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4日晚,韦某的丈夫驾驶韦某名下的小型越野客车,前往他们在某小区内承租的商铺。途中,车辆被商铺屋顶上掉落的几个铁质护栏砸中,造成车辆车顶、挡风玻璃、大灯等多处严重损坏。
事故发生后,韦某及时报警,并于次日委托某汽车店工作人员到现场定损评估。经评估,车辆被砸坏部分维修费用为12万余元。甲物业公司为事发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系某物业总公司的分公司。就赔偿问题,韦某与甲物业公司多次协商无果,遂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物业公司及其所属的物业总公司承担修车费用。
原告韦某诉称,
甲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物业,有保障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及消除公用部分安全隐患的义务。该公司没有对案涉小区护栏进行安全管理,导致车辆被掉落的护栏砸坏,造成的损失应由其承担,其所属的物业总公司应共同赔偿。
被告甲物业公司及其所属的物业总公司辩称,
根据气象部门发布的预警信息,物业已提前在小区各公示栏张贴《关于异常天气做好防护措施的温馨提示》。小区秩序维护员已按要求履行巡查签到。同时,南宁气象服务号推送了3条天气预报,也推送了雷雨大风预警信号。物业公司认为其已经履行职责,车辆受损是天气原因造成的,这属于不可抗力因素。