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一
“林光互补”新政中,提出哪些建设要求?
问题二
“草光互补”新政中,提出哪些建设要求?
问题
三
关于光伏、风电项目用地中,哪些区域是临时用地?
问题四
项目开发时,如临时用地涉及基本农田、林地、草地等特殊地类,应当关注哪些审批事项?
问题五
项目建设临时占用林地、草地,应关注哪些费用?
问题六
新能源项目取得临时用地手续后,在利用临时用地进行后续开发和运营的过程中,还需要关注哪些事项?
问题七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河湖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下发后对新能源项目选址有哪些影响?
问题八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河湖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下发后,涉水新能源项目的可建设区域及洪评要求有哪些?
问题九
什么是机场净空保护区?净空保护区的范围如何界定?
问题十
如新能源项目位于机场净空保护区,应取得哪些审批手续?
问题一
在新能源项目中,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否影响施工合同的效力?
问题二
在新能源项目 EPC 模式下,总承包人是否有权就勘察、设计等费用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问题三
对于新能源项目 EPC 固定总价合同,如果合同签订后,材料采购价格、人工费等价格因客观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总承包人是否有权主张对合同总价进行调整?
问题四
对于新能源项目 EPC 固定总价合同,如果发生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发生变化的,是否可以对合同价款进行调整?
问题五
新能源项目中未取得执行依据的电费收入质押权人,如何在债务人其他普通债权人提起的强制执行程序中实现优先受偿权?
问题六
新能源项目纠纷中,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是否存在限制?是否可能因滥用管辖权异议权利被采取罚款等措施?
问题七
当事人起诉解除新能源项目施工合同的,如何确定管辖法院的级别及案件受理费的金额?
问题八
承包人实际交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能否再要求其支付工程质量违约金、工期延误违约金?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国家能源局综合司于 2023 年 3 月 20 日印发了《关于支持光伏发电产业发展规范用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12 号,下称“12 号文”),其中对光伏项目占用草地提出了相关的建设和管理要求,强调新建、扩建光伏发电项目,一律不得使用基本草原,光伏方阵用地涉及基本草原外草原的,由各地确定项目的适建区域、建设模式和建设要求,鼓励采用“草光互补” 的模式。
为支持和规范光伏发电产业使用草原,发挥“草光互补”模式在治理沙化退化盐碱化草原中的积极作用,推动光伏发电产业与退化草原生态修复协同发展,2023 年 9 月 25 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家林草局”)办公室下发了《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支持光伏发电产业发展规范使用草原有关工作的通知》(办草字〔2023〕126 号,下称“126 号文”),在 12 号文的基础上对光伏发电项目使用草原的要求作出了进一步的明确。
126 号文作为对 12 号文中光伏项目建设占用草原规定进一步细化的管理文件,从“开展生态评价,引导合理布局”“分区规范管理,推动科学使用草原”“鼓励采用‘草光互补’ 模式,促进草原生态修复”“优化项目用草审核,保障合理用草需求”“加强动态监测,强化事后监管”五个方面进行了阐述。结合 12 号文、126 号文精神,相关政策梳理如下:
一、对可使用草原地类进行进一步细化
在草原地类的禁建管理方面,12 号文提出新建、扩建光伏发电项目,一律不得使用基本草原。126 号文在 12 号文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使用基本草原以外的草原,省级林草部门应科学评估本地区草原资源与生态状况,合理确定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的鼓励区、限制区、禁止区,以及相应建设模式和建设要求”。
在此政策基础上,我们提醒投资人在光伏建设选址时,除关注基本草原外,应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地是否对基本草原以外的其他草原提出进一步的禁止或限制建设要求,避免项目选址与地方对草原的保护产生冲突。
二、如光伏项目使用可占用的草原,分区提出建设管理要求
对于光伏项目变电站、运行管理中心等区域使用草原,12 号文提出“按建设用地进行管理,依法依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126 号文与 12 号文管理要求一致,进一步明确“办理建设项目使用草原审核手续,控制用地规模,节约集约用地”。
对于光伏项目的光伏方阵用地,提出:1. 不改变草原地表形态、不破坏草地原生植被,除桩基用地外,不硬化地面,鼓励采用强度高、生态环保的螺旋架构桩基;2. 合理设定光伏板下沿架设最低高度。年降水量低于 250 毫米的区域,光伏板下沿高度不低于 1 米;年降水量 250–400 毫米的区域,光伏板下沿高度不低于 2 米。除前述强制性标准外,提出鼓励采用“草光互补”模式,科学编制光伏板下草原生态修复方案,确定光伏板下生态修复和管护措施。
对于施工和检修道路用地,提出“应尽可能利用现有草原防火道、牧道、乡村道路等”。
除上述区域外,126 号文未对光伏项目施工期的临时占地提出进一步说明。我们倾向于认为,如项目建设的施工临时办公生活设施、施工加工场临时用地区域,应参照项目建设临时用地管理来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三、审批及监管要求
除上文所述应按照建设用地管理的如变电站、运行管理中心用地以及施工临时用地管理的审批外,实践中存在特殊管理的主要为光伏项目的光伏方阵用地。126 号文明确:“对不改变草原用途的光伏发电项目,按原地类认定,不需要办理草原转建设用地手续。允许用地单位与土地权利人以租赁等方式获得草原,双方签订补偿及租赁协议,报当地县级自然资源和林草主管部门备案。”
除了对用地管理和建设要求进行明确之外,126 号文还规定了对“草光互补”项目建设的监管要求,依法查处“未批先建、少批多占、批东占西等违法行为,督促检查指导用地单位科学用地和开展板下生态修复”。监管方式包括“采用卫星影像核查等方式对光伏发电项目使用草原进行动态监管”。
