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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全文 |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今日发布2024年服务和保障科技创新白皮书及典型案例

知产力  · 公众号  ·  · 2025-02-06 17:30

正文



今天(2月6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通报了2024年技术类案件审判工作情况,并发布服务和保障科技创新典型案例(共9件)。


来源 |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编辑 | 布鲁斯




高质量发展离不开科技创新。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在聚焦“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主题的广东省全省高质量发展大会于乙巳蛇年首个工作日召开后,今天(2月6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通报了2024年技术类案件审判工作情况,并发布服务和保障科技创新典型案例。


知产力了解到,2024年,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新收技术类案件 2570件 ,占新收一审案件的 23.60% ;审结 4023件 ,同比 上升27.67% 。新收技术类案件较多的是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计算机软件侵权纠纷和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分别占新收技术类案件的50.04%、32.10%和12.45%。全年新收各类专利案件 9950件 ,占全院新收案件的 78.02% 。审结各类专利案件 11021件 ,其中审结植物新品种权纠纷27件,技术秘密和垄断纠纷24件,各类涉外、涉港澳台技术类纠纷356件。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全力保障核心科技创新,强化保护高新医药生物、集成电路和高端制造等关键领域科创成果,判决结果对技术创新、行业规则形成具有关键意义,助推重大原创性、颠覆性科技成果持续产出。其中,新收标准必要专利案件58件,审结17件,均为标的大、关注高、涉外因素多和平行诉讼交织的重大疑难案件。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进一步强化司法行政协同保护,创新技术事实查明手段,助力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创新“法庭+法院实验室”机制,提供庭审技术比对的查明范式,高效解决庭审证据获取、拆解、比对展示受限的问题。打通技术事实查明的各个环节,有效保障了关键技术证据的准确、及时提取,建立起高度集成、高效协同、智能精准的技术事实查明体系。


此外,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在原有非正常批量诉讼治理工作的基础上充分发挥示范性裁判引领效果,依法适用证据规则、举证妨碍和惩罚性赔偿等措施,加大对源头侵权者的惩戒力度,积极引导权利人溯源维权,营造良好的创新生态。经过一年的努力,非正常批量诉讼数量大幅下降,治理工作初见成效,为知识产权批量诉讼的合理引导提供了有益的实践样本。


此次发布的服务和保障科技创新典型案例共9个,涉及生物医药、集成电路、汽车机械、植物新品种等领域。其中,核酸序列信息商业秘密案涉及高新生物医药领域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属于刑民交叉案件,案情疑难复杂。该案判决为类案审理提供了良好范例,也对故意实施侵害商业秘密行为的主体予以严厉打击,有力护航生物医药行业健康发展。而“彩甜糯6号”杂交玉米品种认定案是我国自主育种的杂交玉米亲本品种权的典型案例,突破了目前我国缺乏相关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的难题。该案有效破解品种权人举证及维权难题,严厉打击侵害未经审定主要农作物行为,树立强化种业知识产权保护的鲜明导向,助力推进农业新质生产力发展。在明某公司与翔某公司涉集成电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中,为了准确查明涉案产品和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之间的对应关系,技术调查官在实验室采用行业标准技术手段对被诉侵权产品(—种微型表面贴装单相全波桥式整流器芯片)完成技术勘验,现场解决集成电路技术比对难题,充分展示了该院对于高新领域复杂技术的事实查明能力和专业技术水平。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技术类案件审判工作情况及

服务和保障科技创新典型案例

(2024年)



向新而行 提质奋进立潮头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24年技术类案件审判工作情况


2024年,是我国实现“十四五”规划目标任务的关键一年,也是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重构创新版图、重塑竞争格局的重要一年。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既是当下所需、发展所急,也是未来所在、大势所趋。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科技创新的系列决策部署,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勇立时代潮头,向“新”而行、以“质”致远,紧紧围绕构建支持全面创新体制机制重要任务,始终坚持稳中求进的工作基调,以公正高效审判推进高水平科技进步,支撑和服务中国式现代化。

