。从该讲义录超出以往三四倍的发行量来看,足见其在速成科学员群体中的重要影响。所以,我们认为:(1)从外文和专业知识的角度来看,这些讲义录比速成科学员们编辑发行的法政书籍,应该具有更高的知识水准;(2)从知识承继的渊源关系来看,这些译员所传述的、讲义录中所记录下来的法政专业知识,无异于速成科学员们法政知识的一大源头。


最后,事实上,讲义录中的一些旧名词(诸如受生、招夫、政合国等)一时之间获得认可,但早已随着政治、法律、经济等专业学术不断发展,逐渐被扬弃、更新。尽管如此,不可否认,随着讲义录的编译刊行,讲义录中所承载的法政专业知识,通过速成科学员们——以及其他众多同时代读者——的思想行为,在晚清以来的中国发挥了长期而巨大的社会影响。


3.出版发行

前面已经略带谈及法政速成科讲义录的制作流程:先是每科教员用日文编撰讲义,再由译员将日文翻译成汉文,交付编辑出版。可以想见,其间翻译校核,所消耗之人力物力不知凡几。借用梅谦次郎的说法,法政速成科汉文讲义录的编印,相较于以往一般讲义录,大约要消耗三四倍之劳力,[35]正所谓“译事难为”。我们从《法政速成科讲义录》第1号上刊载的《译者弁言》中可以看出,当时各位译员黾勉为之,颇著勋劳。谨录之于下:

译者弁言

一、法政大学刊行讲义,及同人分担译事,皆为图法学普及吾国起见。

二、译专门政法之学,以定名词为最难。日本政法名词,多取之于泰西,其初颇费经营,然往往诘屈艰深,非专门学者,未易通晓。吾国斯学尚未发达,无成语可以凭藉。若另易新名,转恐失其真意,故多仍其原文。惟意义与汉文迥别者,始以汉文代之。录中所用专门政法名词,或援本文,或属创定,恐阅者未能尽解,同人尚拟辑一专门政法名词字典,以供参考之用。

三、专门政法,学理精深,译笔若与原文词气稍异,则学理亦因背驰,故译者但期阐明其理,不计文字工拙,当为知者所见谅也。

四、中外学理标准各殊,若执吾国旧说,以为标准,必多窒碍。阅者于中外学说异同之点,当融会贯通,求其得失所在,不必墨守旧说。[36]


可见,讲义录的翻译者们一方面以“法学普及吾国”为念,一方面深切感到翻译之难,尤其难在选定合适名词。在具体操作层面,译者则“多仍其原文”,即优先采用日文中现成的汉字名词,“惟意义与汉文迥别者,始以汉文代之”。有鉴于此,他们设想将来“辑一专门政法名词字典,以供参考之用”。总体来看,当时译者对于法政学术的“吐故纳新”,抱持一种较为开通的态度,既尽力而为,又相当谦虚谨慎。


《法政速成科讲义录》创刊号于明治三十八年二月一日(即1905年2月1日)交付印刷,同月5日正式发行。同日,在法政大学另一份刊物《法学志林》(七卷二号)上予以特别推介。该讲义录自第1号起,便以吉田左一郎为编辑兼发行人,由金子活版所活字印刷,发行机构为法政大学。原定每月发行两期,分别以5日和20日为发行日,即以每半月为发行间隔。但由于各种原因或实际困难,该讲义录并不总能按照计划如期发行。今将各号讲义录的实际发行日期与原计划有所变异者进行统计,如下表所示:


经过统计,在目前所见51册法政速成科讲义录中,至少有43册(号)实际发行日期不在当月5日或20日,约占84%。只有8册(号)[37]实际发行于当月的5日或20日,但这其中,第35号和第37号实际发行日期虽然都在当月20日,但明显与前期相隔远远超过半月(15天)。若再进一步观察,可以发现,大约自讲义录的第31号开始[38],每两期发行间隔时间便往往保持在一月左右。这一情况部分说明该讲义录的制作难度较大,以致发行周期和发行日期不得不有所延宕。


