厉鼎煃半身照
文︱高山杉
参与契丹文初期释读的中国学者,主要有罗福成(1884—1960)、王静如(1903—1990)和厉鼎煃三家。其中厉鼎煃生于1907年,是江苏仪征人,从东南大学外国文学系毕业后,从事过中学教师、译员、编辑、政府职员等职业。与罗福成生长于家学渊源而且没有谋生顾虑的官宦之家,王静如长期任职于第一流学者组成的研究机构和高校不同,厉鼎煃可以说完全是在业余时间以一己之力单打独斗地从事着契丹文的研究,并且取得了不输于罗、王二人的成绩,可算是现代学术史上的传奇人物。
但是,厉鼎煃的人生结局却又极其不幸。据刘凤翥《厉鼎煃的生平及对契丹小字的研究》(《契丹文字研究类编》,第一册,中华书局,2014年12月,67—69页)一文记述,1949年开始在上海吴淞中学任教的厉鼎煃于1958年12月15日被上海市宝山人民法院以“反革命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关押在上海的提篮桥监狱。1959年春,他被转押至安徽省铜陵市顺安镇的叶山矿区服刑。同年7月,家属接到他的来信,说是又转到同镇的鸡头山矿区。8月,家属给他寄去包裹,却以“查无此人”为由退回。从此以后,就再也没有厉鼎煃的任何音信。家属的寻访和事后的平反,都无法确定1959年8月以后在他身上发生了什么。厉鼎煃就这样彻底地“人间蒸发”了。
搜集厉鼎煃的生平史料,还原他传奇却又不幸的一生,可以说是我们东方语文学研究者的责任。我的运气还算不错,2016年9月底在孔夫子旧书网上拍得中华书局旧档十七纸,内容是1957年12月底到1958年7月初大约半年间厉鼎煃为出版他的书稿《契丹国书新说》致中华书局的信札两通六纸,以及中华书局为书稿是否值得收印,以及应否接受厉所开出的预付最高稿酬等条件所写的文件转移单一纸,审读意见六纸,发文稿纸三纸,以及调研信一通一纸。这批文件披露了厉鼎煃在被法院判刑前许多不为人知的事迹,保留了他在“人间蒸发”前留下来的最后一些痕迹,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和历史意义,值得研究和刊布。
在我拿到这批文件的时候,发现各纸之间不仅次序已经被打乱,而且有些还被粗率地粘贴在一起,导致部分文字无法看到。为了彻底搞清真相,我不得不将所有的纸张一一揭开重新排列。文件中时间最早的是厉鼎煃寄给中华书局上海办事处(简称“中华上办”)的一封信(共二纸),写于1957年12月25日,也就是他被判刑的一年前。这封信用钢笔写成,前后墨色深浅不同,凡是做有涂改的地方,都盖有厉鼎煃的不同印章。部分印文已经模糊难辨,可以识读的有“厉鼎煃印”、“厉小通印”(厉号筱通,别署小通)和“厉星槎印”(厉字星槎)。全信内容如下:
中华书局总公司上海办事处主任先生:——
(1)1957年12月23日(57)华办经字第567号惠函敬悉。拙著《契丹国书新说》(现改题《契丹大小字新说》,以资通俗),属稿已就;前承顾馆长廷龙先生索阅,并驰书贵公司舒新城学长,函洽出版;蒙示种种,至为荣感。
(2)惟因此书,系本人二十五年来辛勤劳动之结晶,不愿轻以示人。现在全民整风刚才开始,一般高级知识分子,往往出身封建或资产阶级,腐朽思想,尚未能改造净尽。郭象窃向秀《庄子》之注,攘美盜善,古今同慨。本人已屡尝此种痛苦经验,故如贵公司决计接受,始能付邮。
(3)契丹文字,由仆首先创通其形音义与语法结构。武进孟心史前辈森函称“为契丹文字开一线曙光,精心探讨,极佩”。(此指拙作《热河契丹国书碑考》,载在北京大学《国学季刊》三卷四期中者。)缪赞虞学长凤林,于《中国通史简编》第三册中,亦引拙作,认为不但可以考释若干词汇,且颇有文字义例可循。日本东京帝国大学东方语言学教授小仓进坪博士,驰书褒美,认为对语言学贡献极大。张世禄学长讲学东京时,曾晤小仓博士,归来述及小仓拳拳于鄙人。(均指本书初稿《契丹国书略说》而言。)
(4)国内略通契丹文字者,罗福成、阎万章长于考古,疏于审音;王静如则审音功多,考古功少。诸家疏误之处,另详拙作《略论罗福成、王静如诸家关于契丹文字之考释》专文(已寄考古研究所《考古学报》)。此外更无能识契丹文者。故浦江清学长来书,深以契丹文专家太少,审查必将费时为虑。拙作除广州中山大学研究院导师陈寅恪、岑仲勉二前辈外,实无人能审阅。北京考古研究所副所长夏鼐先生学识优长,尚能知赏。此外如金毓黻、李文信、许道龄辈,皆不懂装懂,或佛头着粪,或狗尾续貂,或画蛇添足。贵公司如必须审查一过,亦仅能就国内语言历史考古学之山斗,如陈寅恪、岑仲勉、夏鼐三先生等者,始可胜任愉快。惟三先生并自谦不解契丹文字。若语言研究所正副所长罗心田教授,吕叔湘学长,皆只略明汉语音韵语法,于此兄弟民族古文字,完全门外。对于契丹小字,系仿回鹘文拼音制之基本常识尚且不知,如请此等人审查,可谓问道于盲矣。因审校人难觅,故拙著更不愿轻以付邮。
