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宣传法院工作 推进司法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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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高院发布环境资源典型案例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 公众号  ·  · 2024-06-05 14:19

正文

2024年是实现“十四五”规划目标任务的关键一年,也是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重要一年。2024年6月5日是第53个世界环境日,今年的主题为“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旨在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引导全社会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动员社会各界积极投身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的伟大实践。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强调: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加快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把生态文明建设作为关系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本大计,开展了一系列开创性工作,决心之大、力度之大、成效之大前所未有,生态文明建设从理论到实践都发生了历史性、转折性、全局性变化,美丽中国建设迈出重大步伐。

良好的生态环境是人类社会持续发展的基础,是我们每个人赖以生存的最基本需求。为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奠定坚实社会基础,吉林高院遴选了2023年至2024年5月间全省法院审理的11件环境资源典型案例予以发布。

本次发布的11件案例,涵盖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等多种类型,包括服务碳达峰碳中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等多方面内容,涉及人民法院司法协同、诉源治理、司法公开等多方面工作,保护范围辐射松花江流域、鸭绿江流域、黑土地、东北虎豹国家公园等重点流域、区域。同时,全省法院积极贯彻预防性、恢复性司法理念,探索适用禁止令保全措施,灵活运用增殖放流、补植复绿、劳务代偿、碳汇补偿等恢复性司法举措,深入探索多元化的替代性生态环境修复方式,助力生态环境系统治理、综合治理。





吉林法院环境资源典型案例

(2023-2024.5)


1.加强司法协同联动,妥善修复生态环境

——周某某等七人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2.构建“碳汇+生态司法补偿”机制,探索碳汇补偿修复新方式

——王某某盗伐林木案


3.尊重生态规律,因地制宜,以原地管护方式创新修复方法

——邰某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


4.严厉打击环境资源刑事犯罪,切实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

——汪某某、王某某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5.积极运用智慧法院建设成果,创新司法公开模式

——钱某某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6.创新履职“令”行禁止,依法治噪还“静”于民

——刘某诉李某相邻污染侵害纠纷案


7.环境侵权事实成立,损失数额难以确定,人民法院可以结合相关因素综合认定

——某信鸽养殖场诉某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案


8.创新生态环境修复替代履行方式,做好环资审判“后半篇文章”

——吉林省白山市人民检察院诉赫某某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


9.协同解纷“四调联动”,诉前调解化解纠纷

——吉林市109户水稻种植户诉某公司水污染责任纠纷案


10.支持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引导企业绿色健康发展

——某公司诉某市生态环境局、某市人民政府罚款及行政复议案


11.司法助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服务保障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检察院诉双辽市某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公益诉讼案



1.加强司法协同联动,妥善修复生态环境

——周某某等七人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基本案情】

2022年5月至7月禁渔期内,被告人周某某伙同杨某甲、汪某某、杨某乙分别雇佣被告人齐某某、王某某、杨某丙,以牟利为目的,在松花江哈尔玛平台附近水域(禁渔区),使用各自改装的吸螺船(禁用工具)捕捞中华园田螺共46吨并出售。2022年10月末至2022年11月7日(禁渔期)期间,被告人杨某乙与杜某(另案处理)在松花江水域禁捕区使用禁用工具非法捕捞田螺30吨并出售。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以上述七被告人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提起公诉。