一、技术类案件审理概况

全年新收技术类案件2570件,同比下降27.24%;审结4023件,同比上升27.67%;技术类案件占新收一审案件比重为23.60%。全年共新收各类专利案件9950件,同比上升3.83%;占全院新收案件总数78.02%,占比上升9.62个百分点;审结11021件。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新收13件,审结27件。技术秘密和垄断纠纷合计新收16件,审结24件。全院新收技术类案件数量最多的三个案由为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计算机软件侵权纠纷和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分别占全部新收技术类案件50.04%、32.10%和12.45%。全年新收各类涉外、涉港澳台技术类纠纷230件,审结356件。

总体上,技术类案件审理呈现以下特点:

1.紧抓公平和效率,审判绩效创历史最佳成绩。 2024年,全院案件诉讼增量前端疏导及预防成效显著、收存案同比大幅下降、结案同比稳步上升、案件流转速度明显提升,技术类案件亦呈现收案大幅下降和收结比上升的总体态势,总体和人均结案数、审限内结案率均创历史新高。

2.聚焦热点难点,关键领域司法探索硕果累累。 2024年,新收标准必要专利案件58件,审结17件,均为标的大、关注高、涉外因素多和平行诉讼交织的重大疑难案件,司法裁判对产业发展和行为准则的确立产生巨大影响。植物新品种案件中,品种权人胜诉率高达70%,品种权人维权意识、信心不断增强。此外,以涉医药领域核酸序列信息商业秘密、涉全波桥式整流器集成电路技术等案件为代表,涉高端医药生物、集成电路和高端制造等核心技术领域纠纷呈现出类型多样、技术难度增大的特点。同时,涉传统制造业技术的案件数量稳步上升,对审判能力和技术查明能力均提出更高要求。

3.回应民众司法需求,诚信诉讼引导取得新进展。 继自拍杆系列案后,技术类案件批量维权诉讼在TYPE-C电连接器等产品上再现端倪。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在原有非正常批量诉讼治理工作的基础上充分发挥示范性裁判引领效果,依法适用证据规则和惩罚性赔偿等措施,加大对源头侵权者的惩戒力度,积极引导权利人溯源维权。经过一年的努力,非正常批量诉讼数量大幅下降,治理工作初见成效,为知识产权诉讼的合理引导提供了有益的实践样本。

二、公平正义,以“诚实信用”引领科技创新活动有序开展

一是准确认定职务发明厘清专利申请权权属,有效释放创新活力。 科技创新活动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导致成果分配和利益关系错综复杂,必须以高质效的知识产权审判清晰界定知识产权归属、科学评价创新成果并合理划分技术合作权益,提升创新效率、保护创新积极性。在汽车机械领域专利权属纠纷案中,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准确把握职务发明的要件和特征,对职务发明纠纷中“执行本单位的任务”的认定标准进行明确,审慎审查提起代表诉讼的股东资格和前置程序,依法保障企业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合法权益,保障合理回报。该案的审理,有利于营造尊重原创、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的法治环境,依法保护用人单位创新成果的同时,维护好科技人员就业创业的合法权益。

二是严格规制专利“非正常申请”行为,全力保障创新环境。 专利“非正常申请”行为悖离创新活动本质,严重损害专利制度公信力,对创新生态造成负面影响。面对“非正常申请”行为不断变化的新形式和层出不穷的新问题,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积极发挥制度效能,通过精准的法律适用和大胆探索的司法实践,向社会传递严惩非正常申请行为的明确信号,引导创新主体树立正确观念,营造鼓励真实、高价值创新的社会氛围。在专利“非正常申请”妨害创新案中,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认定,双方订立合同,通过专利申请身份交易实现积分制入户加分目的,属于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专利申请管理秩序的行为。该合同损害其他入户申请者正当利益以及户籍管理秩序,属于无效合同。该案对专利“非正常申请”行为进行了合理界定,并提供了惩治“非正常申请”行为的实践思路,依法维护科研诚信,推动形成风清气正的科研生态。

