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最高裁判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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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员工拒绝调岗不去新岗报到仍滞留原岗,高院判词说得太精辟了!

最高裁判实务  · 公众号  ·  · 2025-02-25 1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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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猛是坦斯电气公司员工,劳动合同约定从事普通担当者工作。
2014年6月26日, 因公司组织架构调整,王猛原有岗位取消。
2014年6月30日,公司在工会委员的见证下向王猛发出《 告知函 》,告知其:因组织架构调整,原有岗位取消,鉴于之前有过品质管理部门工作经验, 故决定调至品质保证课从事普通担当工作。并于7月1日前报到,逾期将按《赏罚规定》相关条款给予处罚。 王猛拒签,也拒绝到新岗位报到。
2014年7月1日、7月7日、7月11日,因王猛不去新部门报到,在原部门滞留,占用他人座位,公司在征询工会意见并在工会委员的见证下 先后三次向对王猛作出严重警告处分,并出具《员工奖罚通知单》及《申辩通知》,王猛均予以拒签,也拒绝到新岗位报到。
2014年9月23日至25日,因公司不让其进入原部门滞留,王猛连续报警三次,之后一直未上班。
2014年12月16日,公司向王猛邮寄《通知函》,通知王猛于收到该函后次日到公司品质环境保证部品质保证课王群课责长处报到。若未按时到规定地点报到,公司将根据规章制度处理。
王猛于12月18日收到该通知,向公司寄送《 回复函 》一份, 不同意公司擅自调动工作岗位,要求公司重新安排恢复原工作。并继续未至公司品质保证课处报到。
2014年12月24日,公司在征询工会同意后向王猛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内容如下:
王猛:你好,你自2014年9月26日开始即未至公司品质保证课考勤。后公司于2014年12月16日向你发出催促你上班的书面《通知函》,你已经于2014年12月18日收到公司发出的《通知函》。按照该《通知函》要求,你应该于2014年12月19日到公司报到上班。截止今天,你已经连续旷工达四天,根据公司《赏罚规定》第11条第3项规定,你的旷工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纪。基于你的严重违纪行为,公司于2014年12月25日与你解除劳动合同。
王猛申请仲裁 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10.8万元,仲裁委不支持 ,王猛不服,诉至法院。
一审判决:王猛收到催促其上班的书面《通知函》未至公司上班,符合解除条件,公司解除合同合法
一审法院认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劳动者应当遵守用人单位依法建立的规章制度,如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公司公司《赏罚规定》(A版)已于2014年7月18日经民主程序讨论通过,并于同日向全体员工公示后实施,可以作为用人单位用工管理的依据,当事人双方理应受其约束。
公司于2014年12月16日向王猛发出催促其上班的书面《通知函》, 王猛于12月18日收到,后并未至公司上班,连续旷工达四天,符合《赏罚规定》第12条第3款中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即连续旷工3天,公司在征询工会同意后向王猛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不违反法规法律及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属合法解除劳动关系,公司无需支付王猛违法解除的赔偿金 ,故对王猛的该项请求,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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