另外,在《史料特集》中曾有资料言及,法政速成科讲义录的发行数量大约是其他讲义录发行量的三四倍左右。[39]由此连续引发几个问题:该法政速成科讲义录的实际发行数量究竟有多少?所谓三四倍的讲义录发行数量,是否单指在于日本国内发行的实际数量?是否还包括在其他国家或地区发行的讲义录的数量?二者的比例又如何?对于第一个问题,想必没有人能够给出确切的数字作为答案——倒也无妨。但是,为什么会有这些连续的问题呢?因为,笔者注意到,在每册法政速成科讲义录的末尾版权页上,总会附印一份相同的销售价目表,明白显示该讲义录的发行范围并不限于日本国内。谨移录一份如下:


与此同时,在该版权页上还印有两家特许经销商(御用书肆)的名字,一为日本著名的有斐阁,一为中国上海的广智书局。结合表11,我们可以发现,原来法政速成科讲义录制作完成后,不仅在日本国内由有斐阁专门负责发行销售,供法政大学校内外的清国留日学生或者日本国内其他读者购买使用,而且还会销往中国,由上海的广智书局总揽其销售业务。进而,我们推知,该表左侧第一栏和最后一栏所谓“书价”和“在日本校外生月谢金”,皆是指在日本国内购买的价格。而自“日本来申邮费”以下连续四栏,所指皆为销往中国的邮费价格。其中,因为该讲义录在中国的惟一一家“销售总代理”(清国一手贩卖)广智书局驻在上海(申),交通也最为便利,邮费价格也就最低(全年二角四分,每册一分)。相比而言,“汽轮已通之地”和“内地”的邮费价格,已然递增为2倍或者6倍;云南、陕西、贵州、山西、甘肃等省,则因多属边远省份,邮费更是递增至12倍。由此,我们可以很肯定地说,自法政速成科讲义录刊行之日起,便已将中国国内的潜在读者设定为营销对象了。


若干年前,笔者有幸在1905年3月9日的《时报》上面发现一则题为《法政速成科讲义录出现》的销售广告[40],其中恰好也载有一份该讲义录的邮费价目表,很有参考价值,录之如下:


将表12和表11比较,二者在书价本身保持不变(全年七元二角)的情况下,销售策略、邮费定价等方面差别是很明显的。首先,该讲义录原本在日本国内销售时,有每册零售的价格,但是到了上海后,明确表示不进行零册售卖,所以,只有全年、半年两种书价和邮费。其次,邮费方面,广智书局并没有作过多区分,凡属国内,不论是“汽轮已通之地”,还是一般内地,或者四川、云南、陕西、贵州、陕西、甘肃等省,邮费皆为一元二角,也就是“日本来申邮费”的5倍。比较而言,除“汽轮已通之地”的邮费比向日本直接购买略高外(前者为日本来申邮费5倍,后者则为2倍),一般内地和四川、云南、陕西、贵州、陕西、甘肃等省的邮费皆较低廉。这样的定价水平,自然会使一般内地与四川、云南、陕西、贵州、陕西、甘肃等省的读者倾向从广智书局进行购买,而不是向日本直接订购。若从广智书局的角度来看,虽然对于汽轮已通之地来说,可能因为邮费过高,从而失去部分购买者,但从整体来看,相较于“日本来申邮费”(二角四分)而言,不管是“汽轮已通之地”,还是一般内地,或者四川、云南、陕西、贵州、陕西、甘肃等省,只要有人购买,除必要的邮政成本外,总保有可观的利润空间。所以说,广智书局的这种定价策略是比较科学的。


在《时报》这则广告下面,还附有一段文字说明,亦颇有研究价值。谨录之于下:

本书局为普及智识、增长国民公益起见,故与法政大学订约,专任推广于内地。每期出版之讲义录,由本书局将代价先行垫出,以助刊资。但我国从前恶习,往往有阅报人或代派处,将报费迟延不交,或竟乾没,以致出版者赔累不堪,末由始终其事,其阻文明进步者实甚。此次讲义录之发行,在法政大学及我东京译员,乃至本书局,咸带义务的性质,各非为谋利起见。区区苦心,当为海内人士所鉴。兹故严定售例,凡订阅全年或半年者,必须将售价及邮费寄到,乃始发书。空函来定,恕不奉复。此是本局不得已之办法,祈为见谅。

