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权健物流集散 凤凰网青岛/图
不出意外,继天津和各地陆续“官宣”之后,权健品牌迎来了各合作方的解约要求。
1、
1月8日,
中国铁路济南局集团
宣布:已终止权健公司动车组冠名,并全部撤除——
2014年7月,中国铁路总公司推出动车组商业冠名试点。冠名企业可以使用车内视频、看板、标贴、座位架、行李架、头枕、小桌板、书卡等广告位,而最直观就是在车体外涂装车身广告,将动车组直接命名为某某号。
2018年5月29日,由权健集团冠名的往返于北京南与上海虹桥的高铁“权健号”正式上线,冠名期一年。
就列车冠名价格问题,京铁集团人士估算,权健集团冠名的高铁品牌专列费用在150万/年左右。据记者了解,2012年7月17日昆明铁路局曾就局管内11趟普速列车平面媒体使用权进行公开招标,当时每趟列车的平面媒体年使用费参考价在60万元~120万元之间。
《每日经济新闻》2014年报道称,一列动车组车体满员是1200人,以京沪为例往返一次,覆盖人群2400人,按一年实际运营大约300天计算,一年覆盖人群72万人次,如果年冠名费240万元,对企业而言,千人的广告成本就是3333元。
目前,有铁路方面相关人士向媒体表示:“动车组车体涂装‘权健集团QUANJIAN GROUP’字样已经被我们撕了下来。”
2、
据《体坛周报》透露:按照计划,
“权健足球队”
原定于1月6日晚23时乘坐飞机前往阿联酋阿布扎比进行第二阶段的冬训,相关俱乐部原计划邀请天津本地一些媒体与球队一同前往海外拉练,但
目前邀请“已经暂时被取消”。
天津足球俱乐部 凤凰网青岛/图
3、
据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之声”报道,
中国乒协
也“单方面”取消权健集团的合作,撤销冠名——
2017赛季,天津权健入主天津乒超俱乐部。目前按中国乒协最新通知,乒超联赛从第十三轮开始,“天津权健队名”更名为“天津队”。
目前,在中国乒乓球俱乐部超级联赛官网,2018年12月28日公布的2018~2019赛季乒超联赛男团第13~14轮比赛主场信息汇总表中,球队名称仍为“天津权健”;
在中国乒协官网12月31日15:00发布的比赛违规处罚决定通知中,仍然使用俱乐部原名,这方面较好理解。
而在2019年1月4日发布的2018~2019赛季乒超联赛男团第15轮比赛主场信息汇总表中,上述球队名称已更名为“天津”
(不仅在联赛公告中“天津权健”已改名“天津”,在票务方发布的售票信息中,也不见“权健”字眼)
:
“能改的地方名字都改了,其他具体情况还在调查。
”澎湃援引一位中国乒乓球协会知情人士的话称。
4、
在
大众点评、高德地图、百度地图
等大众热门检索页上,搜索“权健养生馆”得到的结果也是空白:
“冠名”是否会对消费者产生程度不同的“误导”?
注于知识产权的超凡股份常务副总裁姜丹明在接受每经记者采访时表示:
一般而言,冠名合同(广告合同)中都会约定,
在冠名者出现(涉嫌)违法或者犯罪的情况下,媒介提供方有单方取消冠名、终止合同的权利。
姜丹明:
所谓冠名实际上是一种广告行为。冠名权实际上是冠名者根据与有关企事业单位的合同,在对方运营的、可被大众广泛接触的媒体(媒介、载体)上突出冠名者的企业名称、简称或者商标的权利。这不是法律意义上对公众有约束力的权利(绝对权),而是一种对对方有约束力的权利(相对权,相当于债权)。
一般而言,冠名合同(广告合同)中都会约定,在冠名者出现(涉嫌)违法或者犯罪的情况下,媒介提供方有单方取消冠名、终止合同的权利。不过,任何机构或企业与冠名方合作均需事前审核,但不排除有些主体未审核或有审核不严的情况,尤其是在为了尽快获得收益的情况下,不排除审核流于形式的可能。
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庞彦燕认为,选择冠名方时要注重事前对冠名方的审核,选择知名度较高的第三方审核机构对冠名方会有较好的背书作用——
但若相关机构未能审核清楚冠名方的信誉,很容易误导消费者。
庞彦燕:
相关机构与冠名方合作,审核机制是必不可少的一环,但审核方式和审核严格程度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一般而言,双方在签订合作协议时,对于解除冠名权会有相应的约定,比如冠名方出现严重商誉危机或者违法犯罪行为,合作机构可依据合同条款要求解除冠名。
冠名本身就是将冠名方和合作方紧紧联系在一起。权健事件的发酵,警示企业和机构在选择冠名方时,不仅要通过双方的沟通来审核,还需要借助第三方审核机构的力量加强审核力度。
13个部门联合部署“百日行动”市民群众可举报
据新华社援引《第一财经》报道,1月8日,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等13个部门召开联合部署整治“保健”市场乱象百日行动电视电话会议。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局长张茅在会上表示,禁止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对保健品进行评比、评优等活动,违者坚决依法追责。
多部门联合下发《联合整治“保健”市场乱象百日行动方案》(下称《方案》),将整顿重点锁定为:
1、与人民群众日常消费密切相关的行业和领域,食品(保健食品);
2、宣称具有“保健”功能的器材、用品、用具;日用消费品;
3、净水器、空气净化器等日用家电;
4、玉石器等穿戴用品;
5、声称具有“保健”功效的服务等。
“要拿出切实管用的措施,防止死灰复燃。”张茅说,
要强化企业的主体责任,不搞运动式执法,要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