三、严格保护,以“过硬手段”惩治侵害科技成果行为

一是坚持依法严保护,精细化适用惩罚性赔偿。 知识产权司法个案中对于惩罚性赔偿精细化适用规则的探索,对理论发展和行业格局具有深刻影响,更应在尊重市场规律和产业实际的前提下,聚焦科技创新领域司法保护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对于计算方式、要素和标准的选取进行充分权衡、强化论证,科学认定惩罚性赔偿金额,让“高质量”受到“严保护”,让侵权行为付出更大代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在涉惩罚性赔偿及临时保护期使用费认定案中,明确侵权人收到权利人警告后,仍继续侵权的,应综合考虑侵权人对相关专利技术的认知水平、侵权比对复杂程度等因素,认定是否构成故意侵权。构成举证妨碍的,可结合案情,根据侵权人宣称的销售量确定惩罚性赔偿基数。该案进一步细化了惩罚性赔偿的具体适用条件,对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的确定问题提供了有益借鉴,彰显了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依法严格公正保护科技创新的坚定决心和严厉打击阻碍科技创新行为的鲜明态度。

二是坚持统筹协调平衡,引导权利人向侵权源头主张权利。 在技术类案件审理中,部分权利人就其专利权提起大量侵权诉讼,其中包括大量的终端销售者。对于此类诉讼,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严格把握公正合理保护和防止权利滥用的关系,始终重视引导专利权人溯源维权。同时,综合适用证据规则、举证妨碍和惩罚性赔偿等制度,依法加大对源头侵权者的制裁力度。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TYPE-C电连接器源头侵权案,属于涉TYPE-C电连接器改进技术的重大案件,该案参照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以及侵权人的生产规模合理确定赔偿基数,并结合被告为源头生产商且存在故意侵权、情节严重的情况,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全额支持权利人的全部诉讼请求,并判令迟延履行金,确保判决及时、充分履行。该案还对停止侵害民事责任的具体承担及非金钱给付义务迟延履行金的计付标准等进行积极有益探索,通过细化责任承担方式,推动知识产权审判理念更新和裁判规则创新。

三是尊重和解协议有效约定,重点遏制重复侵权行为。 在诉讼和解过程中,部分当事人为避免重复侵权行为的发生,约定了再次侵权的赔偿条款,该条款兼具补偿与惩罚的双重效果,各方当事人理应严格遵守。在涉知识产权侵权和解协议案中,被诉侵权人与权利人达成和解并确认构成侵权和停止侵害后,再次通过关联企业实施相同侵权行为,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根据前案和解协议约定,全额支持权利人100万元的诉讼请求。该案判决有效遏制了以和解作为“缓兵之计”、重复实施侵权的行为,既尊重了协议双方的意思自治,有力规制恶意侵权的不诚信行为,也显著降低权利人维权成本。该案亦反映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坚持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很好地展现了我国司法公平公正、便捷高效的优势,有力彰显了大国法治形象。

四、精细审理,以“最强内核”展现保障核心科技创新的能力与担当

一是妥处标准必要专利纠纷,提升通信产业核心竞争力。 在全球化日益加深和国际竞争日益激烈的背景下,标准必要专利诉讼的复杂性和敏感性对司法能力提出更高要求。此类纠纷中,双方协商合作不仅有利于技术运用和转化,更能充分体现专利市场价值,符合双方根本利益,也可以对全球标准必要专利诉讼发挥正向引导、使各方回归理性。鉴于此,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通过创新和解谈判方式推动纠纷实质化解,不局限于个案诉讼,着眼纠纷的一揽子化解,全年妥处17件标准必要专利纠纷,成效显著,全面展现了人民法院处理重大案件的司法智慧。如在z公司和o公司侵害标准必要专利权纠纷三案中,在双方争执不下、互不让步的情况下,结合行业特点、标准性质和制定程序等因素,采取人民法院提供参考谈判方案的方式,及时化解僵局,创新性地解决了许可谈判久拖不决的问题,一揽子化解双方长达十余年的许可纠纷,实现标准和技术创新的互相促进和良性循环,有力助推建设具有全球竞争力的科技创新开放环境。

