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公司在员工手册上会写明,员工不得损害公司或他人声誉,情节严重将予以开除。
如果员工在微信小群内议论或恶意攻击其他同事,这种情况,是否能以
“
损害公司或他人声誉,情节严重
”
处理?今天就带大家来看这样一个案例
👇
赵小芸于
2013
年
9
月
2
日进入某速递公司工作,劳动合同期限至
2021
年
9
月
1
日。
公司《员工奖励与处罚管理制度》中规定:
散布谣言、捏造事实、恶意攻击、投诉或举报他人,损害公司或他人声誉,情节恶劣的,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将给予开除或辞退。
该制度经过民主程序且已向员工公示。
2020
年
2
月,赵小芸在微信群中参与发表了针对部门总监的不当言论,聊天记录内容如下:
微信群里有人说
“
好想把公司给炸了
”
,赵小芸回应
“
我祈祷他高升
”
;
后又说
“
升了就看不上我们了,一堆小傻逼
”
;
当别人提及
“
她为啥不去
si”“
快了
”
时,赵小芸回应
“
扎小人
”
;
当别人谈及
“
没事他肯定快了不是有句话叫精尽人亡吗?
”
,赵小芸回应
“
优秀
”
;
当别人提及
“
好想众筹给他们开房
”
时,赵小芸回应
“
我出一块
”“
需要去水滴筹吗
”
;
赵小芸还提及
“
网点全部倒闭吧
”“
彩旗飘飘
”“
麻蛋的神经病
”
等等。
公司认为,赵小芸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利用公司电脑与公司相关人员发表与领导相关的不良言论,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散布谣言,恶意攻击他人,损害公司及他人声誉。赵小芸该行为在公司内部造成恶劣影响,对相关人员造成了重大伤害。
2020
年
2
月
25
日,公司以赵小芸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赵小芸解除劳动关系前
12
个月的平均应发工资为
7818.67
元。
2020
年
3
月
18
日,赵小芸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98854
元。仲裁委对该请求不予支持。
赵小芸不服该裁决,诉至法院。
赵小芸认为:
微信群中关于公司员工之间不正当男女关系的聊天话题不是我提起的,我仅仅是顺便搭了一下话。
我知道该聊天所涉及的人物为部门总监杨总和李婷,但该聊天仅仅是闲聊,群成员仅有十几人,传播范围有限,我及其他涉事员工并未对外传播。
后来之所以被管理层知道是因为群中一个同事将聊天记录泄露给了李婷,李婷又告诉了杨总,杨总开会公开了这件事情,并当场公开宣读了聊天记录。
该事件本无不良影响,是杨总的处理方式不当导致事态扩大化。
公民有言论自由,纵使该言论不当,也未达到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度。
实质上,包括我在内的员工之所以发表这些言论,是部门领导长期安排加班,员工产生不满情绪,故聊天言论仅为发泄心中不满,并未扰乱公司秩序。
判决情况
一审判决:赵小芸言论虽有不当,但尚未达到需解除的程度,公司直接解除过于严苛,系违法解除,需支付赔偿金
10
万。
一审法院认为:
劳动关系具有鲜明的人身依附性和从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