1、参加“百日行动”的13个部门包括但不仅限于:
工信部、民政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卫健委、文化部、公安部、住建部
等。
2、各部门在会上对“百日行动”作出部署:
-
工信部门:将
建立健全24小时机制,及时处置网络违法活动,严查利用骚扰电话进行保健品推销。
-
民政部门:
将重点对养老服务场所和设施进行排查,严禁假借养老服务场所进行保健品推销。
-
商务部门
:将严格直销行业市场准入,整治直销市场秩序。
-
旅游部门
:将重点查处利用低价旅游推销保健品的行为。
-
卫生部门:
将严厉查处各种假借健康讲座进行免费体检、以中医预防保健名义进行非法诊疗、无证行医等行为。
中国贸促会研究院研究员 赵萍:
根据我国的《直销管理条例》和《禁止传销条例》,把两个条例一对比就知道,
与合法经营的直销相比,
通过非法传销更容易挣钱,甚至是牟取暴利。
直销和传销第一个主要的区别
就在于是不是人发展人,还是被批准的机构去发展直销员。如果是人发展人那就是传销,因为是多层次的;第二个区别就在于是不是向每一个直销员收费,根据《直销管理条例》的要求,招募直销员不能要求他先交一笔钱,或者不能硬要他购买大量的商品,门槛相对比较低的。
但传销的话,就会经常要求你买一大堆的商品,而且这些商品是不能退货的;另外,传销往往都是通过人拉人,
通过像“老鼠会”这样的方式,通过发展下线来获得收入,这是传销和直销最重要的一个的区别,也就是收入的分配体系。
所有搞传销的公司,首先都会给你一个发财的梦,告诉你参加这个组织卖什么产品,一年可以成为黄金级、钻石级,就可以赚到多少钱,但是
根据我国《直销管理条例》这样的宣传是不可以做的。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局长张茅
说,“百日行动”必须强化协同联动,
另外,要深入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参与“百日行动”
,
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完善举报奖励制度,鼓励群众积极提供线索、维护自身权益。
《方案》制定的详细规划:
在重点领域锁定
重点场所及地区
,包括存在会议营销活动的宾馆酒店;容易发生“保健”市场推销活动的社区、公园、广场等人员密集场所;销售对象主要为
老年、病弱群体
的“保健”类店铺;旅游景区、农村场镇、农村农贸集市、城乡结合部等。
同时选择重点时段强化实施,
春节等重大节假日、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等。
《方案》锁定的重点行为:
1、虚假宣传、组织虚假宣传行为;
2、虚假违法广告行为;
3、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及宣传治疗作用的行为;
4、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
5、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6、价格违法行为;
7、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消费者合理要求行为;
8、直销企业、直销员及直销企业经销商的违规直销及传销行为;
9、相关企业或个人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等行为;
10、以“保健”为名开展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据报道,目前13个部委“都已经进行了详尽的分工”。
直
销牌照暂停审批
根据商务部直销行业管理网站的信息,截至2018年1月19日审批的最后一块直销牌照,全国共有91块“直销牌照”。
从
商务部市场秩序司
发布的
《2015年直销行业发展报告》
中可以查到:目前市场上拥有直销许可的企业中,有3家上市公司、3家国有控股公司,71家企业共有资产1296.17亿元,员工3.72万人——
其中,73%的企业资产规模在10亿元以下,11%的直销企业员工人数超过1000人,64%的企业员工人数在100人至1000人之间,25%的企业员工人数低于100人。
截至2015年底,直销行业共有直销培训员2206人,同比增长28.6%,直销员306.66万人,同比增长39.97%——
直销员超过10万人的有4家企业,共计282.65万人,占直销员总数的92.1%,直销员低于100人的有29家企业,占企业总数的41%。
“即便产品是没有问题的,但是保证不了在业务口中是否会夸大,变成传销。”专家表示,在“直销牌照”掩护下,销售超目录产品,在直销行业是一个公开的秘密——
央视财经评论员 刘戈:
你到现场看一看,可能转身就走了,形式上看不出问题,所以还要查看材料,特别它的收入分配机制,是传销还是直销,其实是一目了然的。
在这样一个基础上,
我觉得地方政府的态度也要端正,
很多这样的直销企业,可能销售规模很大,对地方的税收贡献很大,但是,不要被一时之利所蒙蔽,还是要注重长远发展,企业合规经营,这样得来的GDP才更有保障。
在这次的“百日行动”中,直销产品也成为整顿重点。
《方案》称:
严格直销行业市场准入,
暂停办理直销相关审批、备案等事项。
《方案》称,将重点查处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违规直销及从事传销活动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