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7日,国家发改委公布了《传统基础设施领域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工作导则》(下称“PPP工作导则”),对基础设施领域PPP项目的操作细则进一步规范。但有市场人士发现,发改委的PPP工作导则和近期财政部出台的公共服务领域PPP项目操作细则出现明显冲突。极可能出现“财政的PPP项目发改委不认,而发改委的PPP项目财政又不能列支”的情况。有媒体第一时间联系了文件起草组专家、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刘飞,刘飞对此表示否认,称发改委PPP工作导则和财政部相关文件并不存在直接冲突。抱着一丝好奇,识局君为大家简单地梳理了一下双方的观点:市场人士:发改委PPP工作导则没有提到PPP项目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可承受能力评价,而这是财政部近期文件里着重强调的内容,因此发改委在弱化财政部力推的两个评价。刘飞:虽然发改委PPP工作导则没有提到上述两个评价,但其他部委(如财政部)有相关规定还要适用其规定,不存在弱化两个评价的含义。通过其他方式选定的社会资本在实施过程中采购工程和设备时是否需要再招标?市场人士:发改委PPP工作导则规定只有通过招投标方式选定的社会资本,在实施过程中采购工程和设备时不需要再招标。这与财政部近期文件冲突,财政部规定通过其他方式选定的社会资本在采购工程和设备时不需要再招标。刘飞:发改委只是重申了招投标法的现行规定,而财政部近期公布的《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深入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工作的通知》中提到,对于涉及工程建设、设备采购或服务外包的PPP项目,已经依据政府采购法选定社会资本合作方的,合作方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服务的,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合作方可以不再进行招标。所以,两者并不存在冲突。1.在实施机构方面,发改委范围更宽,包括当地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相关单位,而财政部对实施机构限定在政府或其指定的有关职能部门或事业单位。2.在项目库方面,发改委强调传统基础设施项目库,这作为安排政府投资、确定与调整价格、发行企业债券及享受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专项政策的重要依据。而财政部强调PPP项目库,未入库项目原则上不得通过财政预算安排支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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