(5)今寄上本书“广告稿”,“说明书”,“内容提要”,“小引”四件, 请查收指教。全书十万字,如贵公司有意接受,请按贵公司接受外稿最高致酬标准计算,订约,并预支二分之一以上稿酬,当即全稿寄呈。(贵公司前总经理陆费伯鸿先生寿先母诗有句云“有子能通七国郵,京华早应席珍求”,亦因见《略说》而发。)
(6)请早日赐复,以免捷足先得。如须贵总公司决定,请代转达为荷。
此致
亲切的敬礼!
弟 厉鼎煃敬复(笔名啸桐)
(别署小通)
1957.12.25.
函二纸附七纸
厉鼎煃1957年12月25日致中华书局上海办事处函
从信中可以看出,厉鼎煃发给中华书局一部分并改题《契丹大小字新说》的书稿《契丹国书新说》,曾被时任上海历史文献图书馆(1958年10月并入上海图书馆)馆长的顾廷龙(1904—1998)索阅过,然后顾又致信中华书局元老舒新城(1893—1960)推荐出版。舒大概把这件事转给了中华上办,上办又致信厉鼎煃,这才引出了厉的这封回信。
信里还有几处值得注意的地方。第一,《契丹国书新说》可能就是厉鼎煃此前在《试用古回鹘文比较研究契丹文字》(刊于《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57年第二期,此文定稿于1957年5月1日前夕)一文中提到的“曾经科学出版社编辑部和民族出版社办公室所请的专家看过”初稿的那部《契丹文字研究》。大概除中华书局外,他还先后把书稿投寄给科学出版社、民族出版社等单位,这就是他特别提醒中华“请早日赐复,以免(其他单位)捷足先得”的原因。
第二,从厉的回信可以看出,中华上办在来信中要求他先将书稿付邮。这个要求却被他拒绝了,原因是他害怕自己的研究成果被人剽窃。厉开出条件,只有中华先答应接受他的书稿,并且同意按最高稿酬预付二分之一以上,他才能将书稿全部寄出。但在目前这个阶段,他只能先寄去“小引”等部分文稿。厉解释自己这么做是基于屡尝的痛苦经验,可能以前有人欺负他是民间学者,从而霸占并抄袭过他写的东西。
第三,厉鼎煃在信中通过引用孟森(号心史,1869—1937)、缪凤林(字赞虞,1899—1959)、张世禄(1902—1991)、小仓进坪(1882—1944)、陆费逵(字伯鸿,1886—1941,中华书局创始人)等人对自己的评价,概述了自己在契丹文研究中的贡献和地位。同时,他也简述了自己的研究与罗福成、王静如等人的区别,并且说到只有陈寅恪(1890—1969)、岑仲勉(1886—1961)、夏鼐(1910—1985)等少数人才能真正了解他的工作的价值。厉鼎煃此前已经与夏鼐有投稿和通信的联系。《夏鼐日记》卷五在1954年的部分有三条提到厉鼎煃:
5月25日 下午校阅厉鼎煃关于契丹文的稿子。
8月14日 下午校阅《考古学报》厉鼎煃君文稿。
9月24日 上午赴所,校阅厉鼎煃之《契丹墓志考释》。
夏鼐给厉鼎煃校阅的稿子应该是同一篇,就是发表在《考古学报》1954年第8期上的《义县出土契丹文墓志铭考释》。此外,《夏鼐日记》卷五1955年2月11日条还出现过一句“下午写回信给厉鼎煃同志”。从《夏鼐日记》的这些零星记述里,我们可以体会出厉鼎煃信中提到夏鼐“尚能知赏”的含义。
第四,厉鼎煃在信里特别提到他此前曾向《考古学报》投寄《略论罗福成、王静如诸家关于契丹文字之考释》一文,但是这篇文章后来没有登出来,稿件也是下落不明。我怀疑《夏鼐日记》卷五1958年3月1日条“下午在家,审阅《考古学报》稿子(厉鼎煃二文)”中提到的两篇文章,可能就包含这篇投递给《考古学报》的《略论罗福成、王静如诸家关于契丹文字之考释》。
厉鼎煃的信当天就被中华上办收到,显然引起了一定的重视。根据我这次购得的那份文件转移单,该信和书稿一起于1958年1月3日往上转给北京中华书局总公司,并于1月10日被签收。中华总公司古代史编辑组(历史一组)的编辑朱彦頫(生卒年待考)于1958年1月23日就来信和书稿写了一篇审读意见,对文稿的学术价值做出了积极的评价,但对预付稿酬、担心剽窃等问题却持保留态度:
就作者来信所言,并检读其《义县出土契丹文墓志铭考释》(见《考古学报》)一文,推想其所著此稿当有相当成就,可能有些创见和特点。且能写此类书稿者极少,当为难得之作,而于宋辽史研究实有极大助益,所以就这书稿本身而论,似是可以而且应当考虑收印的。
不过作者所提条件,有难于商量之处,因为:
1.未见稿件,先照最高标准付一半稿酬,向无此例;不便由我社首创,造成先例。
2.作者前已有《契丹国书略说》一书,及《热河契丹国书碑考》、《热河辽碑二种考》、《义县出土契丹文墓志铭考释》等论文发表,世人共见。今此稿即是总括以上各篇著作而成,如有他家剽窃,一索以前各文,便易败露,世人或不致胆大妄为至此。是以作者所设攘美盜善之说,未免过虑。
3.郭象剽窃向秀之注,是在何世?不能设想今世复有此等事!自全国解放以来,国人在党与政府的领导与教育之下,学风丕变,不致再有人甘自堕落至此。即或有之,在群众监督的力量下,亦不容其安然过去。则作者正亦不必更以此为虑。
4. 作者忧惧其书稿内容及稿酬或易为人攘夺剥削,为欲维护其应得之权益,尚无可厚非,但斤斤计较,疑人盗窃,似于为人民服务之态度尚有所未洽,我社似未可过分迁就办理。
所以,似仍宜以“未见原稿,即决定收印,预付稿酬,事无先例,碍难照办;至剽窃掠夺,在今日可保证其必无,即有,亦可保证其必会揭穿,请不必过虑”去复,仍请其将原稿寄来后再商收印办法。
彦頫 58.1.23.
朱彦頫的审读意见后面有姚绍华(古代史编辑组组长)在1月25日的批示:
同意照彦頫同志意见去复,信发出前送请领导核定后再发。
58.1.25.
在姚绍华做出批示的当天,赫某(可能是古代史编辑组秘书赫书诚)就草拟了回信:
鼎煃先生:
元月十日收到我局上海办事处转来大著《契丹国书新说》小引等六纸,此稿当系先生精心之作。但我局未见原稿,既未便轻易决定收印,预付稿酬一半,此事更无先例,实难照办。至于对内容的剽窃掠夺,在今虽然不能保证绝对不会有,但即使有,迟早也一定会被揭穿的,似可不必过虑。大著如蒙寄下,读后当再以我处具体意见奉报。谨此
奉答,致以
敬礼
(中华)
这封回信在1月27日经姚绍华核稿,1月29日由王乃夫(时任中华书局副总经理,1958年7月调甘肃省文化局工作)签发后,由刘素琴打字,于2月1日封发。
十天之后(2月11日),中华总公司收到了厉鼎煃在2月5日写的四纸回信:
北京东总布胡同10号
中华书局总局诸同志钧鉴:
奉(58)二编字第34号(1958年1月31日)大札,敬悉一是。承嘱将拙作《契丹国书新说》寄呈教政自属言之成理;然仆未能照办者,亦复持之有故。请略言之:拙作系仆廿五年心血之结晶。自1955年写撰以后,三易其稿;1956年以来,复就定稿,修正补充,添错涂改,不一而足。又无副本,如寄递遗失,则以仆今行年五十有二,未必能如马相伯前辈之长寿,来日苦短;精力日衰;经济条件,又日形艰困;参考资料,难聚易散;欲再写似此著作,如布封Buffon生物学之故事,已不可能。势必重抄一过。但仆每日系以之余时间从事,以日钞千字计,需百日始能竣功,旷日持久,已成问题。况作者写稿,决无抄稿时不加修润之事,故每抄一过,不替重写一部,仍属无真正写定之副本。因此必需觅书手代抄,甚至觅多人分头抄謄。如以每千字5角计,又需费50元之谱。而贵局并未决定收印,此区区之数,已非措大所能抽垫,而抄书者皆失业人员,每日仰之为升米代价,又不能欠账。故不得不请总局按有先例可援之办法,根据仆过去所已发表之论契丹语文之著作:——
①《热河契丹国书碑考》(北京大学《国学季刊》三卷三[作者按:应为“四”]期)
②《热河辽碑二种考》(上海《大学杂志》1933年12月)
③《契丹国书略说》(南京国立编译馆代印,1934年5月,体例与今本迥殊,北京、南京图书馆有藏本)
④《与日本羽田亨论契丹文字书》(南京《国风》半月刊,1934—5中)
(以上未受酬,版权为本人所有。以下共有版权)
⑤《义县出土契丹文墓志铭考释》(1954《考古学报》第8期)
⑥《试用古回鹘文比较研究契丹文字》(1957年《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第四[作者按:应为“二”]期)
⑦《契丹语文在汉语文学中之遗存》(1957年11月上海《语文知识》)
(以上七种拟出一《论文集》,并略加修正补充,贵局能否收印?)