【裁判结果】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在本案一审审理期间,将该案生态环境损害线索移交赔偿权利人某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某市农业农村局,该局决定对七被告人启动生态损害赔偿程序。双方经磋商达成赔偿协议,约定由七被告人以增殖放流和劳务(巡河)方式对生态环境进行替代性修复。所需费用先提存至人民法院,某市农业农村局组织第三方机构增殖放流并全程监督,完成后,人民法院将费用支付给第三方机构。协议签订后,七被告人按协议约定履行提存义务,并主动上缴各自违法所得。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七被告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侵犯了国家保护水产资源的管理制度,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鉴于七被告人已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并积极履行,确有悔罪表现,结合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及其他量刑情节,遂以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对七被告人判处拘役至有期徒刑刑期不等的刑罚,并没收作案工具及违法所得。现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系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协同联动妥善修复生态环境的案件。人民法院在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积极与行政机关沟通,主动移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线索,并积极推动被告人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达成生态损害赔偿协议,对积极履行损害赔偿及修复义务的被告人,在结合全案犯罪事实及情节的基础上,予以从轻处罚,能够让“不愿赔”变成“主动赔”,充分彰显柔性处罚的力度与温度,确保被破坏的生态环境能够得以及时、有效的修复,进而实现生态环境保护的最终目的。本案系人民法院深入贯彻协同性司法理念,妥善修复受损生态环境的生动案例,对进一步加强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协同联动具有示范意义。


2.构建“碳汇+生态司法补偿”机制,探索碳汇补偿修复新方式

——王某某盗伐林木案

【基本案情】

2022年3月30日至4月5日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在某林业局某林场盗伐林木87株用作烧柴。案涉盗伐地点位于东北虎豹国家公园区域内。经鉴定,被盗伐的林木涉及杨树、落叶松、黑桦、白桦、色树、柞树多种树种,立木蓄积4.3296立方米,价值人民币1651.35元。在审查起诉期间,林业部门出具碳汇损失意见,被告人王某某自愿签署《生态修复承诺书》,主动将修复森林碳汇损失补偿金人民币3000元缴纳至专项碳汇账户认购碳汇。

【裁判结果】

吉林省珲春林区基层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森林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伐国有林木,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被告人王某某盗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林木,依法予以从重处罚;到案后,被告人王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补偿生态损失,悔罪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以犯盗伐林木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没收作案工具。现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系全省法院首例以认购碳汇方式替代修复生态环境的案件。东北虎豹国家公园地处长白山支脉,森林面积135.83万公顷,森林覆盖率达96.6%,其森林生态系统发挥着吸碳、储碳的重要生态功能,在维护生态安全、应对气候变化方面具有重要作用。被告人在东北虎豹国家公园盗伐林木的行为,破坏了国家公园自然生态平衡,减弱了森林资源的固碳能力。人民法院在从重处罚被告人破坏国家公园犯罪行为的同时,综合考量被告人自愿认购林业碳汇修复生态环境,使碳汇损失得到有效补偿的情形,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在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同时,也充分践行了修复性司法理念。林业碳汇是我国实现“双碳”目标、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兑现森林生态效益价值的重要举措。人民法院依托“碳汇+生态司法补偿”机制,通过涉碳汇案件的审理,坚持生态修复优先、固碳增汇协调推进,为守护青山绿水、蓝天沃土,服务美丽中国建设铸就坚固法治盾牌。


3.尊重生态规律,因地制宜,以原地管护方式创新修复方法

——邰某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

【基本案情】

2018年夏,被告人邰某某在吉林省通化县某镇某村西山非法采挖一株野生红豆杉,并移栽到自家院内。2019年,邰某某在明知朱某某(另案处理)栽种在通化县某镇某家中的红豆杉系非法采挖的野生红豆杉,仍支付1万元定金购买一株,并在2022年6月支付2万元尾款后,将其购买的野生红豆杉移栽到自家院内,经鉴定邰某某购买的和自己移栽的2株红豆杉均为野生。