二是强化生物医药领域保护,保障科技创新和公共利益平衡。 生物医药领域高投入、高风险和高回报的特性,决定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对生物医药领域的研发创新具有关键激励作用。生物医药领域知识产权具有实证性强、可预测性低、保护客体受限等特点,存在诸如马库什权利要求、衍生物专利侵权判定和商业秘密认定等特有的疑难法律问题,通常与企业专利布局、竞争策略等相互交织,使得司法裁量更具难度。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结合新质生产力发展需要,对侵害生物医药领域创新成果的行为予以严厉打击,强化司法裁判对科技创新活动的导向作用。在医药领域核酸序列信息商业秘密案中,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明确了“盗窃”商业秘密的定义,并依法准确适用举证责任转移规则,有力保护了高新领域商业秘密,判决结果对于技术创新、行业规则形成具有关键意义,助推重大原创性、颠覆性科技成果持续产出。

三是提升集成电路技术事实查明能力,引领科技革命核心力量。 集成电路产业是信息产业的核心,也是引领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革命的关键力量,强化集成电路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对促进新质生产力尤为重要。在涉集成电路技术事实查明案中,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利用技术调查实验室的技术手段对涉案产品(—种微型表面贴装单相全波桥式整流器芯片)完成技术勘验,发挥技术查明优势,精准高效破解集成电路的技术勘验难题,快速查清争点、难点,及时完成技术比对,摆脱因司法鉴定周期长导致案件审理周期长的困境,实现对我国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竞争力的创新企业的快保护,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

四是探索完善种业知识产权保护规则,支撑和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随着种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深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受理的植物新品种案件中,包括亲本检测、“合理机会”认定、MNP标准适用在内的新问题不断涌现,涉及特异性、同一性、亲缘关系等判定的专业技术事实查明日益成为难点。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彩甜糯6号”杂交玉米品种认定案,突破目前我国缺乏植物亲本关系基因指纹图谱检测的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以及司法鉴定因检测位点存在异质性而未能得出结论的难题,结合杂交玉米育种遗传原理以及植物品种SSR基因检测技术原理,通过合理分配举证责任,认定侵权并确定高额赔偿,有效解决品种权人的举证及维权难题。在植物品种权人行使合理机会认定案中,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针对现有法律未作明确规定的情形,厘清品种权人“对繁殖材料行使权利合理机会”条款的构成要件及适用条款考量要素,探索品种权人与善意市场经营主体之间利益平衡的裁判规则,填补法律适用空白。通过典型案件的妥善审理,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旗帜鲜明地加大种业赔偿力度、倡导善意诚信履约维权,持续释放净化种子市场、强化种业保护的强烈信号。

五、协同保护,以“组合出拳”助力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

一是强化司法行政协同保护。 在专利“非正常申请”妨害创新案中,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不仅对双方当事人撤回上诉的申请依法不予准许,改判驳回空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还积极发挥司法监督建议的职能作用,依法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广东省市场监管局、广州市人社局等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司法建议,对涉案行为进行行政查处。此外,在“彩甜糯6号”杂交玉米品种认定案中,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亦将涉案行为人销售未经审定农作物的侵权违法线索移交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实现知识产权司法、行政保护的联动,确保案件审理有利于知识产权综合保护,构建起紧密合作的创新保护联合体。

二是创新技术事实查明手段。 在涉集成电路技术事实查明案中,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创新“法庭+法院实验室”机制,提供了庭审技术比对的查明范式,在涉及复杂机械结构、软件代码和集成电路专利侵权案件中适用该机制,可以无缝衔接庭审和实验室,高效解决庭审证据获取、拆解、比对展示受限的问题。在近年实践中,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充分发挥信息通信、机械电子、医药化工三个实验室功能,将司法审判和技术调查资源有机整合,打通技术事实查明的各个环节,有效保障了关键技术证据的准确、及时提取,建立起高度集成、高效协同、智能精准的技术事实查明体系。

2024年,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接续奋斗,实干笃行,积极稳妥谱写引领创新发展的全新篇章。2025年,是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行稳致远的关键一年。新征程上,高质量知识产权司法服务关系到高质量发展各项重点任务的落实,关系到全面创新体制机制的构建,关系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将始终锚定中国式现代化航向,立足审判职能,不断优化科技创新法治环境,以严格高效的知识产权司法提升创新活力、保护创新成果、回应人民期待,为以创新驱动的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寻策谋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24年服务和保障科技创新典型案例

