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内容提要:违约金条款是当事人合同自由的产物,“过分高于损失”作为违约金调减的标准,彰显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基本理念。违约金调整应当以不调减为原则、以调减为例外,这不仅体现了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也来源于违约金的补偿和惩罚双重功能。违约金调整应当严格区分是否调整和如何调整这两个不同的问题;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是违约金调减程序启动的条件,其主要是一个事实认定而非法律判断问题。法院首先应当审查非违约方的损失,以确定违约金是否过分高于损失。违约金的调减必须以损失为基准,并结合其他因素予以公平合理地判断。违约金调减的结果不得低于非违约方的损失,在调减中应坚持“适当减少”原则,原则上违约金调减的结果保持在损失的100%-130%区间内较为适宜。关键词:违约金;损失;违约金调减;意思自治;违约金功能一、“过分高于损失”标准彰显了意思自治的基本理念
(一)违约金调整必须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二)违约金应以不调整为原则、以调整为例外
二、“过分高于损失”标准来源于违约金的双重功能
(一)“过分高于损失”标准体现了违约金的补偿功能
(二)“过分高于损失”标准体现了违约金的担保功能
三、“过分高于损失”是违约金调整的启动要件
(一)“过分高于损失”主要是一个事实认定问题
(二)“过分高于损失”的事实认定
四、“过分高于损失”标准是违约金调整结果公平合理的保障
(一)违约金调整应当以损失为基准
(二)调整结果不得低于非违约方的损失
(三)违约金调减的结果应当坚持“适当减少”规则
(四)违约金数额的调整应当符合公平和诚信原则
结语
诉讼是心智的博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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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违约金调整”的司法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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