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新疆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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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公布5起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新疆市场监管  · 公众号  ·  · 2025-02-08 1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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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自治区市场监管系统聚焦重点领域,严厉打击各类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查处了一批不正当竞争案件。为引导各类经营主体增强公平竞争意识,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现公布5起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01

一、库尔勒市某餐馆虚假宣传案


库尔勒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湘菜馆进行现场检查,在其经营场所内发现有5块自制宣传牌匾用于宣传其销售的“香煎岩巴鱼”“汽锅海鲜汇”“湖南酱板鸭”等菜品。牌匾上标注上述菜品具有“可增强记忆、思维和分析能力,延缓脑力衰退,还可降低血液粘度,促进血液循环,减少心血管疾病”等功效。经查,上述菜品均属于普通食品,并非药品。当事人为提高销量宣传其具有防治疾病功效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构成虚假宣传行为。库尔勒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02

阿克苏市某物流公司虚假宣传案


2024年5月,阿克苏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物流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在其经营场所内存放标注有“专供酒”“三五九旅传人”等字样的白酒627件。经查,当事人于2012年从某酒厂以120元/箱的价格购入上述白酒800箱,进购价96000元。当事人在销售时向消费者宣传上述白酒均为内部专供酒。自2018年起,当事人以300元/箱的价格陆续销售了110箱,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构成虚假宣传行为。阿克苏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03

博乐市某养生中心虚假宣传案


2024年10月,博乐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养生中心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内向体验电热坐垫的老年人宣传其商品具有治疗疾病的功效。经查,当事人通过投屏方式向在场老年消费者播放宣传图片,图片中宣传其商品具有“降血压、抗肿瘤、降血脂,防止心脑血管疾病”等功效。当事人无法证明其商品具有治疗疾病的功效,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构成虚假宣传行为。博乐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04

墨玉县某兽药店混淆案


2024年5月,墨玉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依法对某兽药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牛羊复合预混合饲料”与举报人所生产的产品名称、包装相似,生产许可证编号及产品标准编号一致。经查,当事人自2024年起,从某公司购入了与举报人产品名称、包装近似的“牛羊复合预混合饲料”共计5吨进行销售,上述产品未经举报人授权,且生产许可证编号及产品标准编号均属伪造。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的规定,构成混淆行为。墨玉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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