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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专利资助办法》7月1日起施行

知识产权那点事  · 公众号  · 知识产权  · 2017-06-08 18:17

正文

各有关单位:

现将《上海市专利资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

上海市财政局

2017 年5月27日

上海市专利资助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发明创造,促进技术创新,保护创新成果,提升专利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支撑上海科创中心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上海市专利保护条例》和《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利资助是指在市知识产权局部门预算中安排相关资金,对资助申请人申请专利或开展专利相关工作所给予的资助。

专利资助分为一般资助和专项资助。

第三条 资助申请人是指注册或登记在本市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社会团体,以及具有本市户籍或居住证的个人。

第四条 专利资助遵循“诚信申请、部分资助、促进运用、突出重点”的原则。

重点支持发明专利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专利工作。

第五条 凡获得中央财政或市级财政有关专利资助资金的,不得重复申请资助。

第六条 市知识产权局负责专利资助申请的受理、审核、组织评审,资金的日常管理以及资金拨付和使用情况的信息公开。市财政局负责专利资助资金的预算审核,以及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绩效评价。

第二章  一般资助

第七条 一般资助是指对资助申请人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向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以及国外有关专利审查机构申请专利的相关费用的资助。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资助申请人,可以申请资助:

(一)国内发明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

(二)国内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权人;

(三)香港注册标准专利、澳门授权发明专利或台湾授权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港澳台地区专利)专利权人;

(四)依据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向国外申请并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以下简称国外专利)专利权人。

前款所述资助申请人申请专利时,申请人地址应当属于本市辖区。

第九条 一项专利有多个专利权人或专利申请人的,应当由申请人共同提出资助申请,且专利申请时第一申请人地址属于本市辖区。

第十条 资助申请人申请国内发明专利资助的项目和金额如下:

(一)申请费(包括申请费、申请附加费、公布印刷费和优先权要求费),在专利申请受理后按实际缴纳金额的80%资助;

(二)实质审查费、授权费(包括专利登记费、公告印刷费和授权当年年费),在授权后按实际缴纳的金额资助;

(三)授权后第二年、第三年的年费,按实际缴纳金额的80%资助;

(四)专利代理费,在授权后按每项不超过人民币2000元资助。

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减缓缴纳有关专利费用的国内发明专利,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资助申请人申请国内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资助的,申请费(包括申请费、申请附加费、公布印刷费和优先权要求费)和授权费(包括专利登记费、公告印刷费和授权当年年费)在授权后,实用新型按实际缴纳金额的50%资助,外观设计按实际缴纳金额的60%资助。

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减缓缴纳有关专利费用的国内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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