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哲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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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学源 | 康德伦理学与超出义务的行动

哲学研究  · 公众号  ·  · 2025-01-17 20:32

正文

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主办

康德伦理学与超出义务的行动

胡学源 | 文

作者简介:胡学源,湖南娄底人,武汉大学哲学博士,湖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为德国古典哲学、西方伦理学。主持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康德归责思想研究”,在《哲学研究》《世界哲学》《哲学与文化》《道德与文明》等刊物发表论文数篇,部分论文被人大复印资料《外国哲学》《伦理学》全文转载。


摘  要: 超出义务的行动是指并非人们在道德上应当做、但通常受到极高赞赏的、道德上善的行动。康德伦理学是否容纳超出义务的行动,这在康德学界引发了很多争论。本文认为,以往研究者们将超出义务的行动与康德伦理学中不完全义务相联系的策略是成问题的,康德伦理学并没有为超出义务的行动留下空间。这是因为在康德看来,道德法则要求人出于义务而遵守;并且,人在履行不完全的德性义务方面没有界限,不能比义务所要求的做得更多。康德伦理学的这一特点恰恰在指导人的道德生活、促进人的道德完善方面具有重要意义;相反,隐藏在超出义务的行动后的预设却需要进一步反思。

关键词: 康德;超出义务的行动;不完全义务;道德完善

无论是在日常的道德生活中还是在严肃的道德思考中,人们都认为存在这样一类行动:它们并不是道德义务的要求,但却是道德上善的,并且作出这类行动的人通常会受到很高的赞赏。这类行动在伦理学中被称为“超出义务的行动”(supererogation/supererogatory action)。很多研究者认为,超出义务的行动在道德生活中是实实在在存在的,一种完整的、充分的道德理论应为这类行动留下空间并给予其独特地位,但用义务穷尽道德行动整个领域的理论,则无法解释超出义务的行动。(cf. Heyd, 1982, pp.3-10)康德伦理学以义务论著称,它是否为超出义务的行动留下了空间,这在康德学界引发了很多争论。以希尔(T.E.Hill)为代表的一些康德学者试图联系康德伦理学中的不完全义务以说明康德承认存在超出义务的行动,(cf. Hill, 1971, pp.55-76; 2002, pp.201-243)但这一策略却受到了巴伦(M. Baron)、蒂默曼(J. Timmermann)等研究者的反对。(cf. Baron, 1987, pp.237-262; 1995, pp.21-81; Timmermann, pp.9-27)在这些已有研究的基础上,本文首先分析超出义务的行动及其特点,然后论证康德伦理学并没有为超出义务的行动留下空间。随后,本文将进一步表明,康德伦理学的这一特点恰恰在指导人的道德生活和促进人的道德完善方面具有重要意义,而隐藏在超出义务的行动后的预设却需要进一步反思。


一、超出义务的行动及其特点

一般的道德理论将行动分为三类,即应当做的、被禁止的和被允许的行动。然而,厄姆森 ( J.O. Urmson) 认为, 这种区分 “完全不能充分反映道德生活的现实”。(Urmson, pp. 198 - 199) 特别地,他指出,这种三分法不能涵盖或解释圣人般的(saintly)和英雄式的(heroic)行动,而这类行动在我们的道德生活中占据重要位置。圣人般的和英雄式的行动是 “远远超过一个人义务的界限的”(Urmson, p. 201),它们并不是人们应当做的,不是被禁止的,也不能仅仅归为被允许的行动。厄姆森之后,相关问题的研究者将这类以圣人般的和英雄式的行动为典型代表的、超过义务界限的行动,称为“超出义务的行动”[页下注:从拉丁词源上考察,超出义务的行动(supererogation)指的是支付的比应当支付或赔付的更多(supererogare)。从历史上看,这一概念在罗马天主教传统教义中产生,后来在宗教改革中受到路德宗和加尔文宗的激烈批判。罗马天主教传统教义对诫命(precepts)和劝告(counsels)进行了区分,前者常用严格的命令表达,不得违背;而后者则给人留下了自由选择和行动的空间,只是劝告、忠告或建议。按照天主教教义,如果一个人的善行远远超出自己得救所需要做的,是超功德的(super-meritorious),其善行就可帮助他人得救。这一教义在一定程度上为中世纪后期教廷贩卖赎罪券、信徒购买赎罪券以期免除罪责的行为提供了理论支持。在宗教改革中,这一承认超功德行动的教义受到猛烈批判。在得救问题上,新教(特别是路德宗)强调信仰和恩典,而非善功,没有人能够凭着善功得救、没有人的善行能够超出自己得救所需要的范围。正因为如此,宗教改革之后,超出义务的行动的重要性就未被过分强调了。(cf. Heyd, 1982, pp. 13-34)]。