01 涉惩罚性赔偿及临时保护期使用费认定案


02 “彩甜糯6号”杂交玉米品种认定案


03 医药领域核酸序列信息商业秘密案


04 汽车机械领域专利权属纠纷案


05 专利“非正常申请”妨害创新案


06 涉集成电路技术事实查明案


07 涉知识产权侵权和解协议案


08 植物品种权人行使合理机会认定案


09 TYPE-C电连接器源头侵权案


案例01.


涉惩罚性赔偿及临时保护期使用费认定案

[(2023)粤73知民初1527号]


【当事人】
原告:士某摩托车配件(上海)有限公司
被告:广东某瑞机车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瑞公司)、广州嘉某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某公司)、高某国
【案情与裁判】
原告发现某瑞公司、嘉某公司、高某国未经许可,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落入其发明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侧箱紧固设备和侧箱”产品,向某瑞公司及高某国发送侵权警告函要求停止侵权,后三被告继续侵权,原告遂提起该案,诉请法院适用惩罚性赔偿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200万元等。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证据足以认定三被告共同实施了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产品的行为。某瑞公司及高某国收到原告发出的附有具体比对意见及联系方式的停止侵权通知后,仍继续实施侵权行为,可初步判断三被告对其后续侵权行为具有侵权故意。再综合考虑高某国拥有相同领域专利,对涉案专利认知水平较高,以及被诉产品与涉案专利结构完全相同,侵权产品与专利方案的技术比对容易作出判断等因素,认定三被告后续侵权行为构成故意侵权。综合考虑三被告的生产能力、生产规模以及被诉产品在三被告产品线中的定位,原告主张依据三被告宣传销量计算侵权数额具有一定合理性。现三被告在法院责令其提供与侵权行为有关的账簿、资料的情形下,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由其掌握的全部侵权产品销售数据,可适用举证妨碍制度采信原告关于以三被告宣传数据作为侵权产品销售数据的主张。三被告故意侵权且情节严重,原告关于该案应适用惩罚性赔偿的主张可予支持。被诉产品技术方案同时落入涉案专利权和涉案专利申请公布文本相应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原告关于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的主张参考前述侵权获利的计算方法,酌情适度调低支持。该案一审最终判决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747680元、临时保护期使用费40000元等。一审宣判后,三被告提起上诉,目前二审审理中。
【典型意义】
该案系适用惩罚性赔偿以及确定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的典型案例。该案明确在侵权人收到权利人警告后仍继续实施侵权行为的情形下,可综合考虑侵权人的相关专利认知水平、侵权比对难易程度等因素对侵权人的主观状态作出认定。在构成举证妨碍的情形下,对侵权人宣称的销售量予以采信,作为惩罚性赔偿基数。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可参考侵权赔偿数额并酌情调低。该案判决细化了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有助于促进惩罚性赔偿在司法实践中的精准适用,并对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的计算具有借鉴意义。


案例02.


“彩甜糯6号”杂交玉米品种认定案

[(2022)粤73知民初1197号]


