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法官都具有哪些特点,这些特点又是如何助其成为社会成员候选者之代言人的?
1、法官在未听取当事人陈述前,不得作出对其不利的判断。若一个案件的裁判涉及到文化歧异性,那么法官就必须聆听社会成员候选者的意见,其要直接接触当事人,在充分了解各方诉求和案件事实的基础上解释法律,才能对案件作出客观公正的判断,这也是直接言辞原则对于所有法系法官的必然要求。
较之立法之宏观概括而言,司法则更注重具体个案之特殊事实。作为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应看见当事人,并聆听他们的不同意见,这使得它的灵魂——法官理所当然地具备了“爱与正义的代言人”之第一项条件。
2、普通法系下,法官是职业化的(professional),而非大陆法系下职业制(career)的产物。他们不属于公务员体系,在成为法官前需要长时间[14]的法律从业,然后再经政治任命进入司法系统。[15]法官任期终身,这使得他能相对独立地履行司法系统赋予他的职责。法官的数量稀少,社会地位较高,往往德高望重,受人尊敬,是英国人口中的“My Lord”,是美国人口中的“Your Honor”,是普通法系下不少以法律为志业的法律从业者眼中最为光荣的职业终点。
为何法官要关切文化歧异性并对社会候选者们产生同情?
在第二部分论述文化歧异性之必要性时,笔者是以简单的实用主义者,即当代社会一般大众的角度出发,试图说服大多数人。然而,法官不能仅限于用大众的标准去衡量他们。他们得是道德高尚的人,罢免他们的唯一理由是“行为不正当”。[16]他们同时也是远视的人,其目光透过经验与理性来洞察案件种的利益纠纷,要在个案正义与社会实效间进行权衡和考量。所以法官不仅能理解文化歧异性实用主义的价值,更能理解少数存在之尊严,欣赏多样性之美,感悟歧异性之启迪,将目光放在它的必然性以及对于人类社会之恒久意义上。
然而,法官终究是凡人,若他本身并非社会成员候选者之少数,在利害关系冲突时,如何能将这份热忱与怜悯持之以恒呢?
物质富足土壤之上滋生的怜悯是上天赐予文明最好的礼物,很难想象一个人能在饭都吃不饱的情况下能长期扮演一个慈悲的角色。所幸,司法独立下,普通法系法官在这方面的忧虑较之大陆法系法官要少得多。他们无任期现任,且薪水固定。这使得他们能够最大限度地屏蔽“法庭外的噪音”,更加专注地聆听当事人的声音。那“噪音”往往来自于公权力的政治干涉或者沸腾的民意,前者是一切人都畏惧的“利维坦”,而后者则是多数人的暴政,两者对于法庭的每一步入侵都是文化歧异性得到法律承认前进道路上的后退。
至此,普通法院的法官形象已经是一个能够看见文化歧异性且且能不变地关切它的感性之人了,他还需要什么呢?答案是理性。
系统的法科教育、知识面的宽广和经验的丰富塑造了普通法系下的法官的理性,而这理性正是其自由裁量权较大的正当性基础。他们对于具体案件在无类似判例的情况下,不机械地适用法条,而是以自由心证而作出更加符合实际情况的判决。而这种针对不同情况而作出灵活处理的娴熟手法,是一个23岁从法律本科毕业通过司法考试和公务员考试后便直接进入法院工作的助理审判员所不可企及的。
3、何为上帝?全知全能。认识能力与实践能力的不匹配,乃是人类不自由的根本原因。一个人若只是看到生活中的众多不公,他会感到难过;若他知道如何去改变这一切却没有实践之力量,他便会感到不自由从而愤慨。故为了保护社会成员候选者们,“爱与正义的代言人”需要一把“利剑”来改变现状,并用一面“坚盾”使得已改变的现状除非受到互相承认之原则的拘束外,不会被任意更改。
那把“利剑”便是独立的司法权,而“坚盾”则是普通法系下遵循判例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