以及前寄之6页,作出决定:先惠支稿费若干,以便托人抄謄寄奉。今谨再择录中外人士对拙作之评语二则(一页),及新著《义县出土契丹文碑补释》一稿(共11页),聊代筳撞,以求大鸣。如何之处?请早日赐复为荷!此致
最亲密之敬礼!
弟 厉鼎煃 拜上 1958/2/5
通讯处:上海(12)自忠路239弄74号
附抄件:
因最近有新发见之资料,照相翻印放大,费为用去若干。(当年搜集资料,及自印《略说》送人,曾用去银元三百。)仆非齐宣王好货之徒,并不斤斤计较于稿费,然需付托得人。惜陆费伯鸿先生已归道山,贵局无相亲之人矣!
附三件
附①前国史馆纂修陈含光先生(延韡)来书:
捧读大作,不胜敬佩。子云輶轩之语,永叔集古之录,旁撢九译,自著一家,非唯潜研谢其精思,亦且静安望而却步矣。
附②日本东京帝国大学东方语文学教授小仓进坪博士来书(节记,原系日文):
大著《契丹国书略说》,读讫,极佩。此书对于东方语文学之研究,贡献多大!
谨此奉复,伏惟亮詧!
厉鼎煃1958年2月5日致中华书局总公司函
信中本说有三个附件,但最后只列出两个,这是因为还附上了新写的论文《义县出土契丹文碑补释》。这篇《补释》后来也是没有发表,稿件下落同样不明。我觉得上引《夏鼐日记》卷五1958年3月1日条提到的为《考古学报》审阅的厉鼎煃二文,除包含《略论罗福成、王静如诸家关于契丹文字之考释》之外,可能还有这篇《补释》。
面对厉鼎煃这封态度强硬而“任性”的回信,中华并没有打算结束这次合作,而是再次组织人员对书稿进行审读。2月25日,又是朱彦頫写出审读意见,其中对厉鼎煃书稿的学术价值继续做出积极的评价,对于此前双方一直相持不下的稿酬预付问题,态度也开始稍有松动:
检读作者在某些刊物上发表的这方面的若干论文,及其最近寄来的一篇文稿看来,仍觉其所著可能有相当价值;且此类著作对宋辽史的研究极有用处。所以我个人仍觉此项稿件是可以考虑收印的。
作者所云重写一过,抄謄需费,亦属实情,似可谅解。如果经部委研究,决定可以考虑收印时,是否可以援约稿之例,先付以若干费用,请领导上核定。
至所提汇编论文集一事,则宜复以“亦请将汇编稿寄来,读后再商”。
彦頫58.2.25.
朱彦頫的审读意见,由姚绍华根据金灿然的铅笔批示“厉鼎煃稿请和夏鼐所长和二所方面了解其水平后再定”做了批示,但批示时间已经是4月22日,距离收到厉信已经过去两个多月了:
灿然同志指示:先和夏鼐同志及二所等联系,了解作者水平后再定约稿和付款办法。付款一次不宜多,但不妨于见稿后按约稿字数分批支付。
绍华 58.4.22.
