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康德伦理学没有为超出义务的行动留下空间这一质疑,一些研究者试图为康德进行辩护,以说明康德伦理学中也存在超出义务的行动。这些辩护策略通常将超出义务的行动与康德伦理学中不完全的义务相联系,,试图说明在某些情况下,人们对不完全义务的履行超出了严格义务的界限。在本节中,我们将分析表明,履行不完全义务的行动并不能等同于超出义务的行动,因此以往试图结合不完全的义务为康德进行辩护的策略是成问题的。
康德在其义务学说中区分了完全的义务与不完全的义务、法权义务与德性义务、狭义的义务与广义的义务。按照一种不严格的划分,法权义务是完全的、狭义的义务,而德性义务是不完全的、广义的义务。[页下注:在讨论德性义务与法权义务的区分时,康德明确说过“惟有不完全的义务才是德性义务”“法权义务是狭义的义务”。(康德,2013年,第174-175页)由此,我们认为德性义务是不完全的义务,同时也是广义的义务,而法权义务是狭义的义务,同时也是完全的义务。但之所以说对义务的这种划分和对应是不严格的,是因为康德明确将对自己的某些义务(如不自杀、不自取其辱、不说谎等)归为了完全的义务,但同时它们又不是法权义务,而是德性义务。在这个问题上,希尔和舒远招对不完全义务与完全义务、德性义务与法权义务的区分和解释值得参考。(cf.Hill, 1971, pp. 55-76;参见舒远招,第55-74、268页)]完全的义务是严格的义务,它对人具体应当如何行动提出要求,不那样行动就是对完全义务的违背。例如, 不说谎是一种完全的义务,如果一个人说了谎,其行动就违背了完全的义务。相比之下,不完全的义务只规定人应该采纳某种行动的准则或目的, 而对人具体应当如何行动没有作出明确要求。例如,促进自己的完善和促进他人的幸福都是不完全的义务,在这两方面,义务只要求我们将自己的完善和他人的幸福作为目的纳入行动的准则,而没有明确地规定我们应该在行动中怎样做、做多少、什么时候做。同时,对于不完全的德性义务, 只能有内在的自我强制,他人不能外在地强制我们去遵循这种义务。
不完全的义务的上述特点似乎将它们与超出义务的行动联系起来,因为按照我们前面的讨论,超出义务的行动就是行动者自己可能将其视作义务而行动,但他人却不能将其视作义务而要求别人去行动。很多研究者也正是基于这个思路,试图说明康德伦理学为超出义务的行动留下了空间。例如, 希尔就是这种解释的代表。根据希尔的解释,超出义务的行动可以被看作履行广义的不完全义务的一类行动,它们满足以下条件:(a) 通过广义的不完全的义务原则受到称赞;(b) 以义务感为动机 (或者可能是,以对道德理由的敬重为动机);(c) 既不被另一种更加严格的义务所禁止,也不被另一种更加严格的义务所要求;(d) 在这种情境下,没有某种更加严格的义务要求行为者做另外的事,而且,行为者至少拥有另外的一个选择,这一选择既不被更加严格的义务所禁止,也不被其他广义的义
务原则所称赞;(e) 在以往的行动中,行为者已经采纳了相关的广义的不完全义务的原则,并且曾经常持续地按照那种原则而行动。
(cf. Hill, 1971, p. 71) 综合希尔给出的这些条件,我们看到在康德伦理学的框架下,有一些道德上善的行动被不完全的义务所提倡,而考虑到行为者一贯的道德的行为方式和具体的情境,这样的行动并不作为严格的义务而被要求于行为者,同时也没有被禁止,因而行为者可以自由地选择做或不做这样的行动,它们是可选择的道德上的善。
而这恰恰就是超出义务的行动所具有的特点。
这样,康德伦理学似乎为超出义务的、有功德的行动留下了空间。
除希尔外,还有不少学者试图将履行不完全义务与超出义务的行动相联系。例如,海德指出,广义的、不完全的义务仍然是一种义务,我们不能完全置这种义务于不顾,而只有选择在何种情况下履行不完全的义务、在履行义务时做多少和做到什么程度的自由;而在履行不完全的义务时,我们可以明显地作出超出义务的行动。他举例说,如果行动 x 和行动 y 都同等地是对某种不完全的义务 D 的履行,那么,行动者践行 x 或者 y 都只是义务,无论他做 x 还是 y,都没有超出义务。然而,如果行动者既做 x 也做 y,这样的行动很明显是值得赞赏的, 可以被当作是超出义务的行动。(cf. Heyd, 1980,p. 317) 类似地,麦卡蒂 (R. McCarty) 认为,虽然康德明确表示履行不完全的义务没有确定的界限(determinate limits),但不完全的义务却总有不确定的界限 (indeterminate limits)。