出版处  日本东京大学

代售处  上海广智书局


上面这段文字署名出版处为“日本东京大学”,显然属于舛误,不足为怪。据其中所言,广智书局曾“与法政大学订约,专任推广于内地”,并且每期出版的讲义录,由书局“将代价先行垫出,以助刊资”,十足显示出作为出版者的法政大学与作为专属经销商的广智书局之间关系非同一般。不仅如此,该书局还特别强调,“此次讲义录之发行,在法政大学及我东京译员,乃至本书局,咸带义务的性质,各非为谋利起见”。但是,我们在该广告说明中发现,广智书局对于预付书款的销售形式却十分坚持——“严定售例,凡订阅全年或半年者,必须将售价及邮费寄到,乃始发书。空函来定,恕不奉复”。其严格的销售形式,与其标榜的“义务性质”之间,逻辑上颇为不协。另一方面,我们根据上面对于广智书局的“售例”邮费定价分析,可以说,其谋利之心是十分明显的。那为什么会出现如此不协的情况呢?在此,我们需要对广智书局的性质和背景做些了解。


根据以往对于广智书局的研究[41],我们知道,该书局前身为维新派创办的大同译书局,虽开办于戊戌政变之后(光绪二十七年底),以香港人冯镜如具名创办于上海,然实由流亡日本的梁启超遥控经营。其业务以翻译和刊印西学书籍为主,激于晚清时势,尤以汲引政学书籍为先。然则,广智书局何以能够取得法政速成科讲义录的专属经营权?该书局与法政速成科的关系又如何呢?经过分析,我们似乎可以发现若干线索。首先,在理论上,为数众多的法政速成科学员之所以选择学习法政知识,或在其学习若干法政知识以后,对于维新派的立宪主张自然会多一份理解和同情。研究表明,在法政速成科存续发展时期,也是清国留日学生中革命和立宪潮流激荡之时,一些人倾向君主立宪,一些人倒向共和革命,尤以前者居多——也就是更多人成了当年戊戌维新派的同路人。其次,在留日学生中间,与梁启超等维新人士具有相同政治理想(君主立宪)者不乏其人。具体就法政大学速成科而言,在该讲义录的翻译者中,即如周宏业、嵇镜、蹇念益等人与梁启超过从甚密,或有师生之谊,或为莫逆之交。另外,我们在吴宇浩整理的《上海广智书局书目》[42]中发现,广智书局所刊织田万《清国行政法》(光绪三十二年)、山内正瞭的《世界殖民史》(光绪三十一年)两部译著,在其译者之中,陈与年、郑箎、陈祖兆(陈福颐)三人同时即为法政速成科讲义录的译者。由此可见,广智书局与法政大学速成科在人事沟通上具有相当优势。另窥该书局在前引广告中所言,“此次讲义录之发行,在法政大学及我东京译员,乃至本书局,咸带义务的性质”,法政大学、东京译员、广智书局俨然一体,更显出彼此极为密切之关系。


然在广智书局与法政大学合作售卖法政速成科讲义录时期,正值该书局经营上陷入窘境。据吴宇浩的研究,在此之前,由于书局经理梁荫南经营不善,黄慧之贪污巨款,兼以该书局要承担海外保皇会巨额活动经费,导致元气大伤,资金周转困难,出版量也明显下降。及至后来,书局不堪累亏,甚至停止派息。[43]由此我们也就可以理解,广智书局一方面标榜自己是出于“普及智识,增长国民公益”,纯以义务之动机,进行销售法政速成科讲义录,另一方面,却又在销售形式上严立条规,款到发货,在邮费定价上留足利润空间,之所以如此吊诡,无非是该书局在经营上发生严重危机导致的。此外,我们还可以看到,在日本法政大学原版的销售价目表中,并没有“欧美各地”字样,而在广智书局的“售例”中,却赫然存在这样一项,究其原因,一方面,广智书局作为维新派(保皇会)在上海的实业机构,通过法政速成科讲义录的发行销售,不无联络海内外同志之功效;另一方面,因为“邮费照计”,当然也带有一定的谋利性质。但是,不容否认,通过广智书局的发行销售,为法政速成科讲义录及其所承载的法政知识进口到中国,开通了一个重要的传播途径,其积极的历史意义自不容小觑。


