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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哪些需要重新做环评

环评观察  · 公众号  ·  · 2024-12-16 08:33

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介绍了企业需要重新做环评的多种情况,包括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等发生重大变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才决定开工建设的项目,以及存在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况等。同时,也介绍了工业园区立项后的规划环评,老项目补做环评的情况以及关于印发《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的通知。最后,还提到了环境咨询公司的相关信息。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什么情况下需要重新做环评

包括建设项目变动、超过五年未开工、不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情况

关键观点2: 规划环评的重要性

工业园区立项后需做规划环评,以设定区域环境容量,限定区域内排污总量。

关键观点3: 老项目补做环评的情况

之前未做过环评的老项目,涉及到技改、扩建等内部工程时需做环评。

关键观点4: 《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的内容

针对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包括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等方面的重大变动清单。

关键观点5: 企业更换法人或转让时的环评处理

企业法人更换或企业转让不需要重新审批环评手续,但排污许可需要再次审批。


正文

企业什么 情况下需要重新做环评?

存在以下情况的需要重新做环评:

一、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如果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此外,如果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才能决定此项目开工建设的,依据环评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二、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 

三、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所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跟踪检查,出现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应当查清原因、查明责任……对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就需要对环境影响再次进行相应形式的行政审查。

四、工业园区在立项后就得做规划环评,通过规划环评,能够有效设定整个区域的环境容量,限定区域内的排污总量。需要再次做规划环评——对已经批准的规划在实施范围、适用期限、规模、结构和布局等方面进行重大调整或者修订的,规划编制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或者补充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五、老项目补做环评:我国在七十年代末期开始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此之前的项目基本上没有做过环评。这些老项目正常运行都是合法的。但是,如果涉及到技改、扩建等内部工程,则需要做环评,但这是针对新项目的,不存在“补做环评”说法,这种情况下环评中会把原有环境问题说清楚,并提出整改要求,技改扩建项目环保验收时要把原来的环保欠账全部还清。

如果企业法人更换或者企业转让:目前法律没有规定法人更换、企业转让等再次审批的情形。企业主体的更换与污染处理设施及排放无关,只与转让后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及管理有关(排污许可需要再次审批)。因此,转让企业,其环评手续不需要再次审批。


关于印发《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环境影响评价重大变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按照《关于印发环评管理中部分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环办〔2015〕52号)、《关于生态环境领域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环规财〔2018〕86号)要求,我部制定了《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

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

(试行)

 适用于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其中我部已发布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按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执行。

  一、性质:

 1.建设项目开发、使用功能发生变化的。

  二、规模:

 2.生产、处置或储存能力增大30%及以上的。

 3.生产、处置或储存能力增大,导致废水第一类污染物排放量增加的。

 4.位于环境质量不达标区的建设项目生产、处置或储存能力增大,导致相应污染物排放量增加的(细颗粒物不达标区,相应污染物为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可吸入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臭氧不达标区,相应污染物为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其他大气、水污染物因子不达标区,相应污染物为超标污染因子);位于达标区的建设项目生产、处置或储存能力增大,导致污染物排放量增加10%及以上的。

 三、地点:

 5.重新选址;在原厂址附近调整(包括总平面布置变化)导致环境防护距离范围变化且新增敏感点的。

 四、生产工艺:

 6.新增产品品种或生产工艺(含主要生产装置、设备及配套设施)、主要原辅材料、燃料变化,导致以下情形之一:

 (1)新增排放污染物种类的(毒性、挥发性降低的除外);

 (2)位于环境质量不达标区的建设项目相应污染物排放量增加的;

 (3)废水第一类污染物排放量增加的;

 (4)其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10%及以上的。

 7.物料运输、装卸、贮存方式变化,导致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量增加10%及以上的。

 五、环境保护措施:

 8.废气、废水污染防治措施变化,导致第6条中所列情形之一(废气无组织排放改为有组织排放、污染防治措施强化或改进的除外)或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量增加10%及以上的。

 9.新增废水直接排放口;废水由间接排放改为直接排放;废水直接排放口位置变化,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

 10.新增废气主要排放口(废气无组织排放改为有组织排放的除外);主要排放口排气筒高度降低10%及以上的。

 11.噪声、土壤或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变化,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

 12.固体废物利用处置方式由委托外单位利用处置改为自行利用处置的(自行利用处置设施单独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除外);固体废物自行处置方式变化,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

 13.事故废水暂存能力或拦截设施变化,导致环境风险防范能力弱化或降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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