虽然不同的研究者对超出义务的行动作出了不同解释, (cf. Chisholm, pp. 98 - 113; Clark, pp. 23 -33; Heyd, 1982, pp. 1 -3) 但他们在这些方面达成了共识,即:超出义务的行动是超出义务的要求、做不属于自己义务范围内的事。这样的行动既不是义务所要求的、也不是被义务所禁止的;它们是可选择的,我们可以选择做或不做,别人不能合理地要求我们这样做,我们不这样做也不应受到批评或惩罚:但是,超出义务的行动并不是道德上无意义的或中立的,而是道德上好的或善的,甚至当一个人作出了超出义务的行动时,他应当受到很高的评价和赞赏。厄姆森在 《圣人与英雄》 ( Saints and Heroes) 一文中讨论的圣人般的和英雄式的行动,就是这种超出义务的行动的典型代表。[页下注:厄姆森的这篇文章将超出义务的行动又一次带进了人们的视野,但与宗教改革前的讨论背景不同,当代研究者们着眼的不是宗教教义与信仰问题,而是伦理问题。(cf. Urmson, pp. 198-216)]虽然厄姆森在该文中并没有用“超出义务的” 来描述这类行动, 但他明确地说这类行动“远远超过一个人义务的界限”。(Urmson, p. 201) 厄姆森举例说,医生志愿去疫情严重的城市服务、士兵为了保护战友用自己的身体迎向手榴弹,这些行动都是超出义务界限的圣人般的或英雄式的行动。


虽然超出义务的行动是道德上善或好的、值得称赞的,但它们并不是我们道德上应当去做的,我们并没有义务超出义务的要求去行动。例如,当一个遥远的城市或国家遭受严重的疫情时,处于安全地带的医生们并没有义务去疫情严重的城市或国家服务。当医生们甘冒巨大的危险志愿去疫区服务时,他们超出了自身的义务而行动,这种英雄式的行动理应受很高的赞赏。但是,这并不是医生们有义务应当去做的,他们并没有义务冒巨大危险去疫区服务,他们不这样做也不应受到谴责。[页下注:如果我们认为“凡是道德上善的,就是道德上应当做的;如果一个人没有做道德上应当做的,就应当受到谴责”,就会导致道德绑架。新近,苏德超和陈艳波对道德绑架问题进行了深刻讨论。(参见苏德超,第25-36页;陈艳波,第37-47页)]当然,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单从行为者自身的角度来说,他们在超出义务而行动时也能会把这样行动当作义务,当作他们义不容辞的事, 而当他们未能那样行动时,虽然他人不能谴责他们,他们自己也会责备自己。然而,在厄姆森看来,虽然行为者自身可能把超出义务的行动当作义务,但这并不意味着这样去行动就是义务。行为者可以这样要求自己,但他人不能合理地对其作出这种要求,且行为者也不能将如此行动作为义务加诸他人。换言之,超出义务的行动并不是义务,并不是我们有义务应当去做的;它们虽然是道德上善的、值得称赞的,但我们不这样做也不应受到谴责。(cf. ibid. , pp. 203 - 204) 奇泽姆 (R. Chisholm) 将这种超出义务的行动,称作“非义务性善行” ( non-obligatory well-doing)。(Chisholm, p. 101)


