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座城市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是否有效满足市民需求,公共体育设施的供给和开放程度是一个指标。
此前有媒体报道,市民反映一些政府投资建设的运动场馆引入第三方运营后“变了味”:“公益”的一面不断缩水,公益开放时段被不断压缩,一些场地异化成了经营教育培训的场所。
公共体育场馆是否免费开放?在保证公益开放和适度经营之间,如何达成平衡?此次立法中,这些问题有了一些原则性规定。
阎锐表示,
此次立法积极回应体育设施供给不足、分布不均问题,重点对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开放运营、拆除重建、出租,社区公共体育设施、学校体育设施的配置与开放,体育设施的使用与维护管理责任,体育公园的发展和开放等提出明确要求。
《条例》规定,公共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无需增加投入或者提供专门服务的,应当免费开放;需要增加投入或者提供专门服务的,可以根据运营成本适当收费。同时明确,公共体育场馆应当主要用于开展体育活动;对于可以出租的附属部分,其租用者提供的服务项目应当与健身、赛事等体育活动相关,且不得影响场馆主体部分的功能、用途。
按照《条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公共体育设施,不得擅自改变公共体育设施的功能、用途或者妨碍其正常使用。
此前草案提交审议中,一些委员建议,
进一步推动学校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
此次立法明确了学校体育设施配置与开放要求。明确公办学校在保障学校教育教学需要和校园安全的前提下,按照规定向社会开放体育设施;鼓励民办学校向社会开放体育设施。
针对体育设施供给不足等短板,《条例》明确,因地制宜发展体育公园,推动其免费开放;同时合理利用高架桥下、闲置地、楼顶空间等场地资源建设公共体育设施。
市体育局副局长许琦说,公共体育设施按要求配置无障碍和公共场所母婴设施,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实行免费或者优惠开放,依托“一网通办”平台为市民提供场馆预订、信息查询等便捷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