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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两父子对簿公堂?都是“它”惹的祸

客家圈  · 公众号  · 江西  · 2021-08-20 19:32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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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应是和和睦睦的一家人

龙南两父子却因借名买房一事

产生矛盾,对簿公堂

案情简介

原告与被告系父子关系,原告离婚后,被告跟随原告生活。2015年,龙南市(撤县改市)农民进城进园工作领导小组发布了相关文件, 原告自身不符合申报资格,故用被告其子名义进行申报。 经过公开摇号,被告取得了某公寓住房购房资格。原告遂以被告名义与龙南县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签订了《赣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支付了全部购房款。

房屋建好后,原告以被告的名义办理了收房手续,并进行了装修,现居住至今。现原告以在买房之初被告同意在房屋可以过户时过户给原告,但被告现在拒不配合为由诉至本院。

法院审理


从龙南市农民进城进园工作领导小组发布的相关文件可知, 本案原告并不符合申购条件,但其儿子即本案被告符合申购条件,原告遂以被告的名义进行申购、摇号、签订购房合同、付款、办理收房手续、装修等,本案被告虽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实际出资购买房屋,但其在购买涉案房屋上起到了关键性作用 ,否则,原告连最开始的申购报名阶段就会受挫。 另外,原告离婚后,被告随原告生活,另一儿子随原告妻子生活, 被告系原告的儿子、家庭成员,双方应和睦共处,父慈子孝,共建美好生活。 最后,原告陈述,被告表示在涉案房屋符合过户条件后,会配合原告过户,但在庭审过程中,被告表示涉案房屋他也有出钱,他也有份,不愿意配合原告过户,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表示愿意放弃案涉房屋产权,配合原告过户。

综上,本院认为, 本案的涉案房屋应为原告与被告共同共有更为公平合理 ,故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借名买房: 指当事人 约定一方以他人 义购 买房 屋,并将房屋登记在他人 下, 借名 人实际享有房屋权益 借名买房是借名 人与登记人之间的一种合同。

借名买房会存在哪些风险呢?


1.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房屋的,屡屡因名义产权人反悔,导致出资人无法取得房屋产权。

2.借名购买普通房屋的,登记购房人反悔不承认借名买方之事或者登记购房人死亡,其继承人不了解借名之事,不承认借名之事。

3.第三人对登记购房人转移房产给实际出资人的行为提出异议。如登记购房人的配偶往往以婚姻法的规定提出异议,否认借名买房的事实,要求确认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4.房产被名义购房人转让或抵押,或者被法院强制执行。


借名买房风险大

须慎重

在此提示广大购房者

不要轻易采用借名买房



来源:龙南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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