很多研究者致力于说明,既然超出义务的行动在道德生活中是实实在在存在的,那么一个完整、充分的道德理论就应当为这类行动留下空间或给予其独特的地位。除了厄姆森所说的圣人般的和英雄式的行动,海德 (D. Heyd) 还将行善(慈善、慷慨)、志愿服务、超出义务的克制、宽恕与原谅等都作为超出义务的行动的典型事例,这类行动在道德生活中确实存在并占据重要地位。( cf. Heyd,1982, pp. 142 - 164) 海德指出,“超出义务的行动是一类值得对其进行道德考察的特殊的、确定的道德行动,我们既有理论的理由也有道德的理由将这类行动归入一个独立的类别。” ( Heyd, 1982,p. 1) 在他看来,检验一个道德理论是否充分的标准之一就是看其如何处理超出义务的行动,一个用义务穷尽道德行动的整个领域的理论无法解释超出义务的行动。(cf. ibid. , pp. 3 - 10) 类似地,厄姆森也强调,一个完整的道德理论应该划分两个领域,第一个领域事关绝对的义务,人们可以像被要求偿还债务那样被要求按照义务而行动,不按照义务行动是行事不义,应受责难;而第二个领域与义务无关,这样的行动具有道德价值,行为者可能被号召去如此行动,但是它们不能被作为义务要求于人,不这样行动的人也不能被认为是做了错事。( cf. Urmson, p. 208) 在厄姆森看来,传统的道德理 论都没能涵盖道德行动的这两个领域, 没有为圣人般的和英雄式的、只能被提倡和鼓励而不能被作为义务要求于人的行动留下空间。 特别是,以义务论著称的康德伦理学没有为超出义务的行动留下空间,这构成康德伦理学的一个严重问题。 (ibid. , pp. 206 - 207)


不完全的义务与超出义务的行动

面对康德伦理学没有为超出义务的行动留下空间这一质疑,一些研究者试图为康德进行辩护,以说明康德伦理学中也存在超出义务的行动。这些辩护策略通常将超出义务的行动与康德伦理学中不完全的义务相联系,,试图说明在某些情况下,人们对不完全义务的履行超出了严格义务的界限。在本节中,我们将分析表明,履行不完全义务的行动并不能等同于超出义务的行动,因此以往试图结合不完全的义务为康德进行辩护的策略是成问题的。


康德在其义务学说中区分了完全的义务与不完全的义务、法权义务与德性义务、狭义的义务与广义的义务。按照一种不严格的划分,法权义务是完全的、狭义的义务,而德性义务是不完全的、广义的义务。[页下注:在讨论德性义务与法权义务的区分时,康德明确说过“惟有不完全的义务才是德性义务”“法权义务是狭义的义务”。(康德,2013年,第174-175页)由此,我们认为德性义务是不完全的义务,同时也是广义的义务,而法权义务是狭义的义务,同时也是完全的义务。但之所以说对义务的这种划分和对应是不严格的,是因为康德明确将对自己的某些义务(如不自杀、不自取其辱、不说谎等)归为了完全的义务,但同时它们又不是法权义务,而是德性义务。在这个问题上,希尔和舒远招对不完全义务与完全义务、德性义务与法权义务的区分和解释值得参考。(cf.Hill, 1971, pp. 55-76;参见舒远招,第55-74、268页)]完全的义务是严格的义务,它对人具体应当如何行动提出要求,不那样行动就是对完全义务的违背。例如, 不说谎是一种完全的义务,如果一个人说了谎,其行动就违背了完全的义务。相比之下,不完全的义务只规定人应该采纳某种行动的准则或目的, 而对人具体应当如何行动没有作出明确要求。例如,促进自己的完善和促进他人的幸福都是不完全的义务,在这两方面,义务只要求我们将自己的完善和他人的幸福作为目的纳入行动的准则,而没有明确地规定我们应该在行动中怎样做、做多少、什么时候做。同时,对于不完全的德性义务, 只能有内在的自我强制,他人不能外在地强制我们去遵循这种义务。


