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两会,“30/60”目标被首次写入了政府工作报告与五年规划,我国未来减排压力加大。碳交易与碳税是国际市场采取的两种主要的减排机制,我国也自2011年便开始探索在国内建立碳交易所。近期,在经过了3年时间的筹备之后,
落户湖北的全国碳交易注册登记系统(中碳登)正在为2225家履约企业办理开户手续,预计全国碳交易系统将于今年6月底前启动线上交易。
全国碳交易系统的形成将给被纳入减排范围的行业、自愿减排企业及相关环保行业带来较大变化,
企业可以
通过减排获得激励
,由此将诞生不少值得关注的行业机会,本文对此进行了详细解剖。
碳交易即把二氧化碳排放权作为一种商品,买方通过向卖方支付一定金额从而获得一定数量的二氧化碳排放权,从而形成了二氧化碳排放权的交易。
1997年,《京都协议书》明确了协议签署国的减排目标,并规定了国际碳排放权的三个交易机制:
国际排放贸易、联合履行和清洁发展机制
,这三种碳交易机制就形成了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的雏形。各缔约国将减排目标分配至国内企业,从而形成以企业为主体的碳排放权交易体系。从国际市场看,主要的碳产品按市场分类可以分为:
三种减排机制下的碳产品AAUs、RMUs、ERUs及CERs
,
欧盟碳排放权交易系统的EUAs
和
自愿减排市场交易的碳排放额VERs
。
本文分析了欧盟与韩国的碳排放交易系统,对其发展历程与核心机制进行分析。欧盟方面,欧盟碳排放交易系统成立于2005年,至今共经历三个阶段,成立以来,减排范围不断扩大,
碳排放配额的方式由免费发放逐渐向拍卖过渡,配额免费发放的机制由历史碳排放法逐渐转向行业基准法
。欧盟有多个碳排放权交易所,
交易品种包括配额EUV、CER、VER以及相关的衍生品
,是当前全球最成熟的碳交易系统。韩国方面,韩国碳交易系统成立于2015年,减排行业相比欧盟更加广泛,配额分配方法目前仍以历史法为主,交易标的主要为配额与抵消信用CER。
我国全国性碳交易市场即将落地。我国碳交易市场建设从2011年开始,今年我国全国碳交易市场即将落地。根据我国近期发布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以及此前的系列文件,减排范围方面,我国
目前纳入减排范围仅为电力行业
,十三五提出
8大行业最迟不超过2022年将会全部纳入碳市场
,但进度会有所差别。预计钢铁、石化、化工、建材(水泥)比较先纳入;造纸、航空、有色滞后一些。碳配额发放机制方面,由生态环境部统一确定碳排放总额与分配方案,省级生态环境部主管部门负责根据碳排放额总量与分配方案向本行政区域内的重点排放单位分配规定年度的碳排放配额。
碳配额以免费发放为主,预计采用基准线法进行分配。交易标的方面,主要以配额与CCER现货为主。
基础设施方面,我国确定
在上海建立全国碳排放交易系统,在湖北建立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中心
,分别负责碳排放权的交易与登记结算。
建议关注四大方向:(1)碳交易与碳登记结算等基础设施。(2)碳监测、协助减排。(3)出售CCERs。主要包括可再生能源(风电、光伏、水电、生物质能等)、垃圾焚烧与填埋、湿垃圾沼气处理、CCS(碳捕集与储存)、林业碳汇以及电动汽车的充电站/充电桩运营。(4)出售碳排放配额。碳排放低于行业标准的电力公司,以及后续被纳入减排范围的行业内,单位产品碳排放较低的公司。
风险提示:全国碳交易市场活跃度不及预期
01 我国全国性碳交易市场即将落地
(一)什么是碳交易
碳交易即把二氧化碳排放权作为一种商品,买方通过向卖方支付一定金额从而获得一定数量的二氧化碳排放权,从而形成了二氧化碳排放权的交易。
碳交易市场是由政府通过对能耗企业的控制排放而人为制造的市场。通常情况下,政府确定一个碳排放总额,并根据一定规则将碳排放配额分配至企业。如果未来企业排放高于配额,需要到市场上购买配额。与此同时,部分企业通过采用节能减排技术,最终碳排放低于其获得的配额,则可以通过碳交易市场出售多余配额。双方一般通过碳排放交易所进行交易。
(二)碳交易是如何形成的
《京都协议书》构建了全球的碳排放权交易体系。1997年12月,来自世界范围内149个国家、地区的代表齐聚日本京都,制定并通过《京都议定书》。该协议明确了全球温室气体排放的总控制额,规定要有效控制CO2、CH4、NO、HF碳化物、CF4、SF6等六种典型温室气体排放总量,根据六种气体的温室效应能力大小,折算成CO2进行实际核算和交易。该协议进一步明确了协议签署国(附件Ⅰ国家)的减排目标,并分配不同数量的碳排放配额。