不完全的义务没有确定的界限,意味着我们不能确切地指出行为者应该在履行不完全的义务方面做多少,不能确切地指出超出哪一界限就不再是不完全义务的要求,正如我们不能确切地指出一个人脱发到何种程度就成了秃头。但是,某些英雄式的行动很明显地超出了不完全义务的合理界限,就像有些人很明显是秃头一样。因此,不完全的义务有着不确定的界限,超出这一界限的行动就可以被看作超出义务的行动。(cf. McCarty, pp. 43 - 52) 同样,按照艾森伯格 (P. Eisenberg) 的解释,人们对康德所谓的不完全义务的履行就是一般意义上的超出义务的行动,只是康德将这种超出义务的行动也当作了义务。(cf. Eisenberg, pp. 255 - 269)
在笔者看来,上述尝试都是成问题的。在履行不完全的义务方面,无论我们做多少,都只是做了义务所要求我们做的,称不上超出义务的行动。我们有义务将自身的完善和他人的幸福作为我们的目的,有义务在行动中尽己所能促进自身的完善和他人的幸福。在这两方面,我们都不能超出义务的界限、做得比义务所要求的更多。
首先,在促进他人的幸福方面,我们做得再多,都很难说超出了义务的界限。例如,在康德看来,“行善,即尽自己的能力帮助身处困境的其他人得到他们的幸福,对此并不希冀某种东西,这是每个人的义务。” (康德, 2013 年,第 230 页) 行善是一种不完全的、对他人的德性义务,这一义务并没有明确规定我们应该如何帮助身处困境的人,也没有明确规定我们在帮助他人时应该尽自己的能力到何种程度。但是,也正是因为这样,一个人尽己所能帮助他人,无论他多么慷慨、在这方面做得多么好,都只是对行善义务的履行,并没有超出义务。并且,康德明确表示,由于行善者对他人行善时所表现出的慷慨都毕竟是对他人的贬抑,所以,“通过一种把这种善行要么表现为纯然本分,要么表现为微不足道的帮助,来免除接受者的自卑,并且维护他的自尊心,就是义务。” (康德2013 年,
第 226 页) 虽然一个人在履行行善义务的同时也使受惠者承担了责任 (他有感激行善者的义务),因而受惠者不能将这样的行动当作行善者应履行的义务,但这仅仅只是对受惠者而言的。
行善者自身并不能将此当作超出义务的行动, 而应当将其当作自己应尽的义务,也只有当其出于义务、尽己所能行善时, 其行动才具有真正的道德价值。
[页下注:
这意味着,无论一个行为者在以往的行动中在行善上做了多少,无论他一贯的行为方式如何,如果此刻他人需要帮助,他并不能说由于他已经在行善上做得够多,现在他帮助他人就成为超出义务的行动。
在这种意义上,前述希尔、海德等学者用不完全的义务解释超出义务的行动就是成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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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康德并不否认,同样是履行行善的义务,一些行动比起另一些来更加值得称赞、行善者在道德上也更加高尚。例如,如果一个人需要克服很多困难,却仍然自己默默地承担起行善的义务以帮助他人免除灾祸,这样的人比一个富有的、不需要克服什么困难就可以行善的人,其行动就更值得称赞、更加高尚。需要注意的是,尽己所能地帮助身处困境的人也是有限度的,它并不意味着一个人应当完全置自己的幸福与处境于不顾而帮助他人。对此,康德说,“人们在行善时使用自己的能力应该到多大程度呢? 毕竟不应当到最终自己也会需要他人行善的地步。” (同上,第 231 页) 因此,在康德这里,虽然克服困难而履行行善的义务值得肯定,但一个人在行善时不应使自己也陷入困境而需要别人的帮助。不加限制地舍己为人并不那么值得提倡。事实上,康德在 《实践理性批判》 中举的一个例子也可以说明这一点。在那里,他说,“有人冒着最大的生命危险力图从沉船中救人,如果他最终为此丧失了自己的生命,他的这种行动虽然一方面被算作义务,但另一方面,并且绝大部分也被当做有功的行动来评价,但我们对于这个行动的尊重就由于对自己的义务这一概念在这里似乎遭到了某种损害而受到很大削弱。” (康德,2003 年,第 214 页) 这个例子说明,我们拥有对自己的义务,有义务保存自身,我们在履行其他义务时不应该置这种义务于不顾。