不完全的义务的上述特点似乎将它们与超出义务的行动联系起来,因为按照我们前面的讨论,超出义务的行动就是行动者自己可能将其视作义务而行动,但他人却不能将其视作义务而要求别人去行动。很多研究者也正是基于这个思路,试图说明康德伦理学为超出义务的行动留下了空间。例如, 希尔就是这种解释的代表。根据希尔的解释,超出义务的行动可以被看作履行广义的不完全义务的一类行动,它们满足以下条件:(a) 通过广义的不完全的义务原则受到称赞;(b) 以义务感为动机 (或者可能是,以对道德理由的敬重为动机);(c) 既不被另一种更加严格的义务所禁止,也不被另一种更加严格的义务所要求;(d) 在这种情境下,没有某种更加严格的义务要求行为者做另外的事,而且,行为者至少拥有另外的一个选择,这一选择既不被更加严格的义务所禁止,也不被其他广义的义 务原则所称赞;(e) 在以往的行动中,行为者已经采纳了相关的广义的不完全义务的原则,并且曾经常持续地按照那种原则而行动。 (cf. Hill, 1971, p. 71) 综合希尔给出的这些条件,我们看到在康德伦理学的框架下,有一些道德上善的行动被不完全的义务所提倡,而考虑到行为者一贯的道德的行为方式和具体的情境,这样的行动并不作为严格的义务而被要求于行为者,同时也没有被禁止,因而行为者可以自由地选择做或不做这样的行动,它们是可选择的道德上的善。 而这恰恰就是超出义务的行动所具有的特点。 这样,康德伦理学似乎为超出义务的、有功德的行动留下了空间。


除希尔外,还有不少学者试图将履行不完全义务与超出义务的行动相联系。例如,海德指出,广义的、不完全的义务仍然是一种义务,我们不能完全置这种义务于不顾,而只有选择在何种情况下履行不完全的义务、在履行义务时做多少和做到什么程度的自由;而在履行不完全的义务时,我们可以明显地作出超出义务的行动。他举例说,如果行动 x 和行动 y 都同等地是对某种不完全的义务 D 的履行,那么,行动者践行 x 或者 y 都只是义务,无论他做 x 还是 y,都没有超出义务。然而,如果行动者既做 x 也做 y,这样的行动很明显是值得赞赏的, 可以被当作是超出义务的行动。(cf. Heyd, 1980,p. 317) 类似地,麦卡蒂 (R. McCarty) 认为,虽然康德明确表示履行不完全的义务没有确定的界限(determinate limits),但不完全的义务却总有不确定的界限 (indeterminate limits)。不完全的义务没有确定的界限,意味着我们不能确切地指出行为者应该在履行不完全的义务方面做多少,不能确切地指出超出哪一界限就不再是不完全义务的要求,正如我们不能确切地指出一个人脱发到何种程度就成了秃头。但是,某些英雄式的行动很明显地超出了不完全义务的合理界限,就像有些人很明显是秃头一样。因此,不完全的义务有着不确定的界限,超出这一界限的行动就可以被看作超出义务的行动。(cf. McCarty, pp. 43 - 52) 同样,按照艾森伯格 (P. Eisenberg) 的解释,人们对康德所谓的不完全义务的履行就是一般意义上的超出义务的行动,只是康德将这种超出义务的行动也当作了义务。(cf. Eisenberg, pp. 255 - 269)


在笔者看来,上述尝试都是成问题的。在履行不完全的义务方面,无论我们做多少,都只是做了义务所要求我们做的,称不上超出义务的行动。我们有义务将自身的完善和他人的幸福作为我们的目的,有义务在行动中尽己所能促进自身的完善和他人的幸福。在这两方面,我们都不能超出义务的界限、做得比义务所要求的更多。


首先,在促进他人的幸福方面,我们做得再多,都很难说超出了义务的界限。例如,在康德看来,“行善,即尽自己的能力帮助身处困境的其他人得到他们的幸福,对此并不希冀某种东西,这是每个人的义务。” (康德, 2013 年,第 230 页) 行善是一种不完全的、对他人的德性义务,这一义务并没有明确规定我们应该如何帮助身处困境的人,也没有明确规定我们在帮助他人时应该尽自己的能力到何种程度。但是,也正是因为这样,一个人尽己所能帮助他人,无论他多么慷慨、在这方面做得多么好,都只是对行善义务的履行,并没有超出义务。并且,康德明确表示,由于行善者对他人行善时所表现出的慷慨都毕竟是对他人的贬抑,所以,“通过一种把这种善行要么表现为纯然本分,要么表现为微不足道的帮助,来免除接受者的自卑,并且维护他的自尊心,就是义务。” (康德2013 年, 第 226 页) 虽然一个人在履行行善义务的同时也使受惠者承担了责任 (他有感激行善者的义务),因而受惠者不能将这样的行动当作行善者应履行的义务,但这仅仅只是对受惠者而言的。 行善者自身并不能将此当作超出义务的行动, 而应当将其当作自己应尽的义务,也只有当其出于义务、尽己所能行善时, 其行动才具有真正的道德价值。 [页下注: 这意味着,无论一个行为者在以往的行动中在行善上做了多少,无论他一贯的行为方式如何,如果此刻他人需要帮助,他并不能说由于他已经在行善上做得够多,现在他帮助他人就成为超出义务的行动。 在这种意义上,前述希尔、海德等学者用不完全的义务解释超出义务的行动就是成问题的。 ]


