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响应专利审查高速路(PPH)用户的需求,增加其提交PPH请求的便利性,国家知识产权局经研究决定,放宽对于构成PCT-PPH请求基础的PCT国际阶段工作结果第Ⅷ栏的审查。自2017年7月1日起,当所述第Ⅷ栏中的审查意见属于以下特定情形时(见下),申请人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PCT-PPH请求。
关于WO/ISA、WO/IPEA或IPER的第Ⅷ栏存在审查意见时提交PCT-PPH请求的情形说明
为响应广大申请人的需求,进一步向专利审查高速路(PPH)用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国家知识产权局经研究决定,对《在专利审查高速路(PPH)项目试点下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SIPO)提出PPH请求的流程》中“若构成PCT-PPH请求基础的WO/ISA、WO/IPEA或IPER的第Ⅷ栏记录有任何意见,申请将不能够要求参与PCT-PPH项目试点”的要求进行修改。自2017年7月1日起,当第Ⅷ栏中的书面意见属于下述情形者,申请人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PCT-PPH请求。
所述情形包括:
1.第Ⅷ栏中的审查意见不涉及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PPH请求所对应的权利要求,或;
2.第Ⅷ栏中的审查意见仅涉及说明书或附图所存在的缺陷。
对于上述两种情形,在满足其他PPH请求适格性条件的前提下,申请人可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PPH请求,并在《参与专利审查高速路(PPH)试点项目请求表》的E栏“说明事项”的第3项“特殊项的解释说明”中简述符合第Ⅷ栏提交情形的理由。
若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符合上述情形者,则该申请可按照PPH规定予以加快审查。若申请人未进行解释或经过审查不符合上述情形者,该申请将予以驳回,驳回后的救济程序同PPH请求的其它驳回情形。
来源:国知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