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同顺,南开大学周恩来政府管理学院教授、政治学系主任、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当代西方政治理论、中国农村政治;
李畅,南开大学周恩来政府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
政治学者的担当应该体现在积极扩展理论视野,强化问题导向意识,敏锐地发现有价值的政治议题,超前预测尚未显现的政治趋势。只有审慎地观察这个时代的政治现象,并积极地融入这个快速发展的时代,才能不辜负这个时代赋予政治学者的使命。
一、十八大以来中国的政治实践
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深刻把握国内外整体形势,着重在全面从严治党、强力反腐、依法治国等领域,进行了一系列的探索和实践。
新形势下,中国共产党面临的执政环境比以往任何时期都更为复杂,执政任务也更加艰巨。全面从严治党,就是要保证我们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这就需要通过持续不断的教育解决党员干部思想入党的问题。十八大以来,我党先后开展了“三严三实”和“两学一做”等一系列教育实践活动,使广大共产党员坚定了理想信念,也补充了思想养分。2012年底,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2013年6月,习近平总书记在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工作会议上强调,教育实践活动的主要任务应聚焦到解决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这“四风”问题上来。五年来,总体上刹住了邪气歪风,取得了实际成效,向全党全国人民亮出了一份作风建设的成绩单。全面从严治党,更为关键的是从严治吏。从严治吏,就是要打造一支让党放心,让人民满意的高素质干部队伍。严把选用干部的“入口关”,严防“带病提拔”,明确好干部的标准是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从严监督。同时,从严治吏还辅之积极推动落实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财产公示制度、述职述廉制度等。总之,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的各项举措净化了党内政治生态,取得了历史性成就。
十八大以来,强力反腐既是党和政府重要政治实践,又是一项直接关系中国共产党执政地位和国家命运的重要工作。全党以零容忍的态度严惩腐败,查处的贪腐人员数量之多,级别之高,查处强度之大,领域之广,前所未有。截至2017年7月31日,已有17名中央委员遭查处。除巨贪、巨腐之外,对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现象的查处也不留死角,仅2015年相关案件就有80516起,处理涉案人数91550人之多。纪检监察部门联合公安部门开展的“猎狐行动”对外逃人员实施抓捕行动,仅2016年就从全球72个国家和地区缉拿951名涉案人员回国。在反腐败斗争取得丰硕成果的同时,强力反腐的制度体系也得到优化。首先,突破原有体制的障碍,纪检监察系统效率提升。十八届三中全会修订了地方纪委必须向同级党委主要领导报告案件线索这一程序,要求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此外,还要求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其次,党内监督体系逐渐完善。十八大以来,中央巡视组开展了多轮巡视,覆盖了所有省区市、中管重要骨干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巡视工作成为党内监督战略性制度安排,彰显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监督的优势。最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构建党统一领导的国家反腐败机构,是党和国家进行自我监督的重要政治实践。党的纪律检察机关和监察机关合署办公,有利于建构集中、权威的监察体系,提高工作效率和办案质量,强化对腐败分子的震慑作用。
二、当前中国政治学需要回应的重大问题
十八大以来,中国的政治实践向政治学提供了很多新经验,提出了诸多新课题,这些新的经验和问题都需要政治学进行充分的思考和回应。粗略看来,至少有以下问题是需要中国政治学思考和回应的:
(一)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标准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1]不久,习近平总书记又刊文明确了国家治理中的两个重要概念,“国家治理体系是在党领导下管理国家的制度体系,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和党的建设等各领域体制机制、法律法规安排,也就是一整套紧密相连、相互协调的国家制度;国家治理能力则是运用国家制度管理社会各方面事务的能力,包括改革发展稳定、内政外交国防、治党治国治军等各个方面。”②此后,学者们就国家治理体系与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标准进行了大量的探讨。大体来说,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标准应该包括以下不同方面的内容:
注重安全。早在人类进入现代社会之前,霍布斯、洛克等社会契约论者就认为,保障公民的安全权是国家建立的初衷,同时也是国家最基本的职能。社会发展至今,安全议题的重要性达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并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热点。从个人到国家,从传统领域到非传统领域,从生存到发展,安全概念的泛化,要求治理主体不但具备灵活构建多层次、全方位安全体系的能力,还要与时俱进地具备满足民众对安全需求的能力。
民主导向。公民参与是国家治理合法性的主要来源,也是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特征。中国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求在三个方面体现民主导向。首先,国家治理主体吸收民意并整合成政策建议的能力,是直接体现建构现代国家合法性的能力。其次,治理策略方面,国家治理能力的提高直接体现在国家治理模式由传统的“行政命令型”向现代的“民主协商型”转变。最后,现代社会中的国家治理模式推崇民主价值。因为民众是国家治理效果最直接的体验者,同时也是治理能力最公正的评判者。
强调效能。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不少西方国家实施了以提高政府效能为目标的政府改革,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中国国家治理能力的效能化建设顺应了时代进步的要求。首先,现代社会要求政府具备高效率的国家治理能力,以便处理日趋复杂的社会矛盾;其次,现代社会要求政府有能力向公民提供更为丰富、优质的社会公共产品以满足利益主体的多元需求;最后,对国家治理体系的效率
与能力提出更高的要求,既符合普通民众的主观愿望,也体现了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
灵活规制。现代国家普遍将市场作为配置社会资源的基础方式,因此如何解决市场失灵及相关问题就成为政府长期面临的难题之一。现代政府理论认为,政府能否依据法律,运用法规和行政规章、命令、裁决等规制手段,实现对市场的有效调控,公平地增进全体社会成员的福利是衡量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的重要标志。
依法治国。纵观世界上的现代国家,一国的法治水平与其国家诸多现代化指标呈显著正相关,可见法治在现代化进程中发挥着相当重要的作用。将法治当作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最重要的是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解决法治缺位情况下治理动力不足和能力不够的问题。[2]一方面要摆脱“维稳思维”,摒弃用国家强力“搞定”问题、行政手段“摆平”麻烦的老办法,回归依法治国;另一方面,正确处理改革与法治的关系,善用法治凝聚改革共识,引领改革方向,规范改革程序,巩固和扩大改革成果,这在中国国家治理现代化中极具现实意义。
遏制腐败。任何政府都有向腐败演化的可能性,特别是在具有深厚封建传统的中国社会,党和政府在治理腐败的进程中任重而道远。国家治理腐败能力的现代化,要求治理主体有及时优化反腐败治理体系的能力。传统型“政出多头”的治理格局,已经不能适应深度反腐的新局面,权责集中化已成为改革的必然趋势。能否及时调整治理结构形成合力遏制腐败,体现了国家治理主体自我更新的能力。
科学施政。从总体上说,国家治理的科学化就是治理主体有意识地按照国家自身运行的客观规律对其进行治理。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体现于政府在治理过程中是否能够坚持理性思维,贯彻科学精神。现代社会对治理科学化提出愈来愈高的要求,只有实现科学治理,才能最大限度地实现社会经济效益,促进社会稳定和推动社会发展。