当然,康德并不否认,同样是履行行善的义务,一些行动比起另一些来更加值得称赞、行善者在道德上也更加高尚。例如,如果一个人需要克服很多困难,却仍然自己默默地承担起行善的义务以帮助他人免除灾祸,这样的人比一个富有的、不需要克服什么困难就可以行善的人,其行动就更值得称赞、更加高尚。需要注意的是,尽己所能地帮助身处困境的人也是有限度的,它并不意味着一个人应当完全置自己的幸福与处境于不顾而帮助他人。对此,康德说,“人们在行善时使用自己的能力应该到多大程度呢? 毕竟不应当到最终自己也会需要他人行善的地步。” (同上,第 231 页) 因此,在康德这里,虽然克服困难而履行行善的义务值得肯定,但一个人在行善时不应使自己也陷入困境而需要别人的帮助。不加限制地舍己为人并不那么值得提倡。事实上,康德在 《实践理性批判》 中举的一个例子也可以说明这一点。在那里,他说,“有人冒着最大的生命危险力图从沉船中救人,如果他最终为此丧失了自己的生命,他的这种行动虽然一方面被算作义务,但另一方面,并且绝大部分也被当做有功的行动来评价,但我们对于这个行动的尊重就由于对自己的义务这一概念在这里似乎遭到了某种损害而受到很大削弱。” (康德,2003 年,第 214 页) 这个例子说明,我们拥有对自己的义务,有义务保存自身,我们在履行其他义务时不应该置这种义务于不顾。冒着生命危险力图救人固然高尚,但不应到为此丧失自己生命的程度。康德提示我们,我们不应盲目称赞或崇拜那些一般被称为高尚的行动,而应考虑到行为者是否恰当地履行了义务。回到我们在这里所讨论的话题,在行善以促进他人的幸福方面,我们做得再多,都仅仅只是做了义务所要求的,而算不上是超出义务的;同时,这一义务也并不要求我们舍己为人。不顾自己的能力和处境而帮助他人是不可取的,因为我们对自己的义务同样不可忽视。考虑到这一点,我们可以说,当麦卡蒂指出不完全的义务应该有不确定的界限时,他的观点是合理的。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当一个人超出这一不确定的界限而行动时,其行动就具有了更高的价值、应受更高的称赞,因为超出这一界限而行动可能恰恰忽视或违背了其他义务。我们看到,在康德这里,在促进他人的幸福方面,对不完全的义务的履行并不是超出义务的行动。


如果说行善以促进他人的幸福这种不完全的义务还有不确定的界限,那么, 相比之下,在促进自身的完善 (特别是道德上的完善) 方面,我们的义务就是完全没有界限的。我们在任何时候都很难说我们已经在促进自身道德的完善上做到了最好,不能做得更多或更好了。康德认为,在促进自己的道德完善性方面,义务意向的圣洁性与道德上的完善性是人应该追求的目标, 表现为 “你们要圣洁”和 “你们要完善” 的诫命。(参见康德,2013 年,第224 页) 人有义务纯正自己的道德意向,使法则独自就成为动机,从而使行动不仅是合乎义务的, 而且是出自义务而作出的;同时,人有义务追求道德上的完善性, 履行自己的全部义务并最终完全实现整个道德目的。在康德看来,“这种对自己的义务是一种在性质上狭义的和完全的义务,尽管在程度上是一种广义的和不完全的义务,这是由于人性这意味着,无论一个行为者在以往的行动中在行善上做了多少,无论他一贯的行为方式如何,如果此刻他人需要帮助,他并不能说由于他已经在行善上做得够多,现在他帮助他人就成为超出义务的行动。在这种意义上,前述希尔、海德等学者用不完全的义务解释超出义务的行动就是成问题的。的脆弱”。(康德,2013年,第 224 页) 这表明人在促进自己的道德完善方面的义务是很严格的。只是由于人的特殊本性,“要圣洁” “要完善” 的义务才在一定程度上为人留下了活动的空间,但这并不意味着人能够在达到某一界限之后就可以自以为做到了义务所要求的,从而停止道德上的努力。在纯正自己的道德意向和追求道德完善方面,人对义务的遵循永远只能在于不断的进步。