各国获得的碳排放权若未用完的部分是可以出售的,《京都议定书》设计制定三种碳排放的交易机制,分别为
国际排放贸易
(International Emission Trade,简称IET)、
联合履行
(Joint Implement,简称JI)和
清洁发展机制
(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 简称CDM),这三种碳交易机制就形成了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的雏形。
各缔约国将减排目标分配至国内企业,从而形成以企业为主体的碳排放权交易体系。《京都议定书》通过后,附件一中承担减排任务的缔约国,根据减排承诺以及本国能源结构、企业排放情况和能源利率效率选择适合本国国情的分配方式将该国的总体减排目标分解给本国的碳排放企业。而受强制减排任务制约的企业亦会由此承担为了减少二氧化碳排放而减少开工或者投资减排设备等成本。同样,为了形成促进减排的市场机制、降低减排成本,在《京都议定书》的三种碳排放交易机制的基础上,各国相应地形成了以强制减排企业为参与主体的碳排放权交易流转体系。
从2005年《京都议定书》生效,欧盟碳排放权交易体系建立以来,至今全球已共有
29个碳交易所
。它们按照管辖区域被划分为
“1个超国家机构,5个国家,16个省和州,7个城市”
。自2005年以来,全球碳交易量和碳交易市场所覆盖的排放量都在不断提升,
最初仅有欧盟碳排放交易市场覆盖了5%全球温室气体排放量,至2020年已覆盖9%
。随着中国全国碳市场的建立,
预计全球碳市场在2021年覆盖的温室气体排放可升至全球总量的14%
,对应约75亿吨二氧化碳当量。
(三)碳交易市场的标的有哪些
从国际市场看,主要的碳产品按市场分类可以分为:
三种减排机制下的碳产品AAUs、RMUs、ERUs及CERs
,
欧盟碳排放权交易系统的EUAs
,和
自愿减排市场交易的碳排放额VERs
。
《京都议定书》规定了三种市场机制——国际排放交易机制、联合履约机制和清洁发展机制,三类机制分别对应不同的产品,其中:
国际排放交易机制(IET)
是指附件一国家之间互相转让碳配额,其
交易的对象是配量单位(AAUs)或清除单位(RMUs)
。
联合履约机制(JI)
是缔约国之间
通过项目产生的排减单位(ERUs)的交易和转让
。
清洁发展机制(CDM)
是指发达国家通过资金支持或者技术援助等形式,与发展中国家开展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项目开发与合作,取得相应的减排量,这些
减排量被核实认证后,成为核证减排量(CERs),可用于发达国家履约
。
EUAs,即欧盟排放配额
,它在欧盟碳排放权交易系统交易,这是当今世界规模最大的碳交易市场,截至2019年全球每年约有60%的碳交易额来自欧盟碳交易市场。
VERs为自愿减排量
,是指经过
联合国指定的第三方机构核证的温室气体减排量,是自愿减排市场交易的碳信用额
。一般来说,
CERs可以转化为VERs进行售卖
,但由于执行标准较低,
VERs不能转化为CERs售卖
。
从国内市场来看,碳交易标的有两个:
⚑ 配
额:即政府分配的碳排放权额度
,其特点为:①从无偿分配到有偿使用,但不会足额排放;②每年配额发放比例约90%要求减少比例在10%以内;③配额分配自上而下分配,从中央到地方,地方再分配到企业,最后由地方
政府决定;④配
额分配基准包括历史排放法和行业基准值法,包括欧美大多用历史排放法,因为更容易监测和操作。
⚑ CCER:即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
,被定义为经国家发改委备案并在国家注册登记系统中登记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量,需要
经过第三方碳排放核查机构的核证
。能够产生CCER的项目主要包括风电、光伏、水电、生物质发电等。
(四)我国全国性碳交易市场即将落地
我国碳交易市场建设从2011年开始,共分为三个阶段:
▶ 第一阶段(2011-2017年):地方试点和探索全国碳市场的框架阶段。
2011年10月,国家发改委发布《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通知》,确立了两省五市(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深圳市、广东省、湖北省)共7个国内碳排放权交易试点。2013年,试点交易开始进行。
