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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主观意愿:判定税收居民的参考因素

中国财税浪子  · 公众号  ·  · 2020-09-06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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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主观意愿: 判定税收居民的参考因素 ( 中国税务报 2019 5 31 高峰 )

税收居民是国际税收管理中一个极其重要的概念,因为它涉及一个国家(或税收管辖区)对纳税人的税收管辖权,大多数国家对本国税收居民的全球所得征税。前不久,澳大利亚联邦上诉法院就一起税收居民案件作出裁定,具有比较典型的意义。

一个案件引发两种观点

格林·哈丁是一位飞机机械师,拥有澳大利亚国籍,此前是澳大利亚税收居民。2009年,他在沙特阿拉伯找到一份待遇优厚的工作,于是决定离开澳大利亚。他来到巴林,住在一个设施齐全的公寓里,每天到沙特上班,下班后回到巴林。

按照计划,哈丁的妻子和最小的儿子将于2011年底搬到巴林与他一起生活。在此之前,他妻子带着孩子继续在他们澳大利亚的家中生活。期间哈丁经常给妻子寄钱,在巴林给她买了一辆汽车,还给最小的儿子在巴林一所学校办理了入学登记。妻子去巴林探亲时,两人还四处看房子,准备作为他们未来的家。后来两人感情出现问题,离了婚。此后哈丁变换了他在巴林的住址,搬进了同一小区的另一套公寓。

澳大利亚税务局在对哈丁2011年收入情况进行评估时,认为当年他仍是澳大利亚税收居民,应就全球所得申报个人所得税。哈丁不服,于2018年6月向法院提出上诉,初审法官支持了税务局的主张。哈丁继续上诉,联邦上诉法院作出裁定,推翻了初审法官的裁定。

按照澳大利亚国内法有关规定,如果一个人满足以下四个条件之一,就是澳大利亚税收居民:一是在澳大利亚居住;二是住所在澳大利亚,除非能够证明他的永久居所(permanent place of abode)不在澳大利亚;三是相关纳税年度在澳大利亚停留183天以上;四是按照《1990年超级年金法案》成立的超级年金计划的成员,或者是有资格享受《1976年超级年金法案》的雇员,或者是上述成员或雇员的配偶或不满16岁的子女。

澳大利亚税务局判断哈丁为澳大利亚税收居民,主要依据是上述条件中的第二条。2011年当年,哈丁的妻子和孩子都在澳大利亚,他们在澳大利亚有一个家,哈丁经常给他们寄钱,这些事实足以证明他在澳大利亚有住所。同时,哈丁没有充足的证据证明自己在澳大利亚以外有一个永久居所,他在巴林的公寓不过是家人与他会合前的临时栖身之所,他可以随时把行李放进箱子搬到另一套公寓。事实也证明了这一点:离婚后,他搬到了同一小区的另一套公寓。税务局还认为,虽然哈丁的主观意愿是永久离开澳大利亚,但这个主观因素无法否定他与澳大利亚存在的客观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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