究其原因,这是因为人性中具有趋恶的自然倾向,它们是人遵循善的法则的障碍,且这种障碍是人自由地招致的、不可根除的。(参见康德,2012 年,第 23 - 36 页) 尽管这样, “我们应当成为更善的人” 仍然是对我们的命令。我们有义务重建自己身上向善的原初禀赋,建立道德法则作为我们所有准则的最高根据的纯粹性,首先通过人的意念中的一场革命、通过心灵的转变来成为一个新人。但对处于感性世界的人来说,由于趋恶倾向是无法根除的,人就只能与这种趋恶倾向做不停顿的斗争,通过不断的践履和转变而走在一条从恶向善不断进步的道路上。(同上,第42 - 51 页) 这样,对人来说,道德上的圣洁和完善就是一个需要永远追求却永远无法达到的目标。促进自己道德上的完善之所以是一种不完全的义务,恰恰是因为在这一方面,义务所要求我们做的不可能有任何界限——无论是确定的界限, 还是不确定的界限。我们永远只能走在一条不断追求自身道德完善的路上,不可能超出义务的要求而作出任何称得上有功德的事。正如巴伦 (M. Baron) 所指出的,“因为我们有义务在道德上改善自己,因为我们没被允许对我们的品格感到自满,我们就不能以为不完全的义务允许某一高度, 超过了这一高度后, 我们在这方面做得更多就成了超出义务的。” (Baron, 1995, p. 42)


总的来说,虽然不少研究者试图将康德哲学中对不完全的义务的履行与超出义务的行动相联系,但这些尝试都是不成功的。在促进他人的幸福方面,虽然义务所要求的可能有某种不确定的界限,但超出这一界限而行动却不一定是值得称赞的,反而可能违背了其他义务;而在促进自身的完善方面,义务所要求的没有任何界限,人永远只能走在一条自我完善的路上,人在这方面做得再多也仅仅是义务。因此,对不完全的义务的履行,不能被解释为超出义务的行动。



康德伦理学为什么没有为超出义务的行动留下空间?

上一节的讨论表明,人们履行不完全义务的行动不能被解释为超出义务的行动。在这一节里,我们将进一步指出,康德伦理学没有为超出义务的行动留下空间的根本原因在于:在康德这里,道德法则对人来说永远是一条义务的法则,只有出于义务的行动才具有真正的道德价值,才真正是道德上善的行动,人不能妄想超出义务的要求而作出任何具有道德价值的行动。


义务概念在康德伦理学中的重要性毋庸置疑。在《道德形而上学奠基》中,康德指出符合义务的行动,只有当它们出自义务而非同时也出自直接的倾好而作出时,行动的准则才具有道德内容,行动才具有道德价值;并且,一个出自义务的行动的道德价值,不在于其由此应当实现的意图,而在于该行动被决定时所遵循的准则;最后,义务是出自对法则的敬重的行动的必然性。(参见康德,2005年,第403-408页)道德法则是由有理性的存在者的意志自己给予自己的,但人的意志就自身而言并不必然使其准则与这条法则一致;因此,按照法则行动的必然性,对人而言就具有实践上的强制性,表现为义务。


对人来说,要使行动具有道德性,不仅要使行动与法则一致,还要使行动的准则与法则一致,出于义务、出于对法则的敬重而行动。康德强调,“在一切道德评判中最具重要性的就是以极大的精确性注意到一切准则的主观原则,以便把行动的一切道德性建立在其出于义务和出于对法则的敬重的必然性上……对于人和一切被创造的理性存在者来说,道德的必然性都是强迫,即责任,而任何建立于其上的行动都必须被表现为义务,而不是被表现为已被我们自己所喜爱或可能被我们自己喜爱的做法。”(康德,2003年,第111-112页)人不是完全的理性存在者,其意志不具有神圣性。人的意志不可避免地受到感性倾好的影响,可能被诱惑去违背道德法则,因而人的意志所采纳的准则并不会自发地与道德法则一致。因此,对人这种有限的理性存在者来说,道德法则永远只能是一条义务的法则、道德强迫的法则,是人通过对法则的敬重并出于对自己义务的敬畏而规定其行动的法则。(参见同上,第112页)