冒着生命危险力图救人固然高尚,但不应到为此丧失自己生命的程度。康德提示我们,我们不应盲目称赞或崇拜那些一般被称为高尚的行动,而应考虑到行为者是否恰当地履行了义务。回到我们在这里所讨论的话题,在行善以促进他人的幸福方面,我们做得再多,都仅仅只是做了义务所要求的,而算不上是超出义务的;同时,这一义务也并不要求我们舍己为人。不顾自己的能力和处境而帮助他人是不可取的,因为我们对自己的义务同样不可忽视。考虑到这一点,我们可以说,当麦卡蒂指出不完全的义务应该有不确定的界限时,他的观点是合理的。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当一个人超出这一不确定的界限而行动时,其行动就具有了更高的价值、应受更高的称赞,因为超出这一界限而行动可能恰恰忽视或违背了其他义务。我们看到,在康德这里,在促进他人的幸福方面,对不完全的义务的履行并不是超出义务的行动。
如果说行善以促进他人的幸福这种不完全的义务还有不确定的界限,那么, 相比之下,在促进自身的完善 (特别是道德上的完善) 方面,我们的义务就是完全没有界限的。我们在任何时候都很难说我们已经在促进自身道德的完善上做到了最好,不能做得更多或更好了。康德认为,在促进自己的道德完善性方面,义务意向的圣洁性与道德上的完善性是人应该追求的目标, 表现为 “你们要圣洁”和 “你们要完善” 的诫命。(参见康德,2013 年,第224 页) 人有义务纯正自己的道德意向,使法则独自就成为动机,从而使行动不仅是合乎义务的, 而且是出自义务而作出的;同时,人有义务追求道德上的完善性, 履行自己的全部义务并最终完全实现整个道德目的。在康德看来,“这种对自己的义务是一种在性质上狭义的和完全的义务,尽管在程度上是一种广义的和不完全的义务,这是由于人性这意味着,无论一个行为者在以往的行动中在行善上做了多少,无论他一贯的行为方式如何,如果此刻他人需要帮助,他并不能说由于他已经在行善上做得够多,现在他帮助他人就成为超出义务的行动。在这种意义上,前述希尔、海德等学者用不完全的义务解释超出义务的行动就是成问题的。的脆弱”。(康德,2013年,第 224 页) 这表明人在促进自己的道德完善方面的义务是很严格的。只是由于人的特殊本性,“要圣洁” “要完善” 的义务才在一定程度上为人留下了活动的空间,但这并不意味着人能够在达到某一界限之后就可以自以为做到了义务所要求的,从而停止道德上的努力。在纯正自己的道德意向和追求道德完善方面,人对义务的遵循永远只能在于不断的进步。
究其原因,这是因为人性中具有趋恶的自然倾向,它们是人遵循善的法则的障碍,且这种障碍是人自由地招致的、不可根除的。(参见康德,2012 年,第 23 - 36 页) 尽管这样, “我们应当成为更善的人” 仍然是对我们的命令。我们有义务重建自己身上向善的原初禀赋,建立道德法则作为我们所有准则的最高根据的纯粹性,首先通过人的意念中的一场革命、通过心灵的转变来成为一个新人。但对处于感性世界的人来说,由于趋恶倾向是无法根除的,人就只能与这种趋恶倾向做不停顿的斗争,通过不断的践履和转变而走在一条从恶向善不断进步的道路上。(同上,第42 - 51 页) 这样,对人来说,道德上的圣洁和完善就是一个需要永远追求却永远无法达到的目标。促进自己道德上的完善之所以是一种不完全的义务,恰恰是因为在这一方面,义务所要求我们做的不可能有任何界限——无论是确定的界限, 还是不确定的界限。我们永远只能走在一条不断追求自身道德完善的路上,不可能超出义务的要求而作出任何称得上有功德的事。正如巴伦 (M. Baron) 所指出的,“因为我们有义务在道德上改善自己,因为我们没被允许对我们的品格感到自满,我们就不能以为不完全的义务允许某一高度, 超过了这一高度后, 我们在这方面做得更多就成了超出义务的。” (Baron, 1995, p. 42)
总的来说,虽然不少研究者试图将康德哲学中对不完全的义务的履行与超出义务的行动相联系,但这些尝试都是不成功的。在促进他人的幸福方面,虽然义务所要求的可能有某种不确定的界限,但超出这一界限而行动却不一定是值得称赞的,反而可能违背了其他义务;而在促进自身的完善方面,义务所要求的没有任何界限,人永远只能走在一条自我完善的路上,人在这方面做得再多也仅仅是义务。因此,对不完全的义务的履行,不能被解释为超出义务的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