【当事人】
原告:荆州市恒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广州乾某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乾某农业公司)、清远市清某种子有限公司、英德市英城蔬某种子商店
【案情与裁判】
原告系“WXXXX”“TXX”玉米植物新品种权共有人,使用上述品种作为父、母本选育的“彩甜糯6号”通过国家玉米品种审定。乾某农业公司售出的被诉玉米种子,包装袋标有“广彩甜糯3号”等信息。原告主张,“彩甜糯6号”玉米种子系使用“WXXXX”“TXX”作为亲本获得的杂交品种;三被告未经授权许可,擅自生产并对外销售“广彩甜糯3号”玉米种子,侵害其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三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100万元。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授权品种是否为生产另一品种繁殖材料的亲本,是认定该案侵权行为是否成立的关键事实。虽杂交玉米亲本关系的检测技术缺乏国家及行业标准,且检测机构因被诉品种与授权玉米品种在4个位点存在异质性而无法得出两品种之间是否相同的结论,但结合杂交玉米的遗传规律和基因检测技术,从可检出40个位点基因型的单株进行比对可发现,被诉种子“广彩甜糯3号”的部分检测单株与“彩甜糯6号”部分检测单株的40个检测位点bp值无差异,两者基因组DNA中简单重复序列的重复次数无差异,且两者其余检测单株之间的40个比较位点bq值重合度高,可初步证明被诉品种“广彩甜糯3号”与涉案审定品种“彩甜糯6号”构成基因型相同或者极近似品种。又因“彩甜糯6号”是由涉案“WXXXX”“TXX”品种作为亲本进行杂交选育的品种,故被诉种子使用与“彩甜糯6号”相同的父、母本这一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乾某农业公司作为被诉种子的生产者,未说明及举证证实其父、母本信息,也未能提交相反证据证实被诉品种是由“WXXXX”“TXX”以外的亲本所繁殖,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构成侵权。判决乾某农业公司停止侵权、赔偿原告共216000元。该案一审宣判后,乾某农业公司提起上诉,2024年7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调解结案。
【典型意义】
该案是我国自主育种的杂交玉米亲本品种权的典型案例。该案突破目前我国缺乏相关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的难题,结合杂交玉米育种遗传原理以及植物品种SSR基因检测技术原理,通过举证责任的合理分配,认定被诉繁殖材料使用涉案授权品种的父、母亲本构成侵害品种权,并依法作出高额判赔。该案有效破解品种权人举证及维权难题,严厉打击侵害未经审定主要农作物行为,树立强化种业知识产权保护的鲜明导向,助力推进农业新质生产力发展。此外,该案还将涉案行为人销售未经审定农作物的侵权违法线索移交相关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作进一步处理,实现种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司法、行政联动,助推种业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构建。


案例03.


医药领域核酸序列信息商业秘密案

[(2022)粤73民初1901号]


【当事人】
原告:广州市锐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锐某公司)
被告:广州派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派某公司)
被告:卜某国
【案情与裁判】
锐某公司前员工卜某国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获取锐某公司大量客户信息、siRNA核酸序列信息等商业秘密,解密后储存至其个人移动硬盘并带离公司。卜某国从锐某公司离职后即入职派某公司,利用上述客户信息,以派某公司名义给客户发送产品推广邮件。锐某公司遂提起该案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派某公司、卜某国停止侵害其商业秘密,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并适用惩罚性赔偿判令派某公司、卜某国连带赔偿锐某公司经济损失1528.04万元、合理维权费用561190元及补救费用137.3万元。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客户信息系能够反映客户交易习惯的深度经营信息,涉案技术信息系自主设计并用于基因沉默技术及靶向药物研发的siRNA 核酸序列,锐某公司对上述信息采取了签订保密协议及使用文档加密系统等保密措施,卜某国获取的客户名单及核酸序列信息与上述信息相同,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认定上述信息分别属于经营秘密、技术秘密。卜某国违反保密义务,以盗窃手段非法获取涉案经营秘密51802条、技术秘密2323条,并向他人披露、使用部分经营秘密,派某公司应知卜某国存在侵害商业秘密违法行为,仍获取并使用该商业秘密,均构成侵害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一审判决卜某国、派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卜某国赔偿锐某公司经济损失200万元、维权合理费用40万元,派某公司分别在100万元、2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该案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提起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11月11日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该案涉及高新生物医药领域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属于刑民交叉案件,案情疑难复杂。法律适用难点在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举证责任转移规则的适用、“盗窃”商业秘密行为的认定以及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中“应知”的认定等。该案对商业秘密的认定在遵循“秘密性、价值性、保密性”三性判断标准的基础上,合理适用举证责任转移规则,强化对商业秘密构成要件认定的客观性和公平性。该案明确指出,在商业秘密权利人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其对所主张的商业信息采取了保密措施,且合理表明商业秘密被侵犯时,应认定其已履行了举证义务,举证责任转移至涉嫌侵权人。该案判决为类案审理提供了良好范例,也对故意实施侵害商业秘密行为的主体予以严厉打击,有力护航生物医药行业健康发展。


案例04.