康德强调,我们永远置身于理性的命令下,道德法则对人来说永远只能表现为具有强制性的义务。任何企图超越人的本性、置义务的观念于不顾、幻想不听从任何命令而道德地行动的做法都是危险的,是道德上的狂热。(同上,第117-118页)在人这里,道德法则减弱并消除自大,使人谦卑,从而成为意志的规定根据,唤起敬重。对道德法则的敬重是唯一的、无可怀疑的道德动机。人在任何时候都只能怀着对道德法则的敬重,战战兢兢地努力使自己的意志与道德法则协调一致,而不能企图摆脱人的感性本性像最高的存在者那样使意志自发地与道德法则相一致。人的行动要具有道德性,其意志的准则任何时候都只能建立在道德强迫上,建立在对道德法则的敬重之上。对此,康德强调,“人类(按照我们的一切洞见也包括任何有理性的被造物)所立足的德性层次就是对道德律的敬重。使人类有责任遵守道德律的那种意向就是:出于义务,而不是出于自愿的好感,也不是出于哪怕不用命令而自发乐意地从事的努力,而遵守道德律,而人一向都能够处于其中的那种道德状态就是德行,也就是在奋斗中的道德意向,而不是自以为具有了意志意向的某种完全的纯洁性时的神圣性。”(康德,2003年,第115-116页)如果人置义务观念于不顾,妄想遵从道德法则对自己不再是义务、动机不再是对法则的敬重,从而使内心具有更加高贵、更加崇高、更加慷慨的情绪,把本来是义务的行动当作他们的功德,这就纯粹是道德上的狂热和自大的膨胀。(参见费尚军,第54-60页)


根据上面的说明,我们发现在康德这里,道德法则对人来说永远表现为义务的法则,而真正具有道德价值的行动永远只能是出于义务、出于对道德法则的敬重而作出的。因此,康德道德哲学并没有为所谓“超出义务的行动”留下空间。对人来说,超出义务的要求而道德地行动意味着超越人的感性本性而使意志自然而然地与道德法则协调一致,这时道德法则对人来说就不再是强迫的义务法则,人的动机也不再是对道德法则的敬重。然而,在康德看来,这对于作为有限理性存在者的人来说是不可能的。人所能够处于的道德状态,就是按照道德法则的要求,出于义务、出于对法则的敬重而行动;并且,这是需要人不断努力、不断追求的目标。在康德看来,对于那些行为者冒着极大的危险、付出巨大的牺牲而作出的行动,只有当我们能够猜测行为者是出于义务、出于对法则的敬重而行动时,我们才能将其称赞为高贵的和崇高的行动,但它们并不是超出义务的。如果我们要把这样的行动作为仿效的榜样介绍给他人,那么绝对必须用对义务的敬重当作动机,而不能当作功德自夸。(参见康德,2003年,第116-117页)


总而言之,在康德这里,道德法则要求人出于义务而遵守,人不能妄想超出义务的要求而作出任何具有道德价值的行动。这一点使得康德伦理学从根本上没有为超出义务的、道德上善的行动留下空间。


进一步的回应与反思

前两节的讨论表明,康德伦理学没有为超出义务的行动留下空间。如果真的像厄姆森和海德所说的那样,一种完整的、充分的道德理论需要给这类超出义务的行动以独特地位,那么,没有为其留下空间就会对康德伦理学形成严重挑战。因为这似乎意味着,康德伦理学将我们通常认为的分外之事都纳入了义务的范围,像厄姆森所说的那种圣人般的或英雄式的行动在康德这里也成了每个人都有义务应当去做而不这样做就会受到谴责的行动。这样,康德伦理学就对人提出了过高的道德要求,显得非常严苛,甚至不合情理。


