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私家车保有量的增长,小区车位紧张问题日益突显,由此引发的冲突时有发生,一些甚至造成了较为严重的后果。当事人不仅要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还可能承担罚款、拘留等行政责任。此类纠纷中,如何划定各方的责任,一直是大家比较关心的话题。近期,我审理的一起因停车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就遇到了这样的情况。
2023年2月,古某在小区内停车不当,堵住了田某的车辆。恰逢田某有急事要开车出门,发现自己的车无法开出且对方未留挪车电话后,田某尝试了各种方法欲与车主取得联系,但一个小时后仍无果,田某遂报警。
古某在收到公安机关通知后前来挪车。正在气头上的田某拎着古某衣领将其按在车辆引擎盖上,质问他为何没有留挪车电话。古某起身后打电话报警,田某则上前抓住古某的手向旁甩,双方遂纠缠在一起。警方到场后才将二人劝开。
本次冲突导致二人不同程度受伤,其中古某的伤势较重。公安机关出具的《鉴定意见通知书》显示,古某因外伤致左手第2掌骨头不完全性骨折,构成轻微伤。2023年4月,公安机关向田某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田某作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向古某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古某实施故意伤害的违法事实不成立。
古某受伤后住院治疗9天,医院还为其出具了2023年2月24日至5月12日的病假单。此后,古某以其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田某赔偿医疗费、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损失共计15.6万余元。
田某辩称,虽然冲突造成古某轻微伤的后果,但事情起因是古某无故乱停车且未留挪车电话所致。其自身也因延误急事而产生财产损失,故不同意古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田某实施了故意伤害古某身体的违法行为,对古某的损害后果应承担主要责任。结合本案实际情况、事件发生的起因和具体行为,法院酌情确定田某对古某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同时结合古某提供的各项证据,法院对其部分损失予以确认,判令田某赔偿古某医疗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及误工费等损失共计4.4万余元。
古某不服一审判决,认为公安机关已对田某进行了行政处罚,应认定本案的过错方只有田某,田某应对损害后果承担全部责任,遂向上海二中院提起上诉。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民事主体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同时还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本案中,田某实施了故意伤害古某身体的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但是结合本案实际情况、事件发生的起因和具体行为,尤其是古某停车不当导致田某车辆无法开出,又未在车上留下有效联系方式,致使田某多方联系长达一个多小时才见到古某,进而引发双方肢体冲突,应当认定古某对损害的发生也有一定的过错。尽管公安机关仅对田某作出了罚款的行政处罚,但行政处罚的结果并不直接等同于民事责任的认定,古某认为田某应负全部责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一审法院酌情确定田某对古某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实际上是认定古某对损害的发生也有一定的过错,适当减轻了侵权人的责任,处理结果并无不当。
最终,上海二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是一起因侵害身体权、健康权而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根据侵权相关法律规定,应当按照过错责任原则来确定当事人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田某实施了故意伤害古某身体的违法行为,明显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而纵观整起案件,古某对损害的发生也有一定的过错,因此依法可以减轻田某的责任。需要指出的是,当事人因为同一违法行为可能会同时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但不同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不同,尽管公安机关仅对田某作出了行政处罚,但不等同于认定了只有田某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过错,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具体案情来认定当事人是否存在过错。
在此提醒广大车主,在停车时要注意做到以下几点:
一、遵守规则,文明停车。
将车辆停放在指定的停车位置,切莫只考虑自身方便而给他人带来不便。
二、考虑他人,及时沟通。
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停车,可能对他人造成不便影响的,应留下有效联系方式并保持通讯畅通,以便有需要时及时挪车。
三、保持冷静,避免急躁。
如果因为停车问题产生纠纷,在沟通过程中要保持冷静克制,切忌因言语不当引发不必要的冲突,如遇纠纷可选择报警等合法方式寻求帮助,切莫逞一时之快,让有理变无理。而且,一旦冲动行事引发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不但要承担民事责任或行政处罚,严重的可能还要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