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记得《大空头》电影吗?证券公司和银行机构销售了大量MBS(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获得了巨大收益,购买者却倾家荡产。然而,5年之后,摩根大通、高盛、德国银行等金融机构相继付出了巨额赔偿金。
在国内,你有没有遇到券商向你销售高风险理财产品?或是基金销售忽悠你买高收益产品?这些产品亏了怎么办?
和券商朋友聊起,你会发现,连日来各家券商都在紧锣密鼓布局一件事情,那就是对7月1日即将实施的《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进行全面布局!史上最严格的投资者适当性保护措施就要实施了!有心的投资者朋友可能注意到,不少券商的微信公众号都在3.15这一天刊出了这一办法。
重要的是,就在上周末,监管部门召集百家券商分管相关业务的副总裁、合规总监进行内部培训,要求券商过渡期内做好管理制度、技术设备、人员配备等方面的准备工作,规范投资者分类、产品分级、适当性匹配。
下一步,监管部门将修订指引,制定产品目录,细化程序、标准、方法和要求,在投资者分类、产品分级、适当性匹配、内部管理、适当性自律管理等方面出台细则;同时督促行业落实《办法》,强化监督检查。要让“适合的投资者购买恰当的产品”,决心先从“券商、基金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基金销售机构”抓起。
证监会主席助理黄炜近日表示,《办法》从7月1日起就要正式实施,下半年适当的时候要组织开展适当性专项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适时开展专门的稽查行动。经营机构要有守法合规意识,希望不要成为适当性执法中的“首批”或“首例”违法违规典型。
“到6月底,最重要的就是这件事儿”
距离《办法》7月1日正式施行还不到4个月,券商中国记者多方调查了解到,对照监管要求,券商前期准备工作“十分繁重”,重点集中在系统改造、技术升级、人员配备、管理制度调整等方面。
“《办法》的落实,是公司近几个月重点推进的项目,公司分别从合规、业务、技术、客服等多个业务条线抽调骨干成立工作小组,确保该项工作稳步有序地推进。”华北地区一家上市券商互联网金融部总监向券商中国记者透露了公司在此方面的安排及进展。
一是在制度建设方面,依据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就投资者分类、产品分级、适当性匹配、内部管理,以及信息告知、风险警示、自查、留痕等方面制定工作细则和管理制度;
二是在系统改造方面,就柜台系统、CRM系统、网上商城、手机APP等系统功能和业务流程的升级改造,以及营业网点产品销售“双录”管理等,探讨形成切实可行的升级改造方案。
“时间紧、任务重,但在具体细节方面需要反复讨论推敲,在工作有效推进的同时,确保执行效率和用户体验。” 上述互联网金融部总监告诉券商中国记者。
北京一家大型上市券商个人金融部人士则告诉记者,“从现在到6月底,最重要的任务就是做这件事儿。”该公司也为此专门成立了一个工作小组,线上产品需要进行系统改造,后台修改“极为复杂”,投资者适当性内部管理制度涉及多个部门。
这是一家刚完成分级基金权限控制的北方券商APP操作界面。根据监管要求,将基金产品划分成了五类风险级别。
“APP手机端,网上交易和后台都需要更新。手机端需要在基金买入、理财产品买入、ETF、LOF等产品界面给出风险提示,在客户提交申请时需要先做风险承受能力匹配,在办理资料变更功能中也需要先做风险承受能力检查,过期和没做的,都需要先做测评再做业务。”北方地区一家大型上市券商信息技术部人士告诉券商中国记者,基金产品给出的风险提示内容如下:
证监会明确六条底线不能碰
作为中国资本市场第一部全面系统规范资本市场适当性管理的制度,《办法》涵盖证券、基金、期货及衍生品市场,首次对投资者基本分类做出了统一安排,明确了产品分级和适当性匹配的底线要求,系统规定了经营机构违反适当性义务的处罚措施。
7月1日后,中国资本市场上,只有“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之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是专业投资者:
一)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
二)上述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
三)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
2.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
3.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
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
1.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
2.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具有2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或者属于本条第(一)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的高级管理人员、获得职业资格认证的从事金融相关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是指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等。)
而专业投资者之外的投资者,即为普通投资者。普通投资者在信息告知、风险警示、适当性匹配等方面享有特别保护。
监管部门在内部培训会上强调,券商在销售产品或进行服务时,这“六条底线”不可触碰:
一)向不符合准入要求的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
二)向投资者就不确定事项提供确定性的判断,或者告知投资者有可能使其误认为具有确定性的意见;
三)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服务;
四)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不符合其投资目标的产品或者服务;