2012年6月,国家发改委印发了《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为CCER交易市场搭建起整体框架。
2014年发布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方法》首次从国家层面上明确了全国统一的碳市场总体框架。
2015年9月,《中美元首气候变化联合声明》首次提出将于2017年启动全国碳排放交易体系。
▶ 第二阶段(2017-2020年):全国碳市场的建设、模拟与完善阶段。
2017年12月国家发改委发布《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方案(发电行业)》,这标志着全国碳市场完成总体设计,正式启动。在严格评审后,国家决定全国碳交易注册登记系统落户湖北,全国碳排放交易系统落户上海。
▶ 第三阶段(2021年-):全国碳交易市场落地。
今年,历时了3年筹备,中碳登目前正在为2225家履约企业办理开户手续。全国碳市场建设已经到了最关键阶段,6月底前将启动上线交易,意味着我国全国性的碳交易市场即将落地。
02 海外成熟碳交易体系借鉴
(一)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
1、发展历程
欧盟碳排放交易系统(EU ETS)
建立于2005年,由欧盟28国以及冰岛、挪威、列支敦士登共同参与,是当前全球最大的碳交易市场,约占全球碳交易量的60%,欧盟45%的温室气体排放均在EU ETS交易。
欧盟委员会为欧盟碳排放权交易体系设计了四个阶段性的发展规划:
▶ 第一阶段(2005-2007年):欧盟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的摸索阶段,主要任务是检验欧盟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的制度设计、建立碳排放交易的基础设施和碳市场。
▶ 第二阶段(2008-2012年):欧盟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的过渡期,总结和吸取第一阶段的教训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为第三阶段的发展打基础。
▶ 第三阶段(2013-2020年):为欧盟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的发展阶段,也是欧盟碳排放权交易体系改革的关键期。
▶ 第四阶段(2021-2030年):欧盟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的长期发展阶段。
2、核心机制
(1)减排范围
EU ETS发展的三个阶段,其覆盖范围发生了部分变化,具体覆盖行业如下:
▶ 第一阶段:20MW以上电厂、石化、钢铁、水泥、玻璃、陶瓷、造纸,以及部分其他具有高耗能生产设备的行业。
第一阶段覆盖的行业占欧盟总排放的50%
。
▶ 第二阶段:在第一阶段行业的基础上
引入航空业
。
▶ 第三阶段:在前两个阶段行业的基础上
加入碳捕集与封存装置、石化产品、氨、铝以及硝酸、己二酸和乙醛酸行业等
。
(2)碳排放配额分配机制
EU ETS的碳排放配额分配方式主要分为两类,
一类是免费发放,另一类是拍卖
。其中,免费发放的方法又可以分为
历史碳排放法和基准线法
。
总体来看,从第一阶段到第三阶段,EU ETS的配额分配机制发生如下变化:
⚑
配额总量由自下而上决定转变为欧盟统一决定
在第一与第二阶段,欧盟自下而上加总各国确定的配额从而得到碳排放配额总额,成员国往往倾向于过度发放配额,使得被纳入EU ETS企业的碳排放成本低于未被纳入的企业。
从第三阶段开始,欧盟统一制定配额
,确定2013年配额为20.84亿吨,此后每年递减1.74%,各成员国充分协商分配碳排放配额。
自2021年开始,总配额每年线性减少2.2%。
⚑ 由免费发放配额转变为部分拍卖
在第一与第二阶段,各国欧盟成员国将本国碳排放配额免费分配给企业,企业可以用分配得到“欧盟排放许可”(EuropeanUnionAllowance,EUA)和基于清洁发展机制(CDM)项目获得的核准减排额(CER)履行减排承诺。
自第三阶段开始,欧盟逐步增加拍卖碳配额的比重
,2013-2018
年,免费发放配额的比例逐步降低。
出于过渡性的考虑,不同行业采取不同的分配方式。其中
电力、碳捕捉与封存(CCS)设施全部改为拍卖方式
。而
存在碳泄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