三、西方·日本·中国法

自第一次中英鸦片战争(1840-1842)以降,西方国家以前所未有的凌厉之势向远东扩张,不仅展示了坚船利炮的巨大威力,更带来了与中华传统相异质的典章文物。中国不乏有识之士睁开眼帘,开始谨慎地打量这些西方来的“不速之客”。可是,如果把偌大的清朝当成一个国家整体来看,不无遗憾地说,半个多世纪的时间里,这个沉睡(装睡?)的巨人一直难以被唤醒。即便起初面临类似境遇的东邻日本,在明治维新后大规模掀起学习西方运动,改弦易辙,动作频频,然在中国——这个“泱泱大国”看来,东邻“蕞尔小国”再一次舍己从人的行径并不值得正眼相待。但是,长年虚骄的迷梦就像一个大大的七彩肥皂泡,最终在甲午中日之战中被无情击碎。


甲午惨败后,国人痛定思痛,重新审视昔日的番邦小国——日本,幡然醒悟:日本致胜之道实与明治维新后不断含咀西学之精华有绝大关系。进而,在西学东渐的大形势下,国人接触、了解和学习西学,在直接取法欧美外,又增加一个新途径——日本。然在东西两途之间,如何取舍,时起争议。张之洞在《劝学篇》中主张“游学西洋不如游学东洋”,洵为一时主流。其言曰:

至游学之国,西洋不如东洋:一、路近省费,可多遣;一、去华近,易考察;一、东文近于中文,易通晓;一、西学甚繁,凡西学不切要者东人已删节而酌改之。中、东情势风俗相近,易仿行,事半功倍,无过于此。若自欲求精求备,再赴西洋,有何不可?[44]


从表面上看,论中从经费、路途、语言、知识内容等方面标举四项游学东洋的优越理由。但细玩上段文字,尚含两点重要信息:其一,所言“中、东情势风俗相近,易仿行,事半功倍”,乃从风俗民情角度立论,虽未特别标出,实亦为提倡游学东洋之一大理由。其二,段末所言“若自欲求精求备,再赴西洋”,未尝不认为游学西洋所得之结果,实较游学东洋更为“精备”,即更胜一筹;相反,游学东洋则属于等而下之、退而求其次的选择。


不可否认,在张之洞这一主张或者类似观点影响下,清朝官派公费或自费留学东洋者与日俱增。但正如前言,起初人们往往以农工商学为救贫救弱之实学,以政法之学为虚学空谈,导致学习政法者比例不高。庚子之役后,清廷惩前播迁亡国之重患,亟图革新,法律改革、政治改革之议应时而起,新式法政人才需求骤张,兼以科举废除,切断传统读书人入仕之路,政法之学瞬间升温,随即涌现出一股赴日学习政法的热潮。1904-1908年法政大学所办清国留学生法政速成科,其空前绝后的学员规模堪为明证。然在1906年,先是清朝学部做出停止续派留日法政速成科学员的决定,继而在第二次留洋学生考试中,留日学生大规模失利,对于此前留日学习法政的热潮来说,无异猛然浇了两盆冷水。但是,就在国中对于留日学习法政的成绩充满争议之时,1909年7月,留日法政大学学友会宣告成立。当其成立之时,曾为法政速成科第二班毕业生的林鹍翔(时任宪政编查馆二等谘议官)应邀作序。其在序文[45]中,大谈赴日学习法政优于学习欧美之种种理由,且专就政法知识立论,颇值注意。今据其序文,择要略作述评。


序文开篇,面对社会上普遍认为“学于日不如学于欧米”的论调,林氏开宗明义,提出“惟法与政学于欧米,不如学于日之为愈”,坚持认为法政之学具有特殊性,不可与一般学科相提并论。与张之洞等人的思维角度不同,他进而指出向欧美(欧米)之国学习的“三重弊端”:

欧米言文与吾国迥不相同,其名词遂致因重译而多参差,于彼于此,毫厘千里。其弊一也。不通言文,遑云学问,而仅通言文,于汉学毫无根柢,充其量,亦第适于彼国之用而已,于吾国无与也。其弊二也。欧西法律,虽称完备,然各国皆有特殊之性质,盖其根于历史、地理、惯习而来,有不能强合者,是即于吾国有适有不适也。不明乎此,无以为运用之具。其弊三也。