五)向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销售或者提供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服务;
六)其他违背适当性要求,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此外,“网上股票直播投资群”明确被叫停。在网络上公开发布涉及到个股情况,以及具体证券类产品业务的,都是面对不特定客户群体,对于客户群体并不了解,属于违规范畴。
监管下一步三大工作
一、修订指引,制定产品目录,细化程序、标准、方法和要求
1、投资者分类:
第六条规定的了解投资者信息的具体内容和操作程序;第八条规定的认定专业投资者的具体标准和要求;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对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进行细化分类管理的具体标准和工作要求;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投资者类别转换的操作程序和工作要求;第十三条规定的建立投资者评估数据库的具体内容和工作要求;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的投资者类别。
2、产品分级:
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本行业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级名录。
3、适当性匹配:
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在投资者和产品或服务的信息变化后,调整投资者分类、产品或服务分级以及适当性匹配的操作程序和工作要求,按照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对投资与产品进行适当性匹配的具体标准和操作程序。
4、内部管理:
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本行业内部管理制度和相关制度机制的基本内容和工作要求;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至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三条规定涉及的告知警告要求,合同协议书,风险提示书,匹配意见等示范模板;按照第三十条规定开展适当性自查的基本内容和工作要求。
5、适当性自律管理:
对违反《办法》规定的经营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自律管理措施等。
6、本行业贯彻实施《办法》需明确的其他内容。
二、督促行业落实《办法》,监督检查
配合机构部、地方局、交易所等单位,督促经营机构在过渡期内,从管理制度、技术设备、人员配备等各个方面做好准备,督促经营机构对新开立账户或接受服务的客户以及购买新产品或接受新服务的老客户,按要求进行分类、评估、匹配及动态管理,建立投资者评估数据库,严格落实适当性管理制度。
三、培训交流,反映情况
证监会告诫机构不要成为违法首例
证监会主席助理黄炜近日表示,《办法》从7月1日起就要正式实施,下半年适当的时候要组织开展适当性专项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适时开展专门的稽查行动。经营机构要有守法合规意识,希望不要成为适当性执法中的“首批”或“首例”违法违规典型。
“经营机构要主动对照《办法》的要求,对公司内部的适当性相关制度、风控、流程等各个工作环节和相关规则进行修订完善,在人员配备和技术系统方面做好准备,加强对投资者信息的了解、分类和持续追踪,设计科学合理的客户与产品的分级匹配管理系统,将风险管理的理念引入适当性管理,以更积极的态度和有效的措施落实适当性管理要求,确保7月1日《办法》正式实施时,把法律规定的要求真正落到实处。”
地方证监局监督准备工作
据券商中国记者了解,安徽证监局近日发布最新通知,要求辖区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从“管理制度、技术设备、人员配备”等方面切实做好《办法》实施前的准备工作。
券商、期货及私募机构还得明确一名高级管理人员,来牵头负责《办法》实施的准备工作,并按月汇报工作进展情况。各经营机构还应建立健全适当性内部管理制度及与适当性管理相关的其他内部制度,及时升级信息技术系统,做好基础准备,严格落实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
根据证监会统一安排,结合辖区实际,安徽证监局将通过专项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对辖区各经营机构准备工作情况进行现场督导。对工作落实不到位的机构,将依法予以监管问责。
针对未建立或者更新投资者评估数据库、未按规定划分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级、未按规定录音录像或者采取配套留痕安排等情形,均可以采取行政处罚措施。对经营机构从业人员还可以依法采取市场禁入的措施。
TIPS:
2016年12月,证监会发布《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同时发布《关于实施的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制定《办法》是落实习近平同志“加快形成融资功能完备,基础制度扎实,市场监管有效,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的股票市场”重要指示精神和国务院有关文件部署,以及“依法监管、从严监管、全面监管”工作要求的重要举措,标志着我国资本市场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的基础制度建设又向前迈进了重要一步。
《办法》共43条,针对适当性管理中的实际问题,主要规定了以下制度安排:一是形成了依据多维度指标对投资者进行分类的体系,统一投资者分类标准和管理要求。二是明确了产品分级的底线要求和职责分工,建立层层把关、严控风险的产品分级机制。三是规定了经营机构在适当性管理各个环节应当履行的义务,全面从严规范相关行为。四是突出对于普通投资者的特别保护,向投资者提供有针对性的产品及差别化服务。五是强化了监管职责与法律责任,确保适当性义务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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