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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俗成的“规矩”,其实都是霸王条款!

上海交通广播  · 公众号  · 上海  · 2017-03-15 17:14

正文

今天是“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今年的主题是“网络诚信 消费无忧”


为了更好的呈现这一主题,上海交通广播《郭亮直通车》节目推出了两小时特别直播,并邀请权威部门专家和律师做客直播室,通过典型案例、听众现场咨询,针对网络消费维权等展开讨论。


市民吴先生打进热线,说自己在大众点评网上看到一家BABYBOX摄影店铺提供免费试拍活动,觉得质量不错。后来双十二又推出活动,于是在淘宝上购买了相关服务,没想到交钱后商家却不见了,吴先生为此头痛不已。

上海市消保委黄皇建议:

根据上海市消保条例的话,如果经营者他决定提供服务的话,他应该事先告知消费者,并且做出一个妥善的安排。现在服务方他显然没有做到这样,我是觉得他的确是侵害了你的权益,所以现在第一责任人肯定是这个商家,那现在商家找不到的话,应该你毕竟是通过平台去看到这个商家一些相关的宣传信息的,那我觉得你找平台也是可以的。


消费者对平台信任,平台也应对消费者负责。律师鞠秦怡表示,可准备好购买的相关凭证,到这家公司所在地进行起诉。

鞠秦怡

他要准备一些当时购买的交易凭证,以及相关的合同、发票之类的,到这个公司的所在地去起诉。往往面临的就是,起诉的成本很高,但是金额很小,所以有很多消费者,出现这样的局面的话,他会放弃诉讼。


郭亮

但是我还是希望您不要轻易的放弃,不过还好您通过有关的平台查到了这家企业的注册方,我会把您的问题转到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请他们再去做深入调查。


市民许先生遭遇的也是类似的问题。自己在PP租车平台租赁车辆去西藏游玩,途中车辆行驶证到期,花费了两天半的时间帮助平台验车,回到上海后向PP租车平台提出相关赔偿,而PP租车平台一拖再拖,最后强硬回复消费者,可随便去诉讼。对此,上海市消保委董蓓支持消费者应拿起法律武器进行维权。

董蓓

消费者跟PP租车公司是签订合同的,虽然是一个租车的合同,也是一个商品的租赁合同,那租赁合同你当中公司必须要保证你租赁给他的车辆是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能正常行驶的一辆车辆。现在消费者拿到的一辆车,它是有一个瑕疵的,他没有办法去正常的行驶,那期间发生的任何费用的话,我认为维权是没有任何问题的


黄皇还提醒到,如果租车时签署的合同中隐瞒了车辆真实情况,则租赁公司或平台已经涉嫌欺诈,消费者可准备好相关合同及异地消费凭证,自己选择区域进行相应诉讼。

黄皇

具体维权的方式不是由经营者来制定的,消费者我可以选择在我自己的一个区域,或者说被诉方的区域,去进行一个相应的维权,地点不是由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


那在如今盛行的网络消费中

消费者该如何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黄皇

网络消费是属于一个比较虚拟的形式,所以我觉得最关键的是消费者你要知道,我通过网上购买商品,或者购买服务,销售者到底是谁,合同、发票还是及时向网络经营者来进行索要,包括网上的一些截屏,他的一些广告的宣传界面,只要是在网上他对于你购买的商品或者服务相应的宣传,这都可以你作为维权的一个凭证。



“先签收后验货”“KTV谢绝外带食物”“预付订金不予退还”“本单位保有最终解释权”……这些都是貌似约定俗成的规矩,下面这些都是霸王条款!如遇到,果断打12315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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