其中,第一重弊端为语言(言文)障碍,导致名词翻译“因重译而多参差”;第二重为学问缺乏汉学根柢,“充其量,亦第适于彼国之用而已”,也就是与中国存在隔膜;第三重为历史、地理、惯习(习惯)不同,与本国“有不能相合者”,难以适用。粗看之下,以上三重弊端与张之洞《劝学篇》中所举理由似乎异曲同工,实则不然。仅就第一重弊端言之,其中特别谈到名词翻译问题。众所周知,在政法之学——尤其法律之学中,选择恰当准确的名词或语词表达,其重要性、其难度远远超过一般的外语翻译。[46]如果政法(法律)之学在名词概念上无法达致精确,势必在认识上造成混淆,在实践中造成偏差,有时更可能造成难以挽回的结果。借用古代的法谚来说,就是“一字一句,动关生死”。既有这第一重语言(言文)上的弊端,作为用语言(言文)连缀而成的学问知识,尽管西学“看上去很美”,但在缺乏汉学根柢的基础上,自然很难适用于中国。第三重强调的历史、地理和习惯(惯习)等方面因素,不应单纯理解为一般意义上的特殊国情。实际上,这里面已经隐含了一项重要的学理知识,即历史法学派萨维尼等人所主张的法律必须与国情民俗相匹配的观点。因此说,林氏所标举的“三重弊端”,整体上看,与张之洞《劝学篇》中主张学习东洋的理由相比,更具专业性和针对性,可谓是抓到了问题要害。


在指摘向欧美等国学习法律的“三重弊端”后,林氏主张,应该直接向日本学习,这样既可以免除向西方学习的弊端,也可以舍远求近,减少学习成本。进而,他又从学理、事实等层面举例解说,以作论据。他首先言道:

今试就表面言之。日本各法皆以汉字定名(如民法、商法之类),分别既明,研求自易,视欧米各法,其名称译人人殊者,已先有范围之可指。其他如各种法律名词,均经确定,可以沿用。


揆其主张,完全是从法律名词、法律分类的角度进行立论。就事实层面言之,对于欧美(欧米)各国法律,日本已经做了一定的前驱性工作,且“皆以汉字定名”,其成绩自不可否定,理应加以吸收利用。但是,对于沿用日本法律名词的做法,当时有人批评道:“吾国自有名词,何必袭用日本名词?”林氏认为,这是“最不通之论”。一方面,本国果有此等法律、此等名词,又何必派遣留学生呢?当下政府大规模派遣留学,恰是因为中国没有此等法律、此等名词的缘故。另一方面,袭用日本法律名词,并无多大关系。例如公法、条约、公使、领事等新式名词,从前也是没有的,但经慢慢习用,也就可以熟悉掌握了。总之,这些新式法律名词,都是经过日本斟酌选定的,自有其道理,而本国袭用之,实甚便利。即使个别字句“合诸吾国字面,不甚可解”,但较诸从欧美翻译各法律名词,“由译者率意而定,不能同一”,还是有过人之处。因此,留日法政学生在本国有较大的适用性,而政府必须延揽、依赖这些留日学生,进行新政改革,是很显然的。


但留日学生之势力,“必不敌官府之势力”,执政者不仅对于新式法律懵然不懂,且不乏“坚僻自是,不听人言”者,在实践中,“或用其半而舍其半”,凿枘不投之病实所难免。当时“内地政界,往往于译述法政诸书,辙谓是有东文性质,令人不解,甚且指为不通”,留日学生所上说帖、条陈之文,亦往往被指为“含有东文气质”,遭到摒弃。林氏则认为:一方面,法律的基本功能在于“言事”,即将事实道理表达清楚准确,“欲其文笔鸣凤,藻耀高翔”,即使是法律名家,“亦无能为役”。另一方面,出自留日学生之手的法律文本,“无不完善可用”,但经过“一知半解者”(即长官)谬为删改,“而赘疣、夹杂、遗漏诸弊,遂不能免”。他特别举出1905年日俄战争时一个足令“识者嗤之以鼻”的例子。当时,面对日俄为争夺在中国东北的利益而进行大战,清政府无能为力,宣布中立。[47]根据当时的国际法准则,有交战国战舰在中立地停泊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时的表述。但是,“执政者嫌其不文”,率意将“二十四时”改为“一昼夜”。理论上,一昼夜就是24小时,但一昼夜的时间,若从日中起算,或可以解释成半个白天和一个夜晚;若从夜半起算,则可解释成半个夜晚和一个白天,二者至多都不过18小时。这样的解释差异,在国际法律事务当中影响甚大,难免会起纷争。正所谓“失之毫厘,谬以千里”,对于这样的愚蠢行为,不仅法政速成科中主讲国际法的教员中村进午每每视为笑柄,给学生当作反面教材,林鹍翔本人更痛切言之:“安得不太息痛恨于强不知以为知者之为害烈哉!”