但如果正如前文讨论所表明的,康德伦理学没有为超出义务的行动留下空间,那么其招致质疑和挑战也是很自然的。厄姆森等学者之所以强调超出义务的行动的重要性,事实上就是因为在他们看来,并非所有的道德上善的行动都能够作为义务要求于人,有些行动远远超出了义务的界限,一个人不这样做也不应受到谴责。例如,在遥远的城市或国家遭受严重的疫情时,那些义无反顾地奔赴抗疫一线的医生和护士超出了自身的义务而行动,他们的行动体现了崇高的自我牺牲精神,值得赞誉;同时,我们也不能谴责那些未能自愿去疫区服务的医务人员,因为他们虽然没有作出超出义务的行动,但他们仍然坚守自己的岗位、做到了自己的本分。如果康德伦理学没有为超出义务的行动留下空间,它似乎就不能处理这些通常被当作“远远超出一个人义务界限的”圣人般的或英雄式的行动,也不能给那些未能作出这些高尚行动的人以恰当的道德评价。


让我们结合康德文本回应上述质疑和挑战。我们会发现,虽然康德伦理学没有为超出义务的行动留下空间,但它却仍然能给那些高尚的、需要极大自我牺牲精神的行动以恰当的道德评价。并且,康德伦理学中不存在超出义务的行动,这在一定程度上恰恰构成它在指导人的道德生活、促进人的道德完善方面的一个独特贡献。相反,隐藏在超出义务的行动后的预设还需要进一步反思。


首先,康德并不否认,我们的道德生活中存在着一些值得称赞的高尚的行动;只是在康德看来,如果这些值得称赞的高尚的行动要具有真正的道德价值,它们就不可能是超出义务、可以以功德自居的行动。恰恰只有那些出于义务、出于对道德法则的敬重而作出的符合道德法则的行动,才是真正值得称赞的行动;但它们不是功德,不能作为功德被归于行为者。康德表示,“对那些从中放射出伟大、无私和富于同情心的意向和人性之光的行动加以赞扬是完全可取的。但我们在此必须注意的,与其说是灵魂的高迈,不如说是对义务的由衷的服从,前者是转瞬即逝和暂时的,对后者却可以指望有一个更长久的印象,因为它具有原理(前者则只具有激动)。”(康德,2003年,第210页注)在他看来,在那些伟大的、高尚的、无私的、受到钦佩的行动中,正是行为者对道德法则的敬重和对义务的遵循才使它们在目击者的内心产生最大的力量和影响。对此,他说,“在那种受到钦佩的行动中,如果行动由以发生的动因是对自己的义务的尊重,那么正是这种对法则的敬重,而绝不是对有关慷慨大度和思维方式高尚可嘉的那种自以为是的看法的要求,恰好会对目击者的内心产生最大的力量,所以是义务,而不是功劳,才不仅必然会对内心有最确定的影响,而且如果它在自己的不可侵犯性的光辉中被表现出来,也必然会对之有最透彻的影响。”(同上,第212页)道德法则要求人出于义务而遵守,做道德法则所要求的事对人来说永远只是义务与本分,而真正具有道德价值的行动也恰恰是那些出于义务、出于对道德法则的敬重而作出的行动,而不是那些野心勃勃的人自以为超出了义务的要求而作出的、所谓高尚或慷慨的行动。


其次,厄姆森等学者之所以强调超出义务的行动的重要性,是因为他们接受了关于义务概念的这样一些预设:在道德生活中,义务都是外在地强加于人的、是能够像人被要求偿还债务那样强制地要求人必须履行的;我们能够作为道德义务要求于人的,必须是在普通人的能力范围之内的,义务的要求不能太多、不能太高;如果我们将义务的标准和要求设定得太高,那么,违背义务也就司空见惯,人们也将由于要求难以达到而不再将履行义务当一回事。在这种意义上,道德义务与法律的要求是类似的,人们总是在压力之下履行义务,违背这些义务就应受责难。(cf. Urmson, pp.208-214)诚然,如果对义务作以上这种狭义的、最小限度的理解,那么在义务领域之外,人理应有自由选择做一些更高尚的事,如慷慨地帮助他人而不求回报。同时,圣人般的或英雄式行动,并不是普通人有义务应当去做的,不能作为义务要求于人,我们不能要求人人都成为圣人或英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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