【裁判结果】

吉林省通化铁路运输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邰某某非法采伐、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红豆杉2株,其行为已经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邰某某在明知红豆杉为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情况下,为谋取非法利益,仍进行采伐和收购,应依法惩处,但鉴于其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案涉的2株红豆杉依法予以追缴,但如判令邰某某将案涉红豆杉再次移栽回山林,可能因移栽地条件、移栽方法、后期管护不当等因素,致使红豆杉受损甚至死亡。为有利于案涉红豆杉的成活,一审法院与公诉机关、通化县林业局、当地村民委员会共同商议,决定责令邰某某履行原地管护责任,四家单位共同进行监督管理,案涉红豆杉继续在邰某某家院内栽种,由邰某某提供浇水施肥、修剪整形、病虫害防治、越冬防寒等劳务,确保红豆杉的生长。遂判决:被告人邰某某犯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管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案涉2株红豆杉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因无法移栽由被告人邰某某履行原地管护义务。现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系人民法院创新审判方法,判决被告人原地管护非法移栽的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案件。红豆杉系国家一级珍稀濒危保护植物,具有重要的科学、经济和观赏价值,其生长周期长,被喻为“植物界的大熊猫”。被告人将森林中的红豆杉非法采挖、移栽到其院中,已经改变了案涉红豆杉的生存环境,危害了案涉红豆杉的生存。人民法院切实考虑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对稳定生存环境的依赖,突破传统审判思维,创新修复方式,因地制宜,判决被告人邰某某对案涉红豆杉履行原地管护义务,切实践行了绿色发展理念。判后由法检两院联合林业局及村委会与被告人共同签署《原地管护责任书》,四家单位共同履行监管职责,通过强化司法协同,共同守护鸭绿江流域生态安全。本案对人民法院办理同类案件,具有较好的示范作用;对引导社会公众树立法律意识,杜绝非法移栽珍贵野生植物,保护生物多样性,具有较好的教育意义。


4.严厉打击环境资源刑事犯罪,切实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

——汪某某、王某某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22年5月12日至2022年5月20日期间,被告人汪某某、王某某以观赏和食用为目的,利用黑色镂空粘网在白城市某村自家后院非法捕猎柳莺、黄雀等12种鸟类共计52只。二被告人将其中30只鸟杀死后存放至冰箱,22只鸟放置于鸟笼内用于观赏。经鉴定,该52只鸟类均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共价值人民币15600元。案发后,22只存活鸟类已被放生。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以二被告人犯非法狩猎罪提起公诉,并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人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9000元,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裁判结果】

吉林省白城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汪某某、王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非法猎捕“三有”鸟类52只,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汪某某、王某某非法狩猎的行为亦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遂以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汪某某、王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连带赔偿生态环境损失人民币9000元,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现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并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

本案系涉及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刑事案件。“东亚——澳大利西亚”是全球候鸟种群数量最大的迁飞路线之一,每年候鸟超5000万只。吉林省是“东亚——澳大利西亚”世界鸟类迁徙通道上的重要节点,也是候鸟的重要繁殖地和迁徙停歇地。本案被告人汪某某、王某某使用黑色镂空粘网非法捕猎柳莺、黄雀等12种鸟类,对生物多样性造成严重破坏,造成恶劣影响。本案的审理和裁判,充分展现了人民法院坚决打击环境资源刑事犯罪,守护生物多样性的坚定决心。同时本案也对引导社会公众保护野生动物,在全社会营造保护野生动物的良好氛围,发挥积极作用。


5.积极运用智慧法院建设成果,创新司法公开模式

——钱某某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钱某某于2023年11月20日在吉林省东丰县与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交界处,使用自制套索非法猎取野生狍子一只。后将狍子勒死,将一部分狍子肉自己食用,另一部分喂狗,并三次将狍子剥皮后的视频和使用狍子前蹄、腿骨制作的手把件的视频上传到某自媒体视频平台内对外发布。经鉴定,钱某某猎获的动物物种为狍,系我国《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的野生动物,价值3000元。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钱某某犯非法狩猎罪提起公诉,并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判令钱某某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费3000元,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裁判结果】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钱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被告人钱某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钱某某非法狩猎,亦破坏了野生动物生态资源,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其应承担赔偿责任。遂当庭以犯非法狩猎罪判处钱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没收作案工具与违法所得,并判决钱某某承担生态修复责任,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费3000元,在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现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系人民法院在环境资源审判中积极运用智慧法院建设成果,创新司法公开模式的案件。本案被告人钱某某为吸引眼球、博取流量,三次将狍子剥皮后的视频和使用狍子前蹄、腿骨制作的手把件的视频上传到某自媒体视频平台内对外发布,造成恶劣影响。为达到“办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同时减少网络传播猎杀野生动物犯罪视频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审法院在2024年5月22日国际生物多样性日当天,运用VR技术,在人民法院报视频号及“吉林高院”抖音号上对庭审进行了全程直播,并当庭宣判。钱某某通过庭审直播当庭道歉,并积极履行了判决确定的赔偿义务。休庭期间,一审法院还以一问一答的形式开展深度普法,对直播中网友的提问进行现场解答,积极宣传了有关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知识。此次庭审直播共有140余万人次“沉浸式”参与,实现了线上+线下普法“零距离”,探索了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司法公开新模式。