林氏对于当政者对于现代法律知识、名词的懵懂,感到十分难过。他自言其亲身经历:

尝览驻日使署旧卷,当琉球未灭以前,其国王及其大臣迭次密禀公使,请转达总理衙门,一则曰小邦为天朝保护国,再则曰小邦为天朝保护国,务恳设法力救等语,言词哀恳,不忍卒读。而当时之公使,始则谕以总理衙门自有权衡,且置诸不理。呜呼!当日之琉球,尚知有保护国与独立国之名,而吾国衮衮诸公脑筋中且无此等名词,以致漠不相关,一无筹划。哀哉,哀哉!宜乎举琉球、朝鲜次第拱送,而且益之以台湾也!


面对清政府将琉球、朝鲜、台湾等地拱手送于日本的做法,林氏悲愤之情溢于言表。由此,也更彰显学习掌握现代法律知识的必要性和迫切性。然而,林氏虽然主张法政科特别应该向日本学习,但并非深闭固拒,反对向西方学习。序文中有言:

方今人才蔚起,自东西留学而外,尚有在内地毕业者,万流汇海,殊途同归,其出所学以为世用,皆足以上辅朝廷,下益社会,断勿存彼此蔑视之意,而开党派门户之风。其对于长官也,则勿徒责其颟顸而相争以意气,亦勿徒慑其气焰而相尚以依阿,众志一心,惟法是准,以期骎骎焉跻吾国于法治焉。[48]


其中不仅将留学东洋和西洋学习法律者相提并论,更益之以“内地毕业者”,并且主张勿存彼此蔑视之意,勿起党派门户之风,俨然将这些学习现代法律知识者视作一大整体。对于长官,则主张既不以意气相争,徒责其颟顸懵懂,又不慑其淫威,一味阿附,“众志一心,惟法是准”,共同为中国跻身于法治国家而努力。


诚如林鹍翔所料想,清末以来中国的法律和政治改革,以及由此带来的社会科学知识转型(或诞生)的过程,恰是以留学东洋者(留日生)、留学西洋者(留欧美生)和“内地毕业者”——即本土培养的新型知识分子三者为主力共同推进的。但是,一方面,在清末之际,留日法政生(尤其法政速成科毕业生)在一段时间内影响最为突出,行为动作也最为抢眼,早为众所周知;另一方面,这些东洋留学生在日本所学以及他们携归报效的政法知识,其实,也就是西方的政治、法律、经济等社会科学知识,只不过是经过日本咀嚼过的“二手”西学知识而已。即此而言,清末“西学东渐”过程中,晚清十年间政法知识、政法人才培养的“大跃进”运动,恰是在东瀛“二手”西学政法知识突出影响下的产物。若从地理空间上看,也不妨称之为“东学西渐”,即东瀛的“二手”西学知识向西方的中国逐渐产生影响,发挥效力。这场宏大运动之于近百年中国的历史作用,早有不少近代史家给出自己的评判。这其中,尽管有些人倾向于肯定,有些人则倾向否定,彼此的观点或多或少存在歧异,但谁都无法否认,清末留日法政学生——作为一个整体,凭藉着从日本“现学”来的政法知识,归国“现卖”,给中国近现代史造成了深刻而突出的影响。