追求公正。公平与正义是现代人的普遍共识,也是体现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衡量标准。由于现代社会职业分工日趋细致,国家治理体系主要是通过司法部门来促进和保障全社会的公平正义。正如《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公报》指出的,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3]司法部门是守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就是要让人民群众能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增进和谐。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不可避免地带来了大量的社会问题。特别进入新世纪,长期积累下来的社会矛盾呈现激化之势。缓解社会矛盾,增进社会和谐成为考验中国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课题。从多个国家的发展经验来看,保障弱势群体,实现社会和谐,已成为体现国家治理能力的重要标志。20世纪40年代末,英国政府采取一系列措施,迅速缓解了因二战造成的国内阶层对抗等社会矛盾,福利国家的形象风靡一时。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英联邦国家的社会发展进程,成为经济发展、社会和谐的主要政策性因素。由此可见,现实社会和谐是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标准之一。
以人为本。国家治理,归根到底是对人的管理和服务。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就是国家治理主体与时俱进地提升对人全方位管理和服务的能力,以人为本理所当然地成为衡量其现代化水平高低的最为全面的标准。现代社会是人本导向的社会,国家治理能力的现代化需要自觉地在方方面面体现人的尊严,促进人的发展,实现人的价值。从这个角度讲,国家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就是国家治理能力的人性化。
(二)全面从严治党的制度化
中国共产党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事业的领导核心,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须臾不可放松。习近平总书记在不同场合多次强调思想建党与制度建党的重要性,将两者并重并举。经过“八项规定”、“反四风”、“三严三实”以及“两学一做”等系列教育活动,党员作风明显好转,思想建党方面成绩斐然。党在制度建设方面同样取得了不小的成就。其一,高度重视加强党规党纪的顶层设计,对1949年建政后的23000多份党内法规性文件进行了系统清理,结合现实情况采取了废止、宣布失效、继续有效等方式方法进行处理。这是我党历史上首次对党内规章制度进行集中清理。其二,依据“精准”、“有效”等原则建章立制、完善制度。其三,强调严格执行党内各种制度,做到“一分部署,九分落实”。
党内法规体系按照效力排位可分为党章、准则、条例、规则、规定、办法、细则七种,既往历次中央全会的会议成果几乎都是围绕会议主题做出一个“决议”或“决定”。而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两个文件是构建全面从严治党制度体系的重要里程碑,为全面从严治党提供了重要的制度利器。但从长远看,制度建党是一项强调整体性、综合性、协调性的宏伟工程,既要坚持问题导向,也要注意通盘考虑;既要补齐制度短板,也要强调顶层设计。制度治党,作为中国政治研究中的重大课题,本文认为应该在以下三个问题上展开深入探讨。
全面从严治党制度化,修订制定的党的法规体系要符合“有理”、“有力”,“有利”三原则。所谓“有理”,就是要在修订制定党的法规体系中避免出现法条交叉重复,内容矛盾冲突的部分,使整个法规体系能够有效运转,发挥作用。形成上述问题的原因,部分在于互相矛盾的法规制度出台于不同的历史阶段,其时代背景及我党工作重心也不同,因而指导和规范党员的要求与规章自然也有极大不同。所谓“有力”,首先是以“有理”为基础。一套内容矛盾,条款混乱的法律,非但不具备行之有效的约束力,甚至无法获得基本的尊重,因此规则的有效性体现在其约束力,而约束力正是来自于规则内部的合理性。此外,规则的“有力”还体现在其可操作性强。既往的党规党纪中,部分条款失之于太过笼统,重原则性而轻可行性,由于没有违纪惩戒的现实抓手,最后沦为“道德律令”式的说教和“不带电的高压线”,这部分条款无形中弱化了党内法规体系的权威性。“有力”还表现在党内法规体系的约束范围与惩戒力度的精准程度。既往的党规党纪存在约束不够精准,惩戒效果区分度不明显的问题,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4]。十八大以来,我党查处了不同层级的违纪官员,既有因性质恶劣、情节严重被开除党籍的,也有因情节较轻仅遭诫勉谈话或降级处理的。特别是习总书记多次强调要以严明的纪律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这就对党规党纪中各项条款的惩戒可执行性和精准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全面从严治党制度化,需要在执行党内纪律规定中的每一环节都体现出制度的严肃性与权威性。执行党内法规,首先力求每一项明文规定都公之于众。中国共产党建政已近70年,应尽快完成革命党向执政党转变,其政务中能公开的就无须保密,能解密的就及时公开,这便于广大党员知晓与了解,避免各项法规制度被锁在“保险柜”。