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报道了山东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婚假的决定。新规定明确了婚假的时长及相关待遇,并鼓励参加婚前医学检查。此外,还加强了育幼服务体系建设,强化了生育支持措施,包括税收优惠政策、生育补贴制度以及医保报销范围等。文章还提到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学校教育的相关要求。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山东省修改婚假规定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公民,享受婚假十五日;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再增加婚假三日,婚假最长可达18天。
关键观点2: 明确婚假期间相关待遇
婚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关键观点3: 加强育幼服务体系建设
条例进一步明确政府在托育服务中的责任,加强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和公办托育服务网络建设。
关键观点4: 强化生育支持措施
条例补充完善了生育支持相关政策措施,包括税收优惠政策、建立生育补贴制度,以及将适宜的分娩镇痛和辅助生殖技术项目纳入医保报销范围。
关键观点5: 其他相关信息
文章还提到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学校教育的相关要求,并包含了来源、编辑、审校、编审等信息。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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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8日上午,山东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自1月18日公布之日起施行。《决定》明确婚假: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公民,享受婚假十五日;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再增加婚假三日。这意味着,山东的婚假最长为18天。
在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发布会上,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徐金妹介绍了《决定》明确婚假以及婚假期间相关待遇。
徐金妹介绍说,本次修改条例过程中,综合考虑山东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用人单位负担和职工诉求等因素,参考借鉴其他省份做法,明确了婚假并鼓励参加婚前医学检查,同时明确了婚假期间相关待遇。条例规定: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公民,享受婚假十五日;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再增加婚假三日。”“婚假、陪产假、育儿假和增加的产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加强育幼服务体系建设方面,条例进一步明确政府在托育服务中的责任,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和公办托育服务网络建设”。
强化生育支持措施方面,条例补充完善了生育支持相关政策措施。条例规定,落实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等税收优惠政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育补贴制度,并完善配套支持措施;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将适宜的分娩镇痛和辅助生殖技术项目纳入医保报销范围。
此外,《决定》还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学校教育等提出了相关要求。
编辑 | 陈少希 审校 | 林崇森 编审 | 林亦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