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历史的视角来看,近代宪法设计的权力体制,最初就是源于警察权的分化而构建的,只不过它在理论逻辑上经由自然状态学说和社会契约论进行了包装。警察权功能的专业化与特殊化,正是现代化分工的后果。近代宪法的权力体制尽管开始淡化乃至在框架性的架构中省略警察权,但作为一种历史性的延续,在其功能的现代转型背景下,警察权仍然发挥着重要而不可替代的宪法功能。
(一)纪律机制与个体规训功能
在常规秩序下,警察的日常巡逻、常规检查与依托现代技术的监控,既是对违法犯罪的震慑,亦是现代化的规训机制。这是个体主义社会下维持秩序的权力技术。福柯形容道:“这是一种把个人既视为操练对象又视为操练工具的权力的特殊技术。” “规训”造就个人,形成一种现代社会的“个体政治艺术”,既在一定程度维系个体的自由,又将个体纳入整体规训中。其手段正是依托于常规的治安机制——“它通过‘管治’,通过行政规章强制规范个体行为,强力使其社会化;二则通过对规训的吸纳和整合实现对个体驯化与改造,使人体在变得更有用时也变得更顺从,或者因更顺从而变得更有用,使人成为对社会有用的行动者,积极地维系秩序。”
福柯观察到,近代资产阶级以形式平等的法律结构和议会代表制的组织建立了政治统治,而规训机制的发展和普遍化则构成了这些进程的另一黑暗方面。保障原则上平等的权利体系的法律形式和宏观政治架构,是由被称之为“纪律”的那些实质上不平等和不对称的微观权力系统维持的。真实具体的纪律构成了形式上和法律上自由的基础,它继续在深层影响着社会的法律结构,旨在使高效率的权力机制对抗已获得的形式框架。
现代资本主义社会中以规训、纪律以及监狱机器为主要方式的规训体制,借助于(隐蔽的、隔离的、个体化的、不间断地持续的和独立的)细节化微观运作方式,来展开惩戒权力的潜能。这一机制依托“警察——监狱——过失犯(有犯罪倾向或屡教不改的习惯性犯罪者)”的组合,形成一种对社会的持续监控机制——“警察监视给监督提供了罪犯,监督把罪犯变成过失犯,后者成 为警察监视的目标和助手,这种监视则有规律地把其中一些人送回监狱。” 警察是这一组合的枢纽。警察发挥着社会控制的功能,这种控制除了通过对犯罪行为的发现和震慑来维持秩序,还具有一种潜在的监视功能——“过失犯罪及其导致的密探和普遍的治安管控,构成了一种对居民进行不断监视的手段:它是一种有可能通过过失犯本身对全部社会领域进行监视的体制。”
(二)兜底秩序与执法衔接功能
现代社会经由分工形成不同领域,法律体系亦随之开拓不同的立法领域,并配置对应执法部门。这也是规范警察权的一种策略选择。同时,执法体系的构建有效地缓解了警察权的压力,使其得以专注于一般性的治安秩序维护,但由于社会复杂性及其不断发展,执法体系不一定能够周延地覆盖各执法领域,定然会产生执法管辖范围的交叉、模糊以及空白。警察权作为秩序兜底机制,源于其“与民众一个电话的距离”,承担着 “最后的求助机构”的功能。
同时,在民众不清楚对应求助机构的常态情景下,警察权亦是“最先的求助机构”。在赶赴现场后,基于执法体系的职权分工,将执法诉求转介给对应执法机构,这实际上构成执法体系的执法衔接机制。
借鉴福柯的说法,警察权把国家权力与散布于社会中的各项权力联系起来,在各不相同的封闭体系中扩展出一个中间网络,并在它们不能干预的地方进行干预,对无纪律空间加以规训——“它填补空白,把这些空隙联结起来,凭借武装力量来维持一种间隙纪律和一种元纪律,让民众习惯于秩序与服从。”
警察权的秩序兜底和执法衔接功能,也可体现警察权在治安秩序维持体系中的主导性。警察可以在各种各样的措施中选择适当的处理机制,例如,警察可以鼓励冲突各方私下解决问题;可以建议一方提起诉讼;也可以将案件移交具有交叉管辖关系的部门,如果缺乏可行的方案,警察也可采用刑事程序——“通过将各种具体的越轨案件分配给不同形式的社会控制,警察提供了一种重要的社会服务。”
警察的主导性,是警察权作为治安秩序维持一线机构的必要权能。在这个意义上,有学者将警察成为“街头官僚”(street level bureaucracy)的典型,警察的职责是执行法律,但法律仅仅是用来警察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控制局势的一种工具。警察是街头空间中的政治家,必须恰当使用国家权威,对现场进行干预和控制,以维护秩序、执行法律。在这一过程中,街头官僚拥有选择执法对象、执法依据、执法强度和执法方式等方面的广泛自由裁量权。面对复杂的冲突局势,警察的主导性选择既是是权力的柔性策略,也是一种规避执法风险的选择,同时在很大程度上也是对警察执法能力的重要补充。但随之而来的问题,警察权在具备此种必备功能的同时,如何规约自由裁量的同时,又不致减损其正向功能?
(三)紧急权力与秩序失范的切换机制
现代社会是风险社会,由风险所致的秩序失范,是社会秩序的常态。可以说,现代社会秩序实际就是以走出秩序失范为契机,审视由此暴露的社会问题和制度缺漏,推进秩序进步的动态过程。立宪主义的代议制国家机构与法律体系框架,架构了秩序转换与进步的动态结构。在常规性的权力体系内部,设置有因应秩序失范的切换机制,从而在权力架构上将风险所导致的秩序失范纳入宪法秩序,实现常规宪法秩序与非常规宪法秩序的良性转换。这一宪法机制的显明特征是,依据特定的程序将国家的权力集中到一个机构,该机构就拥有了常态下其所不拥有的紧急权力,从而实现秩序的国家控制。洛克承认了这一宪法制度的存在,将其称为“特权”。
通常而言,在因内政事务引发的秩序失范状态下,警察权从国家权力中凸显出来,被赋予了“紧急权力”的使命。从表面看,这是警察权治安管理功能的延续。但实质上,警察权所独具的上述诸种功能,恰恰契合了紧急权力的内在要求。无论是个体的政治规训,还是秩序的兜底与体制衔接,抑或人身自由限制的保留,实际上均隐含在常规秩序下对秩序失范的“先见”。可以说,正是立宪主义在其隐蔽面所设置的警察权的这些功能,实现了常规秩序的权力状态向非常规秩序下的紧急权力的无缝转接,既可从容面对秩序失范,亦在立宪主义的层面上将非常规秩序纳入其基本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