执行党内法规,需要强化各项法规的宣传普及,让广大党员及时了解党内法规的主要内容和基本精神,清晰认识党内法规的规范性与重要性,是各级党组织和党员的基本遵循,明白遵守党内法规是每个党员的应尽义务,真正做到把规矩挺在前面。执行党内法规,还需要按照法纪法规严格督促检查。“徒法不足以自行”,党内法规制定出来后,督促检查是确保制度权威的重要步骤。制度的存续在于其是否得到切实有效的执行,执纪部门应通过检查和督查等形式,保证每项法规都能落到实处,维护制度的尊严。对故意破坏制度或执行不力的,应坚决追究责任,彻底解决实践中存在的不愿、不敢执行党内法规的现象。执行党内法规,也需要完善惩处追责机制。中央出台的法规,各级党委、纪委要及时跟进核实该法规的落实情况,对凌驾于法规之上的行为要严肃处理,并且有必要对主责单位领导进行追责,以儆效尤,确保党内法规执行的严肃性。
全面从严治党制度化,还意味着多种监督形式的制度化。制度治党,就是要用刚性的规范来约束各级党组织与全体党员。要保证各项制度的执行落在实处,就离不开全方位、多渠道的监督。当前从严治党的监督形式主要体现在党内监督,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被视作从严治党,党要管党的制度化保障。但全面从严治党不应成为执政党内部的“私事”,作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领导核心,制度治党要体现为多种监督形式的制度化。首先,全面从严治党制度化,不仅要体现在党内监督的制度化,还应体现在民主监督的制度化。《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各级党组织应当支持民主党派履行监督职能,重视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提出的意见、批评、建议,完善知情、沟通、反馈、落实等机制。”民主监督的重要性得到了官方的认可,但要切实发挥出应有的功效,进一步制度化是不可或缺的重要步骤。其次,全面从严治党制度化,还体现在舆论监督的制度化。舆论监督是指报刊、广播、电视,特别是互联网以及社交媒体等载体对违法违纪现象发挥出的监督作用。舆论监督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现行纪检监察制度的不足,对情节较轻且影响范围有限的违规违纪现象有良好的监督效力。与民主监督相类似,有效发挥舆论监督功能同样需要制度化保障。最后,全面从严治党制度化,离不开人民监督。全面从严治党制度化建设离不开人民监督,这是中国共产党“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工作路线的基本要求。中国共产党是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指导下发展、成熟的进步政党,这就决定了其政党内部建立的各种纪检监察制度需要接受人民大众的认可和评判。中国共产党“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也决定了人民监督制度化不可缺位[5]。
(三)执政党吸纳精英的新途径
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新一代中央领导集体,实施了高压反腐政策。五年来,苍蝇老虎一起打,反腐不留死角,除国内肃贪之外,在境外还实施“猎狐行动”缉拿外逃贪官。反腐打破了官场多年的潜规则,消除了党员干部的侥幸心理,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新常态已经日渐形成。但同时需要注意到,与反腐败伴生的一个不容乐观的政治现象是公职对年轻人的吸引力在持续减弱。
在政府主导型的社会中,执政集团是否具备强大的国家治理能力很大程度取决于能否持续将社会中的精英吸纳至集团内部。根据国内一家公务员考试培训机构发布的数据来看,2007年以来实际参加考试的考生由53.5万人增加到2013年的111万,达到峰值后开始回落,2016年考生人数为93万人(见图1)。对国家公务员录取难度进行分析,百名考生中,2007年可录用2.3人,该比例在2011年下降到1.6人,触底反弹后持续上升,于2016年达到3.0人(见图2)。除竞争公职的人数下降之外,从“体制内”离职的现象更引人关注。2015年,智联招聘发布的《春季人才流动分析报告》显示,基于大数据的抽取和分析,当年2月25日至其后的三周时间内,全国范围内有超过1万多名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通过该网站投递出求职简历,跟2014年同期相比增幅达34%。[6]在中国这样一个“官本位”文化浓厚的国家,“公考热”降温,人才合理流动到不同的社会部门固然是件好事。但从普遍的经验来看,要实现民族复兴,就不可缺少一支精干、高效的公务员队伍。因此,政府如何持续将人才,特别是青年才俊吸纳进体制内,政治学界应及早进行研究。如何将社会中的精英吸纳到我国的公务员队伍中来,是个系统性很强的工作,绝非靠简单出台几项政策就可以一蹴而就。至少要在提高薪酬待遇、改善机关文化和畅通晋升通道等几个方面要有所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