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房子租给涉传人员进行传销活动,
房东有可能被处以5万元以上的罚款。
这可不是闹着玩的,
南宁真的有房东挨了。
因将房屋出租给传销人员居住,
南宁一位业主被罚没5.4万元。
7 月11日,
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外通报该起案例。
租客出租房内从事传销活动
2018年10月9日,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原南宁市工商局)、南宁市公安局对一起涉嫌传销的专案进行联合执法。
执法员在对良庆区五象大道某小区居民住宅进行检查时,发现涉传人员闫某、王某某在该房屋内从事传销活动。
资料图
公安机关当场对闫某、王某某实施抓捕(后经公安机关进一步侦查,闫某被依法刑事拘留),现场查扣内有教案本和人员账户信息的涉传资料一批、银行卡数张、房屋租赁合同一份。根据现场查获的房屋租赁合同显示,良庆区五象大道某小区居民住宅为闫某向房屋产权人黄某某租赁。与此同时,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房屋产权人黄某某展开调查。
经查,黄某某为了赚取租金,长期将良庆区五象大道某小区居民住宅出租给闫某,且未按照有关规定向相关部门进行备案,房屋租赁期间,黄某某共获得租金2.7万元。本案中,黄某某将房屋长期出租给传销人员闫某,属于为传销人员提供居住条件的行为。
房东被罚5.4万元
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26条:
为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2019年4月,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出租屋业主黄某某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没5.4万元的处罚决定。
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检查支队五大队大队长胡晁榕表示,“我们在对屋主黄某某调查的过程中,黄某某向我们陈诉,他不知道居住在他这个出租屋里的人员是涉传分子, 但是他在租赁长达一年半的时间内没有到相关部门去进行备案,而且我们在他所在的小区,设有打击传销相关的宣传横幅,因此,黄某某不能因为说他不知道租客是涉传人员而被免责。”
如何避免将房子误租给传销人员?
根据南宁市的相关规定,房屋出租人应在房屋租赁合同签订三十日内,向房屋主管部门登记报备;房地产中介机构应在签订合同之后五日内,向公安机关登记报备,如果没有报备的,将受到相应处罚。
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价竞科科长金涛提醒各位房东,在房屋租赁过程中,一定要做到以下三点↓
1、业主要对租户进行初步审查,租户来自什么地方?是否有身份证?平时的行为如何?这些在签订合同的时候都需要有初步的审查;
2、在租赁合同签订之后,业主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备,在报备的同时,可以邀请公安机关或者是市场监管部门,对租户进行初步的走访,这样可以从最大程度上避免租户是涉传人员;
3、在租赁过程中,业主要对自己的承租人进行不定期走访,在走访过程中,观察其是否有涉嫌传销的相应行为或者举动,如有发现,可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者市场监管部门反映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