这时的中华总局似乎不太清楚夏鼐就是《义县出土契丹文墓志铭考释》的校阅者,而且在本年的3月1日还在替《考古学报》审阅厉鼎煃新投的两篇稿子。
就在中华总局的态度稍有松动的时候,事情却突然发生了一百八十度的转变。在多方了解厉鼎煃学术水平的过程中,中华总局可能也打探出他在政治方面出了“问题”,而且早在4月就已经被逮捕(见下文)。于是,由孟默闻(古代史编辑组编辑)在5月9日拟稿,朱彦頫同日核稿,金灿然10日签发了致上海编辑所(1958年4月由上海办事处改组而成,主要负责在上海印书和联系作者的工作)主任金兆梓(核稿签发时被钩去)和副主任陈向平信,请他们就近了解厉鼎煃的政治情况:
向平同志:
你处(58)华转字第三号函转来厉鼎煃《契丹国书新说》稿。经我们向有关方面了解,厉对契丹文的研究具有相当水平,但有严重的政治问题。请你们就近向厉的工作单位上海图书馆了解一下他的政治情况,是否可以出版他的著作。希即见复为荷,此致
敬礼!
7月4日,中华总局收到上海编辑所转来的该所人事科6月21日函:
中华书局编辑所负责同志:
(58)二编字第156号函收到。
《契丹国书新说》一稿的投稿者厉鼎煃的情况已经了解清楚。此人原在上海吴淞中学教书,因政治有严重问题已清除出校。后经政府查明系军统特务,已在今年四月间逮捕。至于来信所说厉的工作单位是上海图书馆,经我们去了解并无此人,恐系该人有意捏造的,以致辗转调查,稽时日。特此函复。并致
敬礼
中华书局上海编辑所人事处(章)
1958.6.21.
中华书局上海编辑所人事科关于厉鼎煃政治情况的调查信
信里明确提到厉鼎煃的被捕时间是1958年4月,这是刘凤翥《厉鼎煃的生平及对契丹小字的研究》一文没有说过的。从刘凤翥的文章里,我们已经知道厉鼎煃当时的工作单位是吴淞中学,而非上海图书馆。在上面刊布的两封信中,他虽然没有说自己是吴淞中学的老师,但也没有说自己是上图的人。他留给中华的通讯地址“上海(12)自忠路239弄74号”既不是吴淞中学的地址,也不是上海图书馆的地址,应该是他的家庭住址。那么,中华为什么把他的工作单位当成了上图呢?是厉鼎煃“有意捏造”的吗?我觉得不像。这里面可能是闹了点儿误会。我注意到厉鼎煃在吴淞中学教书期间写的《试用古回鹘文比较研究契丹文字》,文末署的是“在上海人民图书馆”。那么,他寄给中华的那些书稿,会不会在文末也这么写,从而让中华总局误会他在上图工作呢?但是,这个图书馆只是他的论文撰就的地点,也可能是他寄出论文的地方,当然不能据此就认为他在上图工作。况且厉鼎煃写的是“上海人民图书馆”(全称“上海市人民图书馆”),与上海图书馆根本就是两个单位。中华可能不仅把厉鼎煃写论文和寄论文的地址当成了他的工作单位,还把上海人民图书馆和上海图书馆给搞混了。
上编所人事处的这封信,大概让中华总局彻底打消了出版厉鼎煃著作的念头。信在7月4日由孟默闻审阅,再经金灿然批示(“查出原信来再处理,灿然”),于7月5日由历史一组的编辑沈芝盈代拟出退稿信,并于当天经姚绍华核稿,金灿然签发,在7月7日与《契丹国书新说》小引等六纸一起封发寄还给厉鼎煃:
鼎煃先生:
大著《契丹国书新说》我局不拟出版。现将日前所寄《契丹国书新说》小引等六纸退回,请查收。
敬礼
局 年 月 日
中华书局总公司所拟对厉鼎煃的退稿信
信写得十分客气,没有解释退稿的理由。在当时的情况下,大概也不需要再做什么解释了。厉鼎煃在4月已被逮捕,自然无法亲自收到这封退稿信。对自己的研究成果无比珍视的厉鼎煃,遭到退稿大概比逮捕对他的打击要更大吧。
1959年3月,正当厉鼎煃在安徽开始服刑之时,一篇署名“星槎”的文章《关于契丹国书的介绍》不声不响地在当年《文物》第三期上登了出来。显然,这个“星槎”就是厉鼎煃。署字号而不署全名,可能是考虑到当时他已经被作为“军统特务”逮捕和审判的处境。虽然用了字号,但刊发已遭逮捕的“人民公敌”的文章,无论如何也是一件大胆的事。是谁签发了稿子?夏鼐吗?有一定可能。
厉鼎煃是否知道这篇文章的发表,我们现在还不清楚。在五个月后,他就要彻底地“人间蒸发”了。此时此刻,契丹文以及世间的一切都已经与他无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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