【法律依据】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支持光伏发电产业发展规范用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12 号)
一、引导项目合理布局
(二)鼓励利用未利用地和存量建设用地发展光伏发电产业。在严格保护生态前提下,鼓励在沙漠、戈壁、荒漠等区域选址建设大型光伏基地;对于油田、气田以及难以复垦或修复的采煤沉陷区,推进其中的非耕地区域规划建设光伏基地。项目选址应当避让耕地、生态保护红线、历史文化保护线、特殊自然景观价值和文化标识区域、天然林地、国家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光伏发电项目输出线路允许穿越国家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等;涉及自然保护地的,还应当符合自然保护地相关法规和政策要求。新建、扩建光伏发电项目,一律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基本草原、Ⅰ级保护林地和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
二、光伏发电项目用地实行分类管理
(一)光伏方阵用地。光伏方阵用地不得占用耕地,占用其他农用地的,应根据实际合理控制,节约集约用地,尽量避免对生态和农业生产造成影响。光伏方阵用地涉及使用林地的,须采用林光互补模式,可使用年降水量 400 毫米以下区域的灌木林地以及其他区域覆盖度低于 50% 的灌木林地,不得采伐林木、割灌及破坏原有植被,不得将乔木林地、竹林地等采伐改造为灌木林地后架设光伏板;光伏支架最低点应高于灌木高度 1 米以上,每列光伏板南北方向应合理设置净间距,具体由各地结合实地确定,并采取有效水土保持措施,确保灌木覆盖度等生长状态不低于林光互补前水平。光伏方阵按规定使用灌木林地的,施工期间应办理临时使用林地手续,运营期间相关方签订协议,项目服务期满后应当恢复林地原状。光伏方阵用地涉及占用基本草原外草原的,地方林草主管部门应科学评估本地区草原资源与生态状况,合理确定项目的适建区域、建设模式与建设要求。鼓励采用“草光互补”模式。
光伏方阵用地不得改变地表形态,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及后续开展的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为底版,依法依规进行管理。实行用地备案,不需按非农建设用地审批。
(二)配套设施用地管理。光伏发电项目配套设施用地,按建设用地进行管理,依法依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其中,涉及占用耕地的,按规定落实占补平衡。符合光伏用地标准,位于方阵内部和四周,直接配套光伏方阵的道路,可按农村道路用地管理,涉及占用耕地的,按规定落实进出平衡。其他道路按建设用地管理。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支持光伏发电产业发展规范使用草原有关工作的通知》(办草字〔2023〕126 号)
一、开展生态评价,引导项目合理布局
开展光伏项目生态适应性评价,鼓励在沙漠、戈壁、荒漠及沙化退化盐碱化草原布局光伏发电项目。新建、扩建光伏发电项目禁止使用基本草原。使用基本草原以外的草原,省级林草主管部门应科学评估本地区草原资源与生态状况,合理确定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的鼓励区、限制区、禁止区,以及相应建设模式和建设要求,统筹做好与自然资源、发展改革、能源等部门相关规划的衔接,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 严格按照国土主体功能区划管控要求开展建设,合理安排光伏发电项目新增用地规模、布局和开发时序。
二、分区规范管理,推动科学使用草原
县级林草主管部门要重点指导建设单位规范相关作业施工。光伏方阵使用草原,不改变草原地表形态、不破坏草地原生植被,除桩基用地外,不硬化地面,鼓励采用强度高、生态环保的螺旋架构桩基;施工和检修道路,应尽可能利用现有草原防火道、牧道、乡村道路等。光伏板方阵建设要考虑沙化退化盐碱化草原植被生长光热条件,以及草原生产经营、草原防火和有害生物防治等作业需求实际,合理设定光伏板下沿架设最低高度。原则上,年降水量低于 250 毫米的区域,光伏板下沿高度不低于 1 米;年降水量 250–400 毫米的区域,光伏板下沿高度不低于 2 米。各地林草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草原资源、生态状况和保护利用实际,结合上述要求予以科学指导。
三、鼓励采用“草光互补”模式,促进草原生态修复
光伏发电项目使用草原鼓励采用“草光互补”模式。用地单位要根据当地水热条件和植被状况,科学编制光伏板下草原生态修复方案,确定光伏板下生态修复和管护措施。各级林草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用地单位开展光伏板下生态修复的技术指导,按照“以水定绿,采用乡土草种,宜草则草,宜灌则灌,灌草结合”的方式开展生态修复,确保生态修复科学合理。探索鼓励社会资本参与“草光互补”项目生态修复,提升修复专业性和科学性,拓宽修复渠道。
四、优化项目用草审核,保障合理用草需求
当地县级林草主管部门要科学认定“草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对不改变草原用途的光伏发电项目,按原地类认定,不需要办理草原转建设用地手续。允许用地单位与土地权利人以租赁等方式获得草原,双方签订补偿及租赁协议,报当地县级自然资源和林草主管部门备案。光伏发电项目配套设施用地,办理建设项目使用草原审核手续,控制用地规模,节约集约用地。地方各级林草主管部门要协助自然资源、发展改革、能源等有关部门推动建立项目用地用草审查协调联动机制,对于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的国家大型光伏基地建设范围项目,加快审核进度。
五、加强动态监测,强化事后监管
各级林草主管部门要组织开展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和运营对草原生态的影响、光伏板下草原修复成效、生物多样性保护等方面的监测与研究,全面长期评估“草光互补”项目在防治沙化退化盐碱化草原方面的成效,总结经验,制定相关标准规程,为规范“草光互补” 项目使用草原提供科学支撑。要结合林草湿综合监测与年度国土变更调查,采用卫星影像核查等方式对光伏发电项目使用草原进行动态监管。全面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依法查处未批先建、少批多占、批东占西等违法行为,督促检查指导用地单位科学用地和开展板下生态修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