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财税评论
专注于资本市场、房地产和金融机构财税学习和评述,欢迎交流!
目录
相关文章推荐
巴比特资讯  ·  全球最快AI视频生成火了,5秒让老黄马斯克拥 ... ·  12 小时前  
巴比特资讯  ·  人刚毕业,代码一点不会,他纯靠ChatGPT ... ·  12 小时前  
顽主杯实盘大赛  ·  大娃封神一战 ·  2 天前  
顽主杯实盘大赛  ·  大娃封神一战 ·  2 天前  
巴比特资讯  ·  前高管组团创业,OpenAI没有竞业协议? ·  3 天前  
巴比特资讯  ·  因为AI,阿里终于被市场看作一家要做102年 ... ·  3 天前  
51好读  ›  专栏  ›  财税评论

【实务】取得境外所得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财税评论  · 公众号  ·  · 2020-11-20 17:52

正文

Q

有住所的居民个人,纳税义务应如何确定?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分为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承担不同的纳税义务。有住所的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A



再下一个问题——


Q

取得境外所得的纳税年度应如何确定?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我国纳税年度采用公历年度,即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第九条明确规定,对居民个人取得境外所得纳税年度与我国公历年度不一致的,取得境外所得的境外纳税年度最后一日所在的公历年度,为境外所得对应的我国纳税年度。

A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 中国个人所得税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规定,下列所得,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二)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支付且负担的稿酬所得;
(三)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四)在中国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所得;
(五)从中国境外企业、其他组织以及非居民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六)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七)转让中国境外的不动产、转让对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投资形成的股票、股权以及其他权益性资产(以下称权益性资产)或者在中国境外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但转让对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投资形成的权益性资产,该权益性资产被转让前三年(连续36个公历月份)内的任一时间,被投资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资产公允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位于中国境内的不动产的,取得的所得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八)中国境外企业、其他组织以及非居民个人支付且负担的偶然所得;

(九)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境外所得抵免限额及其计算

新《个人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可以从其应纳税额中抵免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抵免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人境外所得依照中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即抵免限额。

我国个人所得税境外抵免,采取 分国分项计算汇总 确定限额,分国不分项抵免境外已纳税额。

居民个人来源于一国(地区)的综合所得、经营所得以及其他分类所得项目的抵免限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一) 来源于一国(地区)综合所得的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依照我国税法计算的综合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综合所得收入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收入额合计

(二) 来源于一国(地区)经营所得的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依照我国税法规定计算的经营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合计

(三) 来源于一国(地区)其他分类所得的抵免限额=该国(地区)的其他分类所得依照我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四) 来源于一国(地区)所得的抵免限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综合所得抵免限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经营所得抵免限额+来源于该国(地区)其他分类所得抵免限额


举个例子


例一



内地居民张先生被内地母公司 外派到香港子公司兼任职务 ,2019年在内地工作期间取得工资薪金收入30万元,任职单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17080元;2018-2019香港财政年度(2018年4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在香港工作期间取得香港子公司支付的工资薪金收入折合成人民币20万元,张先生就其来源于香港的工资薪金所得在香港缴纳的税款折合成人民币3万元。假定不考虑内地和香港税收安排因素,张先生2019年度内无其他应税所得,可以扣除的基本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3万元、专项附加扣除4万元。



解析


张先生2018-2019香港财政年度,从香港取得工资薪金收入的最后一日为2019年3月31日,所在的公历年度为2019年,其对应的我国纳税年度为2019年度, 故应与2019年度(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取得的境内综合所得合并,按境内税法计算出个人所得税,按规定抵免香港2018-2019财政年度的税款后,于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办理2019年度汇算申报和境外所得抵免。


张先生应该如何办理申报呢?


张先生可以通过个人所得税手机APP填报个人可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但不可以通过个人所得税手机APP办理2019年度汇算申报,需要前往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提交以下资料:


1、《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B表)》;


2、《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抵免明细表》;


3、在境外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完税证明、税收缴款书或者纳税记录等纳税凭证。


如本人无法前往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的,也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哦!


张先生又应该如何填写申报表呢?


第一步: 计算张先生2019年度全部境内、境外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



第二步: 计算张先生2019年度按照国内税法规定计算的境内、境外综合所得应纳税额


370,000×25%-31,920=60,580元


第三步: 计算张先生2019年度来源于香港所得的抵免限额


由于张先生在香港实际缴纳税款为30,000元,大于可以抵免的境外所得抵免限额24,232元,因此张先生在2019年度汇算时仅可抵免24,232元,尚未抵免的5,768元可在接下来的5年内在申报从香港取得的境外所得时结转补扣。


第四步: 计算张先生2019年度应在境内缴纳税款



《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B表)》

填写示例(数据来源于例1)



《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抵免明细表》

填写示例(数据来源于例1)


再举个例子


如果外派期间仅在香港子公司取得工资薪金收入,在办理2019年度汇算时又应如何处理呢?

例二



2018年初,内地居民李先生被内地母公司外派到香港子公司任职,外派期间仅在香港任职,工资薪金均由香港子公司发放。李先生在2018-2019香港财政年度(2018年4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取得工资薪金收入折合人民币108万元,在香港已缴纳税款折合人民币14万元。假定不考虑内地和香港税收安排因素,李先生2019年度内无其他应税所得,可以扣除的基本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3万元、专项附加扣除4万元。



解析


香港2018-2019财政年度的最后一日为2019年3月31日,所在年度为2019年,其对应的我国纳税年度为2019年度,因此李先生应将香港2018-2019财政年度来源于香港的工资薪金所得,按境内税法计算出个人所得税,再按规定抵免香港2018-2019财政年度的税款后,于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办理2019年度汇算申报和境外所得抵免。




第一步:计算李先生2019年度全部境内、境外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



第二步:计算李先生2019年度按照国内税法规定计算的境内、境外综合所得应纳税额


950,000×35%-85,920=246,580元


第三步:计算李先生2019年度来源于香港所得的抵免限额







请到「今天看啥」查看全文


推荐文章
顽主杯实盘大赛  ·  大娃封神一战
2 天前
顽主杯实盘大赛  ·  大娃封神一战
2 天前
巴比特资讯  ·  前高管组团创业,OpenAI没有竞业协议?
3 天前
点点星光  ·  ♬ 年, 就这样悄悄地走了……
8 年前
墨香中华  ·  有味道的女人,很美
7 年前
视觉志  ·  全世界,我最喜欢你啦
7 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