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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大局 | 内蒙古法院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十大典型案(事)例(五)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公众号  ·  · 2025-02-07 18:51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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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法院

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十大典型案(事)例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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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近年来,内蒙古法院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自治区党委、政府工作部署,坚决扛牢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政治责任、法治责任、审判责任,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持续推进诚信建设工程,为市场主体纾困解难,服务保障自治区高质量发展。


为进一步落实好全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动员部署会精神,以司法公信助力诚信建设,自治区高院从全区法院中选取了十件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案(事)例(6件案例,4件事例)予以发布, 即日起 将持续通过微信公众号等自媒体平台对相关案例进行展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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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五)

陈某诉某股份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强化信息披露义务

维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关键词

民事 证券虚假陈述 投资者保护 诚信建设 营商环境


基本案情

陈某诉某股份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是一起典型的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 陈某作为股民投资者,因某股份公司未及时披露其子公司认购的信托计划逾期未收回的重大信息,导致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某股份公司股票,遭受了重大经济损失。 陈某将某股份公司及其相关责任人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投资损失。 某股份公司是一家上市的公司,其子公司认购了某信托计划产品。 然而,该信托计划在到期后投资本金未能收回,某股份公司未按照规定按期披露有关事实。 陈某基于对某股份公司市场价值及其未来营收情况的看好,购买了某股份公司的股票。 后股票价格在揭露日之后大幅下跌,陈某遭受了巨大损失。 陈某请求判令某股份公司赔偿其投资损失,相关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结果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改判某股份公司赔偿陈某投资损失100余万元。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管等其他相关责任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裁判理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虚假陈述行为与投资者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是投资者获得赔偿的关键要件。本案中,法院认定某股份公司未按照规定及时披露其子公司认购的信托计划逾期未收回的重大信息,构成虚假陈述。陈某在虚假陈述实施日之后、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前买入了案涉股票,并在揭露日后卖出,其投资损失与某股份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某股份公司未能及时披露重大信息,导致陈某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作出了错误的投资决策,遭受了经济损失。某股份公司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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