单就法政大学的法政速成科言,其对于近现代中国的突出影响,至少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其一,千余名毕业生回国后,多数分子或膺政府重任,或投身立宪、修律,或投身文化、实业,在晚清社会变革、法律和政治改革等方面,贡献崭新的政法知识,自不待言。其二,法政速成科学员归国后,被延揽到清末中央或各省新成立的政法学堂(包括仕学速成科),担任教员,甚或鸠合同志,亲自筹办各省的法政学堂,招募学生来读,传授政治、法律、经济等学。[49]此属于言传身教之名山事业,与身充政府官吏者自不相类。其三,在学术传播、知识建构等方面,这些法政速成科的学员,自留学东洋期间便已开始发挥影响。现如今,我们仍可看到昔日速成科学员们在留日期间和归国后所编辑出版的大量法政专业刊物(如法政学报)和大型丛书(如《法政丛编》、《政法粹编》)。其中法政专业知识内容,或直接采自《法政速成科讲义录》,或经过扩编重译,或在此基础上,糅合己见,时出新意,[50]不仅在当时的日本清国留学生中影响很大,发挥切磋学术、交换信息之效,更传行国内,便于更多人学习和了解法政知识。不仅如此,管窥法政速成科课程之构成,以及《法政速成科讲义录》所载课程内容,可知当时所谓“法政”者,实包含政治、法律、经济三大学科知识在内,并非单纯政治和法律二种而已。一方面,这样一种学科设置,对于晚清摆脱专业法政人才稀缺的困局来说,颇有针对性,即为满足政治、法律、经济方面人才之急需,首先进行培养。另一方面,速成科将政治、法律、经济三大学科集合一处,课程互通兼容,源自当时日本各大学正规法政教育的课程模式,隐然为近现代中国社会科学之架构奠定基础。这种课程建构模式,不仅可在京师大学堂关于“法科大学”的设置规划中发现端倪,更可在沈家本、伍廷芳提请各省课吏馆设立仕学速成馆的奏折中得到反映,乃至在1910-1920年代国立北京大学的“法科”(包含法律、政治、经济三门)课程设置中,也都有十足的体现。[51]总之,法政速成科及其所代表的日式知识体系,对于近代中国的知识、学术和教育格局影响至为深远,作为近代中日交流史上一大节目,无法抹去,亦不容忽视。


综上,我们可以知道,近代以来“西学东渐”过程中,至少在政治、法律、经济等方面,客观上存在一个“西方——日本——中国”的知识转换过程。甚至可以说,中国当今的政法知识,在直接向欧美各国学习、吸收外,仍然受到近代以来日式西学的深刻影响。


最后,有必要提请读者注意的是,当日面对清国士绅赴日学习法政的滚滚洪流,法政大学的校长(总理)以及法政速成科的教员们又作何感想呢?我们看到,梅谦次郎在《清国留学生法政速成科设置趣意书》中言,设置法政速成科后,“俾清国朝野之士联袂而来,不习邦语,即可进讲专门之学,归而见诸施行,以扶成清国厘革之事业”。[52]可见,梅谦次郎认为,开设法政速成科的落脚点,乃在于“扶成清国厘革之事业”,也就是帮助清政府进行有效的政治和法律改革。梅氏这一想法,在当时的教员中产生深刻共鸣。即如速成科第一班毕业典礼上,国际法教员中村进午作为教师代表致辞,其中特别强调中国与日本“自昔为有甚重大之关系之国”,“昔者我国殆无事不受教于贵国。……迨至最近,而贵国乃有多数之人来游我邦,以交换其知识,此甚为学问喜,又甚为两国国民所大喜也。”[53]而主讲《警察学》的教员小原新三,更在其讲义开篇交代授课初衷,言道:

中国文明之发达,较各国为甚早。日本先时,其一切制度文物,无非由中国输入者。就法律一部言之,从前之《大宝令》,维新后之《新律纲领》,皆参用中国法系。由此以见,足见中邦文化,为环球之先导焉。时至今日,诸君乃求学于日本,此际此情,诸君能不兴今昔之感乎?然文明交换,世界之公理……中日乃唇齿之国,利于合而不利于离,将欲抵制外人,以永保东亚之安宁秩序,则两国非调和不可。诸君将来归国,必居要地而膺大任,不独中国之前途与有关系,即东亚大局亦赖以维持。今予乐与诸君讲习警察学者,盖以此也。[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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