6.创新履职“令”行禁止,依法治噪还“静”于民

——刘某诉李某相邻污染侵害纠纷案

【基本案情】

刘某与李某系邻居关系。2021年5月,李某因饲养的狗的叫声扰民,与刘某发生矛盾。后刘某因李某在家中开麻将馆扰民多次报警。经派出所、社区多次调解无果,李某遂以将白钢盆扣在墙壁后敲击盆的方式制造噪音扰民。2023年11月2日,刘某向法院申请诉前禁止令,责令李某停止制造噪音。后刘某起诉李某赔偿因其制造噪音导致刘某就医所产生的医疗费4090.70元、交通费67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裁判结果】

吉林省延边铁路运输法院在接到刘某申请诉前禁止令的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民事裁定书及禁止令,并向当事人送达,责令李某不得通过将白钢盆扣在墙壁后敲击盆等方式制造噪音。刘某起诉后,吉林省延边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因邻里琐事与刘某产生矛盾纠纷,遂在夜间持续制造非正常社会噪音,已严重影响刘某日常生活,属于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诱发刘某心脏病发作,并造成刘某精神损害,遂判决李某赔偿刘某医疗费436.3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共计2436.36元,并驳回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系全省首例在噪声侵权案件中作出诉前禁止令的案件。申请人以不及时制止被申请人的噪声排放行为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为由,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案件适用禁止令保全措施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禁止令保全措施,责令被申请人立即停止噪声排放行为。申请人诉前申请禁止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受申请后四十八小时内裁定是否准许。禁止令不仅是行为保全的重要措施,亦是解决噪声纠纷的创新途径。本案人民法院发出禁止令后,李某未再实施噪声排放行为。禁止令除能避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外,亦对侵权人起到了警示震慑作用,有助于促进邻里和谐。人民法院在噪声侵权案件中依法及时制作禁止令,也切实贯彻了“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的原则。


7.环境侵权事实成立,损失数额难以确定,人民法院可以结合相关因素综合认定

——某信鸽养殖场诉某工程局集团有限 公司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信鸽养殖场主要经营信鸽繁育驯养,共养殖信鸽800多只,一部分信鸽作为赛鸽佩戴了足环,并有信鸽在各类比赛中获奖。某信鸽养殖场被评为“某省信鸽专业养殖示范场”。2021年6月21日,某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通过招投标,中标某高速铁路某标段,案涉隧道系其中一部分。2022年6月18日,案涉隧道相关工程开始施工。施工后,某信鸽养殖场信鸽陆续出现死亡。某信鸽养殖场以施工产生噪音污染导致信鸽死亡为由提起诉讼,要求某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赔偿损失。一审法院实地踏查清点死亡信鸽数量,并联系省信鸽协会,就信鸽价值听取专家意见。至本案二审庭审前,某信鸽养殖场的信鸽已经全部死亡并掩埋。经查,案涉隧道口距离某信鸽养殖场约450米。截至二审案件审结前,案涉隧道施工项目尚未完工。

