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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专票与纸质会计凭证法律效力相同!相关政策依据学习一下

广州税务服务号  · 公众号  ·  · 2021-03-19 17:00

正文

为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国家税务总局自2020年9月1日起,分步在全国新设立登记的纳税人中推行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电子专票因其领用更快捷、交付更便利等优点,得到广大纳税人认可。那么, 电子专票作为电子会计凭证,与纸质会计凭证法律效力是否相同?政策法规依据又是什么呢?一起来看权威解答↓



电子会计凭证是指以电子形式生成、传输、存储的各类会计凭证,包括电子原始凭证、电子记账凭证。电子专票属于电子会计原始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2020年第22号公告 第二条规定: “电子专票由各省税务局监制,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发票专用章,属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相同。”

《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号)规定: “来源合法、真实的电子会计凭证与纸质会计凭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档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电子档案应当来源可靠、程序规范、要素合规”“电子档案与传统载体档案具有同等效力,可以以电子形式作为凭证使用”。

因此,来源合法、真实的电子专票作为电子会计凭证与纸质会计凭证具有 同等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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