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这是一个全民参与讨论的事件
官媒、自媒体、企业家、企业员工、法律工作者、学者等各个群体都参与了,已经不是一个简单的企业内部或者个案事件。
二、之所以引起广泛讨论,有几方面原因和影响
1、华为的特殊性:
因美国制裁,前期民众对华为的关心程度非常高,过去一年以来,如果不是因为这种爱国情绪的投射,部分消费者可能不会选择华为的产品,也不会在其他公共讨论中以华为为例去维护本国声誉。
尽管华为管理层要求尽量不要利用爱国情绪,但事实上,这种情绪是普遍存在的。
每个国家都有所谓“国民企业”,这类企业客观享受了国家价值观带来的利益,也就要承受国家价值观带来的压力。
华为不能正面澄清和回应事件,提出合理理由,或者承认相应问题或失误、错误,那么曾经为华为发过声的相当部分民众,就会有一种被愚弄的感觉。
因为一直以来反对华为的声音都是存在的,这部分声音现在会嘲笑曾经支持华为的民众,而被嘲笑的民众会发现没有足够理由来反驳。
这种公共舆论情绪的对一家企业的影响力有多大,不知道工程师出身的华为管理层是否能够做出正确判断。
2、普通民众的不安心理:
从李洪元事件来看,尽管最终深圳检方没有提起公诉,但羁押时间达到251天,这是失去人身自由的251天,如果仅以国家赔偿10万元作为结局,大部分民众内心无法接受。
在这个事件中,普通民众是有代入感的。
员工向企业要求福利,离职员工向企业要求补偿,这在普通民众心中是非常正常的事,在一二线城市,甚至是大多数企业员工这一生都会面临的事。
但根据李洪元事件至今披露出来的信息,从法律事实上看,李洪元并没有做出任何出格的举动,就被羁押251天,如果不是因为当时有心录音并且保存好了录音记录,甚至可能要出现判罪。
这超出了大多数人能够承受的心理范围。
大家会认为,像李洪元这样没有说错话都要被关251天,那万一自己多提一些要求,是不是也会被关?
是不是以后与公司HR谈的每一句话,都需要录音?
因为无法判断,HR的哪句话是不是在下套?
这个事件带来的,就是这种人人自危的效果。
普通民众还会考虑,华为作为今天中国声誉最高的企业都是这样做,自己所在企业难道不会去学习标杆吗?
3、公信力受损:
深圳作为一线城市,法治水平是比较高的。
深圳检方的不起诉决定,依法有据。
但这种不起诉的结果,一方面可能是李洪元的录音记录起了作用,另方面是以李洪元丧失251天人身自由作为代价的。
更大的代价,是国家公信力的受损。
以上,是事件带来的心理影响。
三、事实仍然不清晰
昨天,公众号“前HR随笔”发表了《李案十问,把你的困惑都告诉你》,尝试提供另一种解释。
这个解释的核心观点是,李洪元以告发主管业务造假为威胁,迫使主管将团建和激励经费作为离职补偿汇至李洪元账户,而华为公司审计部门发现经费支出有问题,调查后报案。
这篇文章结尾表示,“以上为网上信息整理和推断,有侵权的,请知会删改”,也就是,该文并非知情人士所写,也没有得到华为的背书。
是否存在该文所述的可能?
的确存在这种可能性,在未得到足够证据的情况下,作为一个仅从互联网阅读事件来龙去脉的读者而言,上述情形是不能排除的。
但疑点在于:
按《李案十问》的逻辑,向公安机关举报似乎应当直接以“敲诈勒索”更合适,为何要先以“泄露商业机密”为案由?
如果目的是将赔偿款索要回来,在整个索要过程中,正常情况下,应当是留有往来证据,但这些证据至今没有公开,但对于判断整个事件的性质是会有产生重要影响的。
总之,由这样一个“外人”来做出看似“官方”的回应,是不合适的。
四、如何化解民事问题刑事化的担忧
华为昨天的声明,媒体的评价是没有温度。
但从华为的角度看,如果企业是按照法律程序提起举报,最终的判断主体是公检法等公权力机关,这个后果不应当由企业来背负。
走到这一步,就引发了关于大企业通过公权力来打压员工(甚至还可能是消费者)来维护自身利益的讨论。
这是一个更为重大的问题。
从公权力侧看,目前的制度是否需要完善?
一段时期以来,对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维护的声音非常高,中央层面给予了肯定,这是进步的。
但就企业与员工、企业与消费者之间,因民事纠纷而出现的刑事化解决问题,是否得到了足够的关注?
在此类事件中,强势企业对地方公权力是存在一定影响的,那么从中央层面,如何约束地方依法行使权力,避免因具体民事纠纷的刑事化倾向导致引发广泛的社会舆论和不安情绪,是需要认真思考和应对的。
其中,尤其要考虑涉及民事纠纷的刑事羁押问题,更进一步,在中国传统而言,刑事程序对个体的影响是非常大的,无论罪与非罪,只要进入刑事程序,往往都会对个体一生产生重大影响,这是与西方文化存在很大不同的。
所以,能否从尊重本土文化出发,将部分因民事问题引起的简单经济刑事案件,在不具有公共危害的情况下,降格到类似行政处罚等能够对相关民事主体产生足够约束的处理方式,在法治上有足够的创新,是值得学界和司法实务界认真思考的。
从企业侧看,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仍在完善过程中,法治仍须健全,这是一个全社会都要尊重的现实。
企业固然可以提出以现行法律为底线,但这样的企业应当是处于底线的企业,而不应当是广受尊敬的企业。
这不是讲企业应当违背经营目标去背负过度的社会责任和道德责任,而是讲,在目前可能存在将民事问题刑事化这种维护企业利益的途径,进而给员工甚至消费者造成足够压力的现实情况下,企业在怎样的情形下才去选择这种解决方案,应当做出足够的判断。
一个企业的优良声誉不可能是仅仅建立在“合法”这个底线基础上。
五、继续反思《劳动合同法》
李洪元事件中一个说小不小的细节,是关于2N赔偿。
李洪元要求的2N赔偿,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的第82和第87条。
第82条是关于企业违法与员工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之日起向员工每月支付二倍工资;
第87条是关于企业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需要按裁员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员工补偿。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直是许多企业的心病。
立法的初衷是好的,希望在一家企业连续工作时间较长(十年以上)的员工能有一个相对稳定的归属,在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企业就丧失了以不续约的方式来解除与员工劳动关系的手段,只能通过裁员等有补偿的方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