【裁判结果】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双方当事人均认可案涉隧道施工爆破会产生噪音,根据环境侵权案件的举证规则,某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不能举证证明其具有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故认定某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的侵权责任成立。对于信鸽的损失,根据某信鸽养殖场提供的部分信鸽的血统书、佩戴足环证明、增值税发票,结合某省信鸽协会的专家意见及案涉隧道工程停工的实际情况酌情确定。对于经营损失,结合某信鸽养殖场养殖信鸽总数、法院查明死亡信鸽总数、信鸽养殖成本等具体情况酌情确定。遂判决:某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赔偿某信鸽养殖场信鸽损失438000元、经营损失60000元。某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吉林省长春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系关于在噪声污染损害事实成立,但财产损害赔偿数额难以确认时如何认定损失数额的案件。本案中,某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不能举证证明其具有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应承担侵权责任。对于信鸽价值,因案涉信鸽属于特殊商品,无可参考的市场价值。因天气原因,信鸽尸体无法保存,已全部掩埋处理,亦丧失了鉴定条件,导致案涉财产损害赔偿数额难以确认。一、二审法院在认定噪声污染损害事实成立的前提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规定,结合侵权行为对某信鸽养殖场造成损害的程度、某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的过错程度,并参考专家意见及其他在案 证据,合理确定案涉损失。本案对人民法院办理同类案件具有参考意义。

8.创新生态环境修复替代履行方式,做好环资审判“后半篇文章”

——吉林省白山市人民检察院诉赫某某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12年,赫某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的情况下,在位于吉林省临江市某村李某某的承包地上非法开采硅藻土,现场遗留的采坑导致土地耕作层被破坏而无法耕种。2021年5月,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刑事判决,认定赫某某非法开采硅藻土6193.43吨,价值557409元,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刑事判决生效后,吉林省白山市人民检察院向吉林省长春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赫某某自行修复采矿遗留的采坑(或者赔偿修复费用528522.50元)、赔偿生态服务功能损失13316.27元、赔偿给国家造成的矿产资源损失557409元、承担鉴定费4万元,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裁判结果】

经吉林省长春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主持调解,吉林省白山市人民检察院与赫某某达成调解协议:一、赫某某应当将其非法采矿行为造成的采坑修复完毕,达到恢复种植条件标准;因采坑位于耕地种植区,为避免对即将成熟的庄稼造成人为破坏,采坑修复工程于庄稼秋收后开展,于2023年12月31日前完成;如赫某某到期未履行修复义务或修复未达到恢复种植条件标准,应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528522.50元;二、赫某某于2023年9月30日前支付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费13316.27元;三、赫某某于2023年9月30日前向检察机关支付鉴定费4万元;四、赫某某于2023年9月30日前在新闻媒体上公开向社会公众发布赔礼道歉声明;五、赫某某应当赔偿其非法采矿行为给国家造成的矿产资源损失557409元;因赫某某经济困难,同意赫某某用造林方式以林业生态效益替代承担上述赔偿责任,即:赫某某应于2024年4月15日至2027年4月15日,在某市某国营林场内,出工出资造林20亩,栽植树种为红皮云杉,造林株行规格为1×2米,初植密度为334株/亩(三年造林6680株),当年新植造林成活率为92%以上,三年保存率为85%以上,造林期间采购、养护林苗等一切事宜及费用均由赫某某承担,三年期满后赫某某应报请某市某国营林场,并配合办理验收及交付手续;如验收不合格,由吉林省白山市人民检察院委托具备评估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林木价值进行评估,评估费用由赫某某承担,在扣除林木价值后,由赫某某继续承担剩余的矿产资源损失赔偿责任。目前,赫某某已将采坑修复完毕并经验收,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费、鉴定费及赔礼道歉的判决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并于2024年春栽植了首批树苗。

【典型意义】

本案是全省首例以植树造林方式,用林业生态效益替代赔偿国家矿产资源损失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本案在严厉打击破坏环境资源刑事犯罪的同时,充分落实修复性司法理念,强化“环境有价、损失担责”的法治意识,针对矿产资源损失难以修复、被告履责能力不足的实际情况,要求被告在修复土壤环境后,通过“植树造林”方式,抵偿矿产资源损失,并由主管部门负责监督验收,确保替代责任履行到位。本案灵活运用替代履行方式,用林业生态效益替代赔偿国家矿产资源损失,解决了矿产资源损失难以替代性修复、补植复绿替代修复方式应用范围受限的问题,为解决环境资源修复问题开辟了一条新路径。


