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记者从省公安厅获悉,我省即日起将全面放开、放宽非户籍人口的落户限制,有涉及人才落户、集体户口、“户口空挂”、哈尔滨市主城区落户等方面需要的市民,可于4月1日起到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咨询办理。
自愿来我省工作的中专以上毕业生、技术工人、留学归国人员等引进人才,提供省、市、区组织或人力资源和社会劳动保障部门的落户介绍信或省、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调转、考录、招录审批表,及接收单位证明,即可为本人、配偶、双方父母和未成年子女办理落户。有合法产权住房的,落房屋所在地;没有住房的,落用人单位集体户口。
凡单位办公场所拥有自身产权的用人单位(在本市市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并缴费的企业单位、事业单位、非企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提供单位办公场所产权证明、依法注册证照等申请材料,均可设立单位集体户口。
对于将在市区内户口登记地址的合法产权住房卖出后,在本地没有其他落户地址的人员,可将其户口以派出所地址空挂,不再要求其迁回原籍。对于夫妻离异后,一方被要求迁出,但在本地没有其他落户地址的人员,可将其户口以派出所地址空挂,不再要求其迁回原籍。
全面放开除哈尔滨市道里、道外、南岗、香坊4个主城区以外所有市地级城区的落户限制,只要在城区有合法稳定住房(含租赁),本人有落户意愿的非户籍人口,即可在居住地申请落户。
而在哈尔滨市道里、道外、南岗、香坊4个主城区有合法产权住房的,同样可以申请落户。
有合法稳定住所但没有房屋产权证的,居住3年以上且有合法稳定职业的非户籍人口可以在居住地申请落户。
9月1日起,省内普通大中专院校录取的学生,可依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至学校所在地派出所的集体户口。户口已落在集体户口的在校学生,在学校所在地有合法固定住房的,可将户口市内迁移至房屋所在地;原籍省内户籍的学生,在入学期间可依据本人意愿,将户口再迁回原籍。毕业后,学生可依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回原籍或工作地市区用人单位的集体户口或负责其档案托管的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的集体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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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黑龙江晨报(ID:cbxw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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