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于1925年加入《
斯匹兹卑尔根群岛条约
》,正式开启参与北极治理的进程。此后近百年间,中国对北极治理的参与经历了阶梯式的发展过程,探索不断深入、实践不断增加,领域不断扩展,合作的层次不断丰富和提高。中国参与北极治理妥善把握了“非北极国家”和“近北极的利益攸关方”两大要素,在涉及北极国家在北极的主权、主权权利和管辖权等问题上不“越位”,在跨区域问题上不“缺位”。中国在北极治理中发挥的作用与影响已经越来越受到包括北极国家在内的国际社会的认可和重视。
(一)通过建设性参与全球治理对北极治理发挥积极作用。在全球安全问题上,中国是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在维护国际和平安全方面负有责任,中国致力于促进北极地区的和平与稳定。在环境治理领域,中国加入了包括《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蒙特利尔议定书》、《生物多样性公约》在内的三十多个与环保有关的多边公约或议定书,积极履行国际环境公约规定的义务。在气候治理领域,中国大力推进节能减排,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公平原则和各自能力原则,为推动如期达成《巴黎协定》发挥了关键作用,并将继续为《巴黎协定》的落实作出贡献。在国际航运领域,中国作为A类理事国积极参与国际海事组织工作,建设性地参加了《极地水域船舶航行安全规则》的制定工作,积极履行了在保障海上航行安全、保护海洋环境等方面肩负的国际责任。在北冰洋公海渔业问题上,中国秉承在公海渔业“科学养护、合理利用”的一贯立场,积极参与了全部四轮北冰洋公海渔业磋商以及北冰洋渔业科学会议,并发挥了建设性作用。2015年中国派代表团出席了第三届北极圈论坛大会并主办国别专题会议,第一次全面向国际社会阐释了中国参与北极事务的政策理念和主张,介绍了中国的北极活动实践,澄清了国际社会对我参与北极事务的疑虑,开启了中国参与北极治理的新篇章。
(二)积极贡献北极区域治理。中国重视北极理事会作为区域性政府间论坛,在北极环境和可持续发展领域发挥的重要作用。自2007年起,中国作为临时观察员参与理事会相关活动。2013年成为正式观察员后,中国积极参与北极理事会历届高官会和部长级会议,并推荐专家参加理事会下设工作组和特别任务组的工作,涉及北极气候变化、黑炭排放、《北极候鸟行动计划》、北冰洋酸化监测研究等项目。中国尊重北极理事会框架内通过的《北极海空搜救合作协定》、《北极海洋油污预防与反应合作协定》,以及即将通过的《增进北极科研合作协定》,将继续依照观察员所享有的权利和责任,加强与北极国家的沟通协调,积极为理事会及其下辖工作组、任务组的各项工作作出贡献。
(三)稳步深化与北极国家的双边合作。中国与所有北极国家均开展了北极事务双边磋商,与俄罗斯、美国、冰岛建立了定期对话机制。2012年,中国与冰岛签署的《中国与冰岛政府关于北极合作的框架协议》成为中国与北极国家间缔结的首个关于北极合作的政府间协议。中国积极开展与北极国家在北极科考、环境保护、航道和资源开发等领域的合作,支持与北极国家开展人文交流,尊重土著人的特殊文化传统,保护其独特价值观与生活习惯,继续为改善土著人的经济社会发展、教育、医疗水平作出贡献,使其成为北极开发的真正受益者。
(四)重视与北极理事会观察员国及各利益攸关方的积极互动。政府层面,中国已与英国、法国建立双边海洋法和极地事务磋商机制。同时,2016年中国与日本、韩国建立三国间北极事务高级别对话的“小多边”机制,协调交流三国参与北极国际合作、开展科学研究和提供商业机会等方面的政策和活动。在北极科研合作层面,中国于1996年正式加入北极科学委员会,于2005年举办了北极科学高峰周会议。2004年与韩国、日本共同发起成立了极地科学亚洲论坛。2007年至2010年实施了“国际极地年”中国极地行动计划,开展了多个北极科研项目。非政府层面,中国支持与北极国家智库间的学术交流,从2013年6月起,中国北欧国家迄已成功举办4届中国-北欧北极合作国际研讨会,成立了中国-北欧北极研究中心,并正在向机制化发展。
(五)完善内部机制,不断提高参与北极治理的能力。2011年国务院成立的北极部际协调机制,由外交部牵头,目前有国家海洋局、交通部等19家单位参与,协调机制在加强北极相关工作的整体统筹和资源配置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2016年,中央批准设立并任命外交部北极事务特别代表,为中国进一步加深对北极治理的参与程度,提高参与水平创造了条件。与此同时,研究制定中国北极政策的工作也正在抓紧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