9.协同解纷“四调联动”,诉前调解化解纠纷

——吉林市109户水稻种植户诉某公司水污染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3年某公司对其管理的磐石市、舒兰市、永吉县境内铁路沿线养护过程中使用农药除草,导致铁路沿线两侧水稻秧苗出现枯萎死亡现象。受害农户举报后,当地农业农村局与某公司核实情况,某公司承认存在喷洒除草剂的事实。王某某等109户农户诉至法院,要求某公司赔偿王某某等109户农田经济损失合计762435元。经人民法院诉前鉴定程序鉴定,认定农户水稻稻苗枯萎的损害事实与某公司在路基及铁路沿线喷洒除草剂行为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裁判结果】

吉林省吉林铁路运输法院收案后,立即成立“司法护农专案组”,会同当地农业部门、村镇干部、司法援助律师等多次踏查现场,实地调研,了解水稻受害情况,查看受害水田现状。为高效化解纠纷,尽快恢复农户和企业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专案组积极组织农户、涉事企业沟通磋商,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及还款计划,即某公司于2023年12月29日前一次性给付王某某等109户水稻种植户损害赔偿金合计512084元,王某某等109户水稻种植户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吉林省吉林铁路运输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涉事企业积极主动履行了赔偿义务。案件调解后,法院积极提供“诉后服务”,组织企业与农户开展“田间会谈”,向企业发送专项司法建议,为企业提供专案法律培训,并对水稻种植情况进行监督回访,在确保案结事了的基础上,促进纠纷预防性化解。

【典型意义】

本案系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以能动履职妥善化解环境污染纠纷的典型案例。本案系涉民生、群体性纠纷案件,涉及农户人数众多,受害农田面积广,损失程度较大,矛盾较为激烈。人民法院坚持靠前作战,主动将服务窗口前移,通过引导当事人进行诉前鉴定,固定纠纷争议焦点,节约纠纷化解时间和经济成本;采用“马锡五审判方式”,努力将纠纷化解在田间地头、农户家中,减少人民群众诉累;通过“四调联动”协同解纷工作机制,充分发挥法官调解员、行政调解员、律师调解员、人民调解员联动作用,实现多元解纷;通过开展“诉后服务”,提供精准、有温度的司法服务,强化法治宣传,消除纠纷隐患,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10.支持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引导企业绿色健康发展

——某公司诉某市生态环境局、某市人民政府罚款及行政复议案

【基本案情】

2023年4月13日,某市生态环境局对某公司在危险废物管理方面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处理。2023年7月6日,某市生态环境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某公司未设置专用的危险废物贮存间,产生的危险废物废胶桶等未贮存至危险废物贮存间,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的违法行为及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共计37.5万元;对某公司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及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及未填报排污登记表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某公司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某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某公司不服,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行政复议决定书。

【裁判结果】

吉林省长春铁路运输法院一审认为,某公司存在未设置专用的危险废物贮存间,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及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未填报排污登记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某市生态环境局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并无不当。某市生态环境局针对某公司四项违法行为,在充分考量某公司经济状况、违法情节、社会后果等因素的情况下,已对其中两项违法行为作出了不予处罚的决定,对某公司主张案涉行政处罚决定过重的意见不予支持。某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及程序处理合法合规。遂判决驳回某公司的诉讼请求。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吉林省长春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系涉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的行政案件。加强危险废物管理是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手段,也是推进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本案涉事企业作为危险废物的生产企业,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管理危险废物,存在损害生态环境的安全隐患。行政机关依法对此类违法行为进行监管和处罚,有助于强化企业的环境保护意识,推动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确保生产活动与环境保护相协调。人民法院充分发挥行政审判对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重要作用,依法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对引导企业主体增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法治意识,树立绿色环保生产理念,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严格落实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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