汽车机械领域专利权属纠纷案

[(2023)粤 73 知民初 1878 号]


【当事人】
原告:佛山市正某有限公司
被告:广东轻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轻某公司)、高某某
第三人:兴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兴某公司)
【案情与裁判】
原告与轻某公司投资成立兴某公司,并合作开发“一体成型汽车桥壳项目”。高某某于2021年9月至2022年5月期间为兴某公司工作,承担研发缩管机以及建设一体桥壳生产线任务。2022年5月至6月期间,轻某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7项专利申请,其中4项专利已获授权,发明人为高某某等。原告主张该7项专利均属职务发明,专利权应归属于兴某公司,但原告多次要求轻某公司将涉案专利归还兴某公司未果,且原告多次向兴某公司请求提起诉讼均未获兴某公司董事会通过。原告遂以自己名义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涉案7项专利权及专利申请权归兴某公司所有。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作为兴某公司股东,主张另一股东轻某公司与前员工高某某共同将本应属兴某公司职务发明的涉案专利申请登记在轻某公司名下,侵害兴某公司利益,其在已向兴某公司监事提出提起诉讼的书面请求超过三十日仍未果的情况下,有权为了兴某公司利益而以自己名义直接提起该案诉讼。同时,当发明人所承担的本职工作或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与发明创造具有高度关联性时,可认定该发明创造为发明人“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法院遂认定涉案发明创造属于职务发明,判决确认涉案7项专利权及专利申请权归兴某公司所有。该案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该案系汽车机械领域的专利权和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涉及知识产权法与公司法的交叉适用。该案判决既明确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适用条件的审查标准,亦明确了职务发明创造中“执行本单位的任务”的认定标准。在股东代表诉讼制度适用方面,该案对提起代表诉讼的股东资格以及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等法定条件进行审慎审查,保障了股东依法行使代表公司提起诉讼、维护公司合法权益的权利。在职务发明创造权利归属的处理认定上,该案准确把握职务发明的要件和特征,对何谓“执行本单位的任务”、公司筹备期间对权利归属的影响,“相关性”度的把握等问题进行认定。该案在注重维护原单位、离职员工以及离职员工新任职单位之间利益平衡的基础上,依法保障原单位对确属职务发明创造的科学技术成果享有的合法权利,有利于鼓励和支持企业积极参与创新创造,进一步促进创新驱动发展。


案例05.


专利“非正常申请”妨害创新案

[(2024)粤73民终783号]


【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原告):广州空某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空某公司)
上诉人(一审被告):广州鸿某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某公司)
【案情与裁判】
空某公司与鸿某公司于2020年所签订的合同约定,空某公司委托鸿某公司为其客户进行专利申请,且发明人或申请人使用专利实现在广州市积分制入户加分后专利由鸿某公司处理。合同履行至2021年1月之后,空某公司共委托鸿某公司申请479项专利,支付了合同款项1155800元。合同履行中,部分申请专利被撤回或无效,双方当事人产生合同款项纠纷,空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返还部分合同款。一审认定涉案合同无效,且由于双方当事人对合同无效均存在过错,判决鸿某公司退还空某公司合同款566767.5元。双方当事人不服均提起上诉,二审庭询后,又申请撤回上诉。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审理认为,涉案合同实质是通过买卖专利申请的发明人或设计人的身份等方式,让空某公司的客户实现积分制入户的加分目的,专利申请人不属于对所涉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涉案合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专利申请管理秩序,明显损害其他积分制入户申请者的利益以及行政管理秩序,违背公序良俗,故认定涉案合同无效;并且各方当事人均不得因此获得不当利益,涉案合同款项应当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处理,而不得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进行分配。故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空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对双方当事人撤回上诉的申请,依法不予准许。并依法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司法建议,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涉案行为予以处理。
【典型意义】
专利制度作为激励创新的重要机制,其正常运行对于保护发明创造、推动科技进步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非正常专利申请不仅无法实现真正的科技创新,还会损害社会的公共利益。该案中,涉案合同双方通过买卖专利申请的发明人或设计人的身份,实现积分制入户的加分目的,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专利申请管理秩序,明显损害其他积分制入户申请者的利益以及行政管理秩序,该案依法认定合同无效。此外,该案亦体现了民法典视角下对于非法利益从民事制裁到合同监管的裁判范式变化。该案判决严厉制裁了专利非正常申请行为,有利于营造诚实守信的创新环境。


案例06.


涉集成电路技术事实查明案

[(2024)粤73知民初1289号]


【当事人】
原告:广东明某微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某公司)
被告:东莞市翔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翔某公司)
【案情与裁判】
明某公司发现翔某公司销售、制造的产品落入其发明专利“微型表面贴装单相全波桥式整流器及其制造方法”的保护范围,请求法院判令翔某公司连带赔偿明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专利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30万元。
被诉侵权产品系整流芯片,其内部电路特征结构被封装包裹,且电路结构尺寸微小,难以裸眼观测确认。该案庭审中,为了准确查明涉案产品和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之间的对应关系。技术调查官借助技术调查实验室设备条件,通过加热浓硫酸腐蚀溶化外壳封装,清洗和干燥内部原件,完整保留了涉案集成电路结构和电子元件。在此基础上,借助电子显微镜和外设显示屏观察并记录电路微观构造,呈现涉案权利要求关联的全部技术特征,在实验室中完成庭审比对环节。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具备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该案一审判决翔某公司赔偿明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50000元。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该案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该案为涉集成电路发明专利权纠纷。该案中,技术调查实验室采用行业标准技术手段对被诉侵权产品(—种微型表面贴装单相全波桥式整流器芯片)完成技术勘验,是借助技术调力量现场解决集成电路技术比对难题的典型案例。该案创新“法庭+法院实验室”的案件审理机制,直观查明集成电路技术事实,无缝衔接庭审现场和技术实验室,高效解决庭审证据获取、拆解和技术比对难题,及时、准确地为法官提供了案件审理的合理依据,也有效推动当事人对案件审理结果形成合理预期。该案充分展示了对于高新领域复杂技术的事实查明能力和专业技术水平。


案例07.


涉知识产权侵权和解协议案

[(2023)粤73民初2693号]


【当事人】
原告:卡某计算机株式会社
被告:佛山市艾某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某公司)、张某、广州市捷某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某公司)
【案情与裁判】
原告发现艾某公司、捷某公司未经其许可,制造、许诺销售和销售涉嫌落入其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的手表产品,捷某司违反其与原告的《民事赔偿协议》(以下简称赔偿协议)约定再次侵犯原告外观设计专利权,遂提起该案诉讼,请求法院按照赔偿协议约定,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经济损失以及合理开支共100万元。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赔偿协议第3.1条约定,捷某公司或其关联主体如再次侵犯涉案知识产权的,其同意就单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至少赔偿原告100万元。该案中捷某公司制造、销售、许诺销售手表的外观属于赔偿协议约定的“轻微调整外观”的范围内,故捷某公司应按赔偿协议约定向原告赔偿100万元。关于艾某公司是否受赔偿协议约束的问题。赔偿协议于2021年12月9日签订并生效,此时,艾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唯一股东为张某,捷某公司的股东之一及法定代表人为李某,张某与李某为夫妻关系,结合两公司在该案中共同实施侵权行为,可认定艾某公司知悉捷某公司与原告社签订的赔偿协议及赔偿协议的内容。根据赔偿协议约定,原告可以同时或另行向捷某公司或其他与捷某公司关联侵权主体追究侵权责任,艾某公司应受到该赔偿协议的约束。综上,三被告应连带赔偿原告100万元。该案一审宣判后,捷某公司等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该案系涉日企的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法院依法认定侵权人在和解协议签订后,仍通过关联企业重复实施侵权行为,按照双方签订的赔偿协议全额支持权利人100万元的诉讼请求。该案判决有效遏制了重复实施侵权的行为,有力规制恶意侵权的不诚信行为,显著降低权利人维权成本。该案亦反映出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坚持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很好地展现了我国司法公平公正、便捷高效的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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