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低保对象由收入型贫困向支出型贫困家庭拓展
《通知》明确,对因遭遇急难事件、重特大疾病等导致的短期家庭贫困,可先通过临时救助、医疗救助、慈善救助等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如因家庭成员患重病导致个人负担医疗费用支出较大,实际生活水平低于户籍所在地农村低保标准的因病致贫的长期贫困家庭,符合相应条件的可纳入农村低保范围。
法律规定儿女有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针对目前农村老人与儿女不在一起居住情况增多,赡养费难以计算的实际,《通知》将以往关于赡养费的原则性规定进行了细化、实化,规定无判决、裁决或协议的,每个赡养义务人家庭按照不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20%计算赡养费,解决了基层在计算赡养费时的难题,实现对农村困难家庭的精准救助。考虑到部分赡养义务人家庭生活困难,无力承担赡养费的实际情况,《通知》规定赡养义务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农村低保标准1.5倍的,不计算赡养费。
推进低保和扶贫部门在救助对象认定程序上充分衔接
《通知》明确,乡镇(街道办事处)和所在村(居)委会对农村低保和贫困户的申请同时开展入户调查、信息核对、民主评议工作;民政和扶贫部门共同开展以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人员为重点的救助对象排查,对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家庭及时纳入低保范围,不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由扶贫部门通过扶贫措施帮助其实现脱贫;民政和扶贫部门要加强对象信息的定期交换和对接。
对重度残疾人、重病患等四类贫困人群实施重点救助
《通知》将各地的救助方法进行了统一,规定对农村低保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重点救助对象,按照不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15%给予重点救助,对这部分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给予有效保障。同时,为保障和改善残疾人基本生活,对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符合相应条件的,可按照单人